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结果一共有几个阶段,侦查阶段最有价值的自救手段是什么

侦查结果一共有几个阶段,侦查阶段最有价值的自救手段是什么(1)

刑事案件中,侦查阶段是非常关键的一个阶段,也是力量最不对等的一个阶段。

心理上,突遭变故,无论是嫌疑人本人还是其家属,六神无主,乃至以泪洗面;经验上,绝大多数嫌疑人可能是一辈子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进班房,面对办案经验丰富的公安干警,两眼一抹黑;知识储备上,繁杂的刑事诉讼程序,别说老百姓不懂,就是不经常办刑事案件的律师也未必精通;资源上,侦查机关背后是整个国家机器,拥有近乎无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嫌疑人呢,拿什么对抗?制度上,我们的侦查程序近似于完全“黑箱”,虽然能够委托律师介入,但实事求是讲,由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等,所能实际发挥的作用比较受限。

侦查阶段难道就真的无计可施了嘛?到底有没有什么办法能够实现有效自救?

我的答案是:有。办法就是,认真核对校验修改每一次笔录,确保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得到完整的记录。确保你所传达的每一项信息都得到正确的传达。

可能会有人怀疑,就是核对一下笔录,有必要提到这样的高度嘛?这样一件简单的小事,能起到那么大作用吗?

永远不要自我定义一件事是“小事”,更不能低估“小事”的价值。

认真核对笔录,能够避免无意义反复,塑造一贯而稳定的诉讼形象,增加说服力。我见过太多的被告人,法庭上一遍遍无力的辩解,我当时在公安机关原话不是这样说的,公安没有完全按我说的意思记录。公诉人或法官却只是冷冷问一句,那笔录上签字是不是你签的,手印又是不是你按的?在法庭上,一个坚定的骗子要比一个摇摆的好人更令人欣赏。这种毫无意义的翻供除了让公诉人和法官反感外,没有任何意义,即便公安当时真的进行了歪曲记录。

认真核对笔录,能够及时补全信息,更全面反应客观事实。公安故意对笔录进行歪曲记录这样的事,即便有,也是极少数。他们更容易犯的毛病是选择性记录。你提供了100分的信息,但公安只记录了80分甚至60分。没有记录的那部分,可能成为你永远的遗憾,有经验的公诉人在法庭上只会给你“回答是或不是”的机会。如果你的律师欠缺发问技巧,这缺失的拼图就可能再也没有机会补全。

认真核对笔录,能最大限度规避“春秋笔法”,避免信息误导。最老练的侦查员,可以把笔录做到“每个字都是你说的,但连起来读就不是内味儿”。举例说,“A治疗方案最多可以治愈80%患者”和“A治疗方案至少会导致20%患者病情加重甚至死亡”,这两句话其实表达的是一个意思,但前一句给人的感觉就是充满正能量,后一句则消极又阴暗。在某些特定的涉及“主观状态”描述的场景,一些老练的侦查员会使用这种“春秋笔法”实现对阅读者特定方向的思维引导。如果不认真校对笔录,这种隐藏的陷阱永远不可能发现。而且,这样的陷阱是永远没有补救机会的,它不属于错误记录,也不属于歪曲记录,更不属于选择记录。它记录的是事实,但与它采用了一种高超的诡辩技术,实现了证明方向的转换。一旦它被阅读,那么它对阅读者就永久地实现了思维误导。

核对、校验、修改笔录是法定权利,没有经过本人签字捺印的笔录不得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这是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最最基本,最最核心的法定权利。

很多嫌疑人违心地签笔录,可能的原因很多,但最根本的还是在于不知道自己有拒绝的权利。

刑诉法规定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即有权委托律师,但律师的介入与侦查机关的介入间有无法回避的时间差。最最最理想的情况,你的律师也只能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结束后介入案件。而太多的刑事案件,在第一份笔录制作完成后,就大局已定了。

所以我觉得,这项权利是需要进行大力普法的一项权利。自助者天助之。如果你恰好读到这篇文章,请你记住自己的权利,其实刑事风险距离我们并不遥远。

一个真正的律师,绝不会让你去误导司法机关,但他一定会帮你将信息精确、完整的传递。这就是现有制度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核心价值。

侦查结果一共有几个阶段,侦查阶段最有价值的自救手段是什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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