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优生日子(其实古代也有优生优育)

古代优生日子(其实古代也有优生优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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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优生日子(其实古代也有优生优育)(4)

英国博物学家高尔顿于 1883 年首创优生学一词,其意源于希腊文,本意“生好的”,即“研究在社会控制下能改善或削弱后代种族(遗传)素质的动因,这种遗传素质既包括体格也包括智力”。

查阅我国秦汉以前文献,虽无“优生学”一词,但是,周朝的“胎教之道”、秦朝的“秦律竹简”以及汉朝的“胎养令”都表明优生优育思想与措施已然存在,传统医学对于优生优育的思想与措施更有颇多建树,于当今社会仍然可谓一大贡献。

一、父母健康, 是后代健康的首要条件

1.择良偶,忌早婚

宋朝著名妇产科医学家陈自明 《妇人大全良方》卷九《求嗣门》引陈无择“求子论”曰:“凡欲求子,当先察夫妇有无劳伤痼害之属,依方调治,使内外和平,则妇人乐有子矣。”明朝张景岳在《景岳全书》卷三十九基址篇将女子喻为种植之地基,论述了择偶与优生学的关系,“求子者必先求母……倘使阴阳有序种址俱宜,而稼穑有不登者未之有也”,强调选择女子对于孕育子嗣的重要性。

《景岳全书》还设男病篇,指出胎孕不仅关乎女子,还关乎男子。“或以阳衰,阳衰则多寒;或以阴虚,阴虚则多热。若此者是皆男子之病,不得尽诿之妇人也。”另外,《景岳全书》卷三十九述古篇引 《褚氏遗书》“合男女必当其年,男虽十六而精通,必三十而娶,女虽十四而天癸至,必二十而嫁。皆欲阴阳完实然后交而孕,孕而育,育而子坚壮强寿”。提倡男女身体健康,适时婚嫁,有利于子嗣的孕育。

明朝万全在《养生四要》卷一寡欲篇中,也从优生学和养生防病学方面论证了早婚之害,未成年男女婚配过早不仅影响发育成长,且易早衰夭折;痛陈纵欲之害。“少之时气方盛而溢……欲动情盛,交接无度,譬如园中之花,早发必先痿也。况禀受怯弱者乎,古人三十而娶,其虑深矣”。

2.寡欲而求子

生健康的后代,父母气血充足是基础,早婚和房事过频都不利于父母气血,对男方来说会精不足,对女方而言则血不足。因此年龄因素之外,还应寡欲,能得子和,有利于下代健康。

宋·愚谷老人《延寿第一绅言》:“寡欲乃有子,多欲则无子……士大夫欲得子,法当节欲。否则就枯松而索沥槁竹而求汁。欲得子也,难矣……江南士大夫往往溺于声色,娶妻子买妾,皆求其稚齿而娇嫩者,故生子皆软弱无病而夭亡。甚而醉以入房,神思皆乱,虽得子亦不慧。”

万全还在《万氏家传育婴》卷之一“欲养以培其元篇”中引丹溪语:“无子之因,多起于父气之不足,岂可独归于母血之虚寒。”阐明“男之无子者,责精之不足也,女之无子者,责血之不足也……男子清心寡欲以养其精,女子忍性戒怒以养其血。”

3.同宗同姓,不得婚配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有这样的记载:“男女同姓(指同一家族),其生不蕃。”无论它是否真正为古人在人口优生优育上的认识与发现,事实上千百年来人们遵循和推崇它,是因为人们认识到近亲生殖繁衍对社会将产生不利影响。

秦朝已经有了关于“优生”的律文。1975 年 12 月,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墓出土了一批珍贵的 “秦律竹简”,后经学者整理,成书《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的法律答问篇中有这样一段记载:“同母异父相与奸,可(何)论?弃市。”对同母异父发生性行为作死刑处置。

