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室盗窃被女主人撞见(被女主人制服并强行发生关系)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现实中发生的案例往往会出人意料。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个奇葩案例:

男子入室行窃,恰逢女主人回到家中。女主人将男子制服后,并没有报警,而是强行与男子发生了关系,事后这名行窃的男子竟然报警,声称自己被“强奸”了。

这种案例在法律如何处理的呢?

男子入室盗窃被女主人撞见(被女主人制服并强行发生关系)(1)

案例回顾:

黄女士今年40多岁,未婚单身状态。案发当天,恰逢其生日,她便和几个好朋友约好一起去聚会。

当然,聚会期间,为了庆祝生日,大家都喝了不少酒。

当天,黄女士玩的十分尽兴,整个聚会结束的时候已经是午夜12点了。之后,黄女士便自己搭车回到了家中。

但是,当黄女士回家准备开门的时候,发现自己家中的门竟然是开着的。

“不好,家中可能进贼了!”思及此处,这让黄女士开始紧张了起来。

男子入室盗窃被女主人撞见(被女主人制服并强行发生关系)(2)

黄女士自己并不是弱不禁风的女子,就平时,一般男生可能都没有其力气大。又加上当天喝酒了,借着酒劲,黄女士便没打算报警,而是想着自己去制服小偷。

就这样,黄女士也是轻悄悄地进入自己的家中,门口就近拿了点防身武器,便开始在房内找小偷踪影。

男子入室盗窃被女主人撞见(被女主人制服并强行发生关系)(3)

果不其然,当黄女士来到卧室的时候,正见到一小偷借着弱光在翻箱倒柜。

于是,黄女士毫不犹豫,偷偷从背后拿起绳子就套在了小偷身上,还没等小偷反应过来,黄女士就将其捆住了。

这个小偷身材瘦小,根本不是黄女士的对手,黄女士没费多大功夫,就将小偷绑了起来。

此时的小偷也很无奈,他也没料到自己这次偷东西,竟然栽在了别人家里,而且还是被一个女人给制服了,这让他自己都感觉到丢脸。

男子入室盗窃被女主人撞见(被女主人制服并强行发生关系)(4)

没办法,事已至此,小偷就等待着黄女士报警,赶紧给自己个了断。

但是,令小偷没想到,黄女士没有要报警的意思,而是开始上下打量他。随后还提出了一个建议:只要男子与其发生关系,她就不报警了,不再追究男子的责任。

“士可杀,不可辱。”男子一口回绝了女子的提议。但是黄女士并没有打算放弃自己的这个想法。

反正小偷已经被黄女士绑起来了。协商不成,那就来硬的。在小偷拒不配合的情况下,黄女士强行和该男子发生了性关系。

完事之后,黄女士还算是爽快,遵守先前的约定,放走了该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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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开之后,越想越气愤。自己身为一个男的,被一个女子这样玩弄,还毫无还手之力。他认为黄女士的行为已经严重侮辱了他,伤害了他的人格自尊。

来不及多考虑,顾不上自己的小偷身份,男子直接拨打了报警电话。结果,男子和黄女士两人双双被抓。

黄女士构成强奸罪吗?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从强奸罪的定义来看,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是包括了女性。男性的性自由权不是强奸罪保护的范围。

因此,从这一点来看,黄女士虽然采用了强制手段与小偷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因为强奸罪并不保护男性,所以黄女士并不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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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无罪吗?

黄女士虽然不构成强奸罪,但是也并不是说他是无罪的。我国《刑法》还有另外一个罪名对男性这方面的权益进行保护。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这个罪名中的“他人”不仅仅是包括了妇女,还包括了男性。所以该罪名下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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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猥亵”一词的范围要比“强奸”涵盖的范围广,它是指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淫秽行为。当然,由于男性不受强奸罪保护,这里对男性的猥亵就包括了与男性发生关系的行为。

在本案中,黄女士采用了捆绑的强制方式,与该男子发生了关系,其行为与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合,因此可能会构成强制猥亵罪。

黄女士是正当防卫吗?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得个人、国家、公共利益的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许多,但就本案而言,其就不满足其中的两个构成要件。

(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在本案中黄女士已经将小偷捆了起来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这个时候 黄女士采取后续行为,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2)防卫人是出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黄女士强制与小偷发生关系,是为了满足自己的不法需求,并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黄女士的行为并不能满足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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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黄女士强制与小偷男发生关系的行为和正当防卫没有任何关系。

小偷该如何处理?

本案中,小偷虽然在前面实施了入户盗窃,但是后期黄女士的一系列行为,让小偷也沦为了受害者的角色。从旁观者的角度来看,这次行为绝对给小偷男留下了终身抹不去的灰色记忆。

但是,在本案中,小偷能因为他是受害者就能免责吗?

答案是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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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于多次盗窃、扒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无论是否取得财物,无论取得财物多少,一律都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男子潜入黄女士家盗窃,这已经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入户盗窃”,无需考虑其后续是否取得了黄女士家的财物。他的入户盗窃行为就已经构成了盗窃罪,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小偷男虽然确实是受害者,但是却不值得同情。如果他不去入户盗窃,怎么会有后续这一系列奇葩的事情发生呢?

大家对本案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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