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发布第63号防疫通告解读(沈阳发布14号通告)

关于进一步严防省外疫情输入工作的通告

第14号

为巩固我市疫情防控持续向好态势,精准抓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4月1日以来,有哈尔滨市、牡丹江市旅居史的来(返)沈人员,须主动向街道、社区(村屯)报告并接受核酸检测。

即日起,自哈尔滨市、牡丹江市来沈人员,须持有“健康通行码”绿码且能提供近7天内本人核酸阴性检测报告;无相关健康证明的,须在属地指定宾馆集中隔离或单独居家隔离观察14天,期间进行2次核酸检测。隔离期间食宿及核酸检测费用自理。

自哈尔滨市、牡丹江市返沈的我市居民,须单独居家隔离观察14天,如不具备条件须到属地指定宾馆集中隔离,期间进行2次核酸检测。

二、上述人员如有发热、干咳、胸闷气促、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的,或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接触史的,要立即报告所在街道、社区(村屯)并前往发热门诊。

三、我市所有住宿单位(含洗浴场所)要对住宿人员询问旅居史,如有哈尔滨市、牡丹江市旅居史的,须持有“健康通行码”绿码且能提供近7天内本人核酸阴性检测报告方可允许登记入住;无相关健康证明的,须告知其到属地指定宾馆集中隔离。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和社区(村屯)要对4月1日以来有哈尔滨市、牡丹江市旅居史的来(返)沈人员进行排查、登记报告,并进行有效管控。

五、即日起,凡到我市各级医疗机构住院和陪护的人员,须持有“健康通行码”绿码且能提供近7天内本人核酸阴性检测报告,无相关健康证明的,须在入院前进行核酸检测。

六、对违反本通告相关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4月20日

沈阳发布第63号防疫通告解读(沈阳发布14号通告)(1)

来源: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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