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拜智能电子围栏(互联网门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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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IvesDuran

(本文1297字,阅读约需3分钟)

近日,专利复审委针对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342587号审查决定,宣告深圳市呤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呤云科技)第201310630795.X号“互联网门禁系统”发明专利全部无效。

据悉,今年3月,国内手机门禁品牌“令令开门”运营商呤云科技以摩拜单车智能锁侵犯其门禁系统专利为由,在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的同时,向北京知识产权局提起侵犯专利权纠纷处理请求。

上述两案的涉案专利分别为第201310630798.3号“网络门禁身份识别系统和方法”发明专利、第201310630670.7号“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发明专利。

针对上述两件专利,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摩拜科技)均已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据“三聚阳光”微信号消息,专利复审委已宣告第201310630670.7号“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发明专利全部无效。

呤云科技已经撤回了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处理请求,双方侵权诉讼还在审理过程中。就摩拜科技同呤云科技双方的专利纠纷而言,呤云科技三件涉案专利,两件被无效,另一件还在无效程序中。

摩拜智能电子围栏(互联网门禁系统)(1)

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原为大连智慧城科技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呤云科技。2017年7月7日,摩拜科技针对上述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6份专利文献以及1份公知常识证据。其中证据1、3、6分别为公开号为CN103021045A、CN10148297A、CN103138920A的中国发明专利文献。

证据1:CN103021045A

摩拜智能电子围栏(互联网门禁系统)(2)

证据3:CN10148297A

摩拜智能电子围栏(互联网门禁系统)(3)

证据6:CN103138920A

摩拜智能电子围栏(互联网门禁系统)(4)

合议组经审理认为:

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由于本专利和证据1、3、6均是门禁系统领域,因此技术领域相同。

证据1的方案中存在没有给系统反馈最终开锁的结果而使得系统和用户都无法实时了解开门请求的执行情况,没有对设备的状态信息和管理信息进行记录而无法在系统中能清楚体现各个门禁设备的具体情况和相关信息,以及在用户的通信终端上生成用户身份标识而使得身份验证信息客观上存在造假可能。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系统进行改进时,容易想到将证据3中公开的门禁单元向服务器提供门禁的控制指令的执行结果和门禁单元自身的状态,以及在服务器中存储门禁单元的管理信息的技术手段,和证据6中公开的由门禁系统中的远程服务器端来统一生成注册用户的身份识别标识并将其下发到用户终端、让用户利用由服务器提供的用户身份标识来发起开门请求的技术手段引入到证据1的方案中去,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来改进证据1中的系统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以实现的,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本领域的现有技术的简单组合也没有获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作为权利要求1的附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宣告第201310630795.X号发明专利全部无效。

摩拜智能电子围栏(互联网门禁系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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