企业10月份发生的房产税如何计算(房产税如何计算)

企业、公司房产税如何计算?其实有三种情况。

企业10月份发生的房产税如何计算(房产税如何计算)(1)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企业、公司房产税的计算有三种情况:

(1)、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2)、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税率为1.2%。

(3)、对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其中,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五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对于地下建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对于地上建筑,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税。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那么各省市房产原值减除比例都是多少呢?以30%居多。

辽宁省

根据《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没有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同等新旧程度的房产核定。

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决算后,依照入帐的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

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山西省

1980年以前的房产扣除原值的30%,80年以后的房产扣除原值的20%。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四条:依照房产余值纳税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办法计算缴纳:

一九八0年底以前修建的房屋,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修建的房屋,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没有房产原值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对改扩建或装修后的房屋,应调整房产原值。

广东省

全省统一30%。

按照《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江苏省

《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建行、城建、房管等有关部门参考当地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浙江省

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沈阳市

根据《沈阳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原产值一次减除扣除额后的余值计算,具体方法是:

(一)一九八○年以后建造的房屋,一次减除原值百分之十的扣除额;

(二)一九六○年到一九七九年建造的房屋,一次减除原值百分之二十的扣除额;

(三)一九五九年以前建造的房屋,一次减除原值百分之三十的扣除额。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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