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业绩等于(销售业绩倒数第二薪资为)

本期从“销售不达标公司能否扣工资”话题出发,来说说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制订需要注意的事项。

先来看消息:前不久福建电视台“第一帮帮团”报道:福州的伍先生在某楼盘当销售,其2月份销售业绩排名公司倒数第二,拿到工资单傻了眼,薪资 4810 元却被扣 5000 元 ,实发工资竟为零。

今年初该公司明确规定员工每月业绩倒数第一名,直接开除,倒数第二名扣5000元。伍先生与公司签署的协议直接被公司收走了。后经媒体报道,在当地人社部门干预下,单位退还了扣发的5000元。

销售业绩等于(销售业绩倒数第二薪资为)(1)

图片来自网络

从报道的情况看该单位的工资分配做法,有以下几点要注意。

1、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合法合理。

从报道的信息可见,该单位的规定即规章制度大概率系单位单方规定,并没有与职工代表或工会协商确定,且规章制度约定销售业绩倒数第一名开除,倒数第二名扣5000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辛辛苦苦工作一个月,因业绩比其他人少,而工资扣到零,显然违悖常理。

2、单位代扣工资应有法律法规的授权。

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项目,要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才可以,如个人所得税;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

3、业绩排名倒数第一第二,不等于不胜任工作。

法律规定的“不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只要该员工很好地履行了约定的岗位职责,达到了任职时的要求,即可以认定其具备了该岗位的工作能力,属于胜任工作。也就是说: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并非由和他一起竞争的其他团队成员的能力来确定。

4、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正常劳动是指当月上班满21.75天,每天8小时,当月出勤满174小时,多余上班时间要计算加班工资。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以业绩排名“末位淘汰”,开辞员工违法。

如果报道中公司规定员工每月业绩倒数第一名直接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6、劳动合同(协议)文本由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单位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单位不能通过一纸规定,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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