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婚姻制度最新(唐朝时有关婚姻的法律是如何照顾女性的)

唐朝婚姻制度最新(唐朝时有关婚姻的法律是如何照顾女性的)(1)

提起中国古代的男婚女嫁问题,人们很自然会想到“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婚配问题确实在古代中国的很长一段时间,都是由封建家长的宗法制决定的,决不任由男女本人自己决定,因为封建家长认为男女结婚是宗族延续的大事,男女个人的意愿必须要服从于宗族的传承。那时男女结婚的目的,更多是为了延续血胤和祭祀祖先,至于男女之间的情感交流只在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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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面这种认识,封建家长对子女的婚姻情况理所当然地用他们的意志去包办代替,后来索性成为数千年来男女婚配的定例,一辈一辈都要这样遵守。但在某些特殊历史时期,这样的规矩也曾遭遇演变,使男女婚配更人性化一点,其中,唐代法律就出现了允许部分男女自择婚姻的情况。《唐律·户婚》中专门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婚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意思是青年男女在未征得家长同意,就已经形成婚姻关系的,唐朝法律是会予以认可的,只有未形成婚姻关系并且又不尊从家长之命的才是违律,需要遭到惩罚。这样的法律规定在古代社会是很难得的,它为那个时代的青年男女自主选择配偶开了一个小小的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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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朝这样强大、自信的时代,上自公卿贵族,下至民间百姓,自择婚配之事并不少见。例如,有这样一则“红线牵丝”的逸事:说唐朝名将郭元振年少时,看中了宰相张嘉贞之女,欲娶其为妻,择日直接拜会张嘉贞说:“知公门下有五女,未知孰陋,事不可仓卒,更待试之。” 张嘉贞回应他说:“吾女各有姿色,惟不知谁是匹偶。”于是令五女各持一丝于幔前,令元振奉之,得者为妻。元振牵一红丝线,得第三女。此为男子自择妻室的韵事一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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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一桩女子选婿韵事,《开元天宝遗事》载:“李林甫有女六人,各有姿色,雨露之家,求之不允。李林甫在厅事壁间,开一横窗,饰以绛纱,常使六女戏于窗下。每有贵族子弟入谒,李林甫即使女于窗下选可意者事之。”这种选婿方式颇为开明有趣。又据《太平广记》卷一八一《李翱女》载,进士卢储投卷李翱,翱女及笄,见文卷,对小青衣说:“此人必为状头。”李籍闻之,“深异其语,乃令宾佐至邮舍,具白于卢,选以为婿。”

以上列举的实例说明,贵族男子的婚姻有时可以不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女子在父权的特别许可下,也有可能自己选择意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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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民间男女自由恋爱结为夫妻者,更是屡见不鲜。如唐代宗大历年间,有女子晁采“少与邻生文茂约为伉俪。及长,茂时寄诗通情……乘间欢合。母得其情,叹曰:‘才子佳人,自应有此。’遂以采归茂。”《幽明录》中有一个充满浪漫色彩的恋爱故事,一富家子见卖胡粉女子美而悦之。因无由自达,便每日赴市买粉。久之,女问曰:“君买此粉,将欲何施?”答曰:“意相爱乐,不敢自达,然恒欲相见,故假此以观姿耳。”女遂相许以私,终成眷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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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人笔记小说中,还塑造了许多大胆追求婚姻自主的女性形象。如《柳毅传》中的龙女,原为泾川次子妻,她不甘忍受夫婿的薄待,冲出樊笼。父母欲令再嫁“濯锦小儿某”,她却执意选择柳毅,变作卢氏女,与柳毅永结同心。又如《博异志》中多次向杨真伯求爱的女郎,《离魂记》中与王宙私奔的倩女等,都是勇敢主动地追求自已的美满婚姻的女性形象。文学作品是以社会生活为基础,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现实的。它从一个侧面表现了唐代社会中婚姻有限自主思想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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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时青年男女除了表现在有限的婚配自由权上,还表现在女子的离婚权益保障上。《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男女双方可以协议离婚,这种情况是指男女双方可以自愿离异,也就是所谓的“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二、男方也可以仲裁离婚,这是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的“出妻”。 三、男女双方还可以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的,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可强制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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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这些规定,其本质是为了强化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下的夫权。其中“和离”是值得注意的,在那个强调女子从一而终的封建时代,能够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异,这在封建社会是少有的空前绝后现象。在唐代史实中“和离”事例亦属不少。《唐律》对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 或虽犯“七出”而有“三不去”者, 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这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利益是一种保护。另外,对妇女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法律也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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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史实来看,唐代妻子离婚再嫁的也有不少。《旧唐书·列女传》记载,李德武妻为户部尚书裴矩之女,结婚一年,德武坐罪徙岭表,裴矩即“奏请德武离婚”。有因本家有故而求离者,太宗时刘寂妻夏侯氏;字碎金,其父因疾丧明,“碎金乃求离其夫,以终侍养”。有因夫患病而离异者,武宗会昌六年,右庶子吕让进状:“亡兄温女,大和七年嫁左卫兵曹萧敏,生二男。开成三年,敏心疾乖忤,因而离婚。今敏日愈,却乞与臣侄女配合。这是唐代离而复婚的一例,还有民间女子因对婚姻不满而离婚的事。如颜真卿在江西临川任内史时,有个读书人杨志坚的妻子请求离异,颜真卿便判决他们离婚。这些事实表明,唐代离婚较为自由,不仅为法律所允许,而且不受社会舆论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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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再嫁的难易和贞节观念的强弱,是衡量婚姻关系自由开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从唐代看,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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