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的后续问题(没有备案的土地互换合同是否有效)

没有备案的土地互换合同是否有效?一、案例张某和赵某是同村不同组的农民为耕种便利,2009年4月,张某和赵某签订了《互换承包土地合同》,并互换了土地2015年9月,张某所在的村民小组提出,张某和赵某互换承包土地未向村民小相备过案故互接土地合同无效,并要求张某和赵某各自耕种由各自村民小组发包的土地《互换承包土地合同》是否有效?二、律师说法本案例争议的核心在于,土地互换协议是否有效互换是一种互易合同,互换后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自己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丧失了在实际中,为方便耕种,农户之间协商自愿互相调换田地进行承包经营,这是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出现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土地经营权流转中要注意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合同期限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应在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基础上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的后续问题?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的后续问题(没有备案的土地互换合同是否有效)

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的后续问题

没有备案的土地互换合同是否有效?一、案例张某和赵某是同村不同组的农民。为耕种便利,2009年4月,张某和赵某签订了《互换承包土地合同》,并互换了土地。2015年9月,张某所在的村民小组提出,张某和赵某互换承包土地未向村民小相备过案。故互接土地合同无效,并要求张某和赵某各自耕种由各自村民小组发包的土地。《互换承包土地合同》是否有效?二、律师说法本案例争议的核心在于,土地互换协议是否有效。互换是一种互易合同,互换后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自己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丧失了。在实际中,为方便耕种,农户之间协商自愿互相调换田地进行承包经营,这是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出现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土地经营权流转中要注意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合同期限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应在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基础上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三、法律争议点没有备案的土地互换合同是否有效。 四、法律、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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