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体系(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黄一灵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体系?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体系(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体系

黄一灵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黄一灵)5月7日,上交所修订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告格式指南》)。《公告格式指南》是上市公司编制公告的“说明书”,使用度高、实操性强,直接影响公告的编制质量和投资者阅读公告的便利度和体验感。

据悉,此次修订《公告格式指南》,是上交所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精简优化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规则体系的又一重要举措。一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要求,优化信息披露内容,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努力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二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简证明事项,压缩报备材料,切实减轻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主体的负担,便利市场主体办理各项信息披露业务;三是扎实做好“开门办监管”,及时回应2021年以来各类调研中收集的意见和诉求,充分吸收上市公司关于《公告格式指南》的优化建议,提升上市公司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具体来看,规则体系上,突出简明好用。一是“并”:将原规则体系中未实现连续编号的同类业务公告予以归并整合,并按业务流程重新排序,方便上市公司“一键直达”。将41项公告格式合并至8项,主要涉及募集资金、业绩预告(快报)及更正、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权激励、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股票风险警示及终止上市、破产重整等。二是“废”:删除上位规则已有详细规定、实践中使用频率较低、因规则调整不再需要披露或者存在重复的公告格式。主要涉及特别重大合同、公开发行证券预案、公司债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转让矿业权、重大事项获批、股权激励回购等,共计16项。

规范方式上,引入“原则 例举”方式。原《公告格式指南》中,各项信息披露的细化要求方式较为刚性,无法满足上市公司的个性化需要,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信息披露冗余问题。此次修订在保障信息披露合规基本要求的同时,给公司如何呈现、表达提供空间。《公告格式指南》首先阐明信息披露的目标,而后通过例举方式提出披露建议,便于上市公司对照披露目标,更有针对性地进行披露。如,在对外投资公告格式中,原《公告格式指南》要求披露标的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董事会及管理层人员安排等事项。此次修订后,《公告格式指南》明确,上市公司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围绕标的公司的投资价值披露相关情况。

证明事项上,注重“减证便民”。删减各类报备文件要求近百项,占比达40%。仅保留与验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直接相关、确有必要的报送文件。如,为他人提供担保、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实施)等公告格式中,考虑到工商登记信息可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不再要求报备被担保人、上市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又如,募集资金相关公告格式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在公告中已有详细信息,不再要求额外提供相关情况报告。此外,对于一些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有价值信息的中介机构意见或报告,从报备文件改为上网文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验证信息。

上交所表示,《公告格式指南》发布后,将继续按照“开门办监管”的要求,积极组织上市公司培训,认真听取上市公司、投资者、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持续提升市场主体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友好度,不断推动加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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