《唐律疏议》议曰:同宗同姓,皆不得为婚,违者,各徒二年。意思是说,同一祖宗,同一姓氏中的人,都不许相互通婚,违反这一条的,各判处徒刑二年。表明当时社会对同宗同姓近亲结婚的危害性已有相当的认识和相应措施。

4.禁止男女婚娶年龄差距过大

为了人口的生殖繁衍以及防止劣质人口的出生,秦朝对于当嫁不嫁、当婚不婚者,问罪于父母,设有壮夫老妇、老夫壮妻的婚娶禁令。

5.为优生而考虑遗传因素的萌芽

《后汉书·冯勤传》中有这样一段文字:“冯勤字伟伯,魏郡繁阳人也。曾祖父扬,宣帝时为弘农太守。有八子,皆为二千石,赵魏间荣之,号曰‘万石君’焉。兄弟形皆伟壮。”唯勤祖父偃,长不满七尺,常自耻短陋,恐子孙之似也,乃为子伉娶长妻。伉生勤,长八尺三寸。”这则通过婚姻弥补矮小身材对后代影响的故事,说明后汉时期古人就初步具备遗传因素对于人体生长发育具有作用,懂得父母身高对后代身高产生直接影响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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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失所养, 终止妊娠

汉朝张仲景在《金匮要略·妇人妊娠病脉证》中记有“养胎”一词,曰:“妇人得平脉者,阴阳和平,当有妊矣。阴脉弱者,阴主养胎而脉虚也……宜桂枝汤调和其营卫气血焉。”所谓“养胎”,是指妊娠后,或饮食或用药调养护胎。《金匮》可贵之处不止于养胎,还在于它提出了去除劣胎的措施,可谓优生思想的具体体现。如妇人妊娠病脉证第二十开始即云:“师曰:妇人得平脉,阴脉小弱,其人渴,不能食,无寒热,名妊娠,桂枝汤主之。于法六十日当有此证,设有医治逆者,却一月加吐下者,则绝之。”这里的“则绝之”意指终止妊娠。

妊娠三月,出现恶心厌食反应,属脾胃虚弱者,宜用桂枝汤调和营卫气血。但如果由于医生的误治,在妊娠三月出现上吐下泻,致使脾胃愈加虚弱,精液气血化源枯竭,胎失所养,以致胎儿发育不良,此时终止妊娠,杜绝劣质胎儿降生,从优生学上来讲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隋朝巢元方在《诸病源候论·妇人妊娠病诸候》下设妊娠中风候,指出:“妊娠而中风,非止妊娠为病甚者损胎也。”在妊娠欲去胎候中云:“间有妊娠之人赢瘦或挟疾病,既不能养胎兼害母,故欲去之。”

“非止妊娠为病甚者损胎也”和“既不能养胎兼害母,故欲去之”,均指出不终止妊娠会导致母子皆伤的后果,因此必须“止妊娠”、“欲去之”,采取人工流产的措施,去除劣胎,一方面保全了孕妇的健康,另一方面从优生角度上讲,防止不良胎儿的出生以保证生育的质量。毋容置疑,此当断当决之措施,为后人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明朝张景岳在《景岳全书》卷三十八“胎动欲堕篇”说:“凡气血衰弱,无以滋养其胎,或母有弱病,度其中不能成者,莫若下之,以免他患。”孕期因疾病或药物致胎儿畸形者亦屡见不鲜。对各种原因导致胎失所养,胎儿发育不良,采取终止妊娠的措施,以确保生育质量,对优生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秦朝自商鞅变法之后,实行“权制独断于君”,主张由国君制定统一政令和设置官吏统一解释法令。秦代法律对杀畸形儿作无罪论,《秦律竹简》:“‘擅杀子,黥为城旦春。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今生子,子身全也,毋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举而杀之,可(何)论?为杀人。”上述“秦律竹简”,意为擅自杀死婴儿者,应受到刺面刑罚,并罚其做苦工;但若是因为新生儿畸形,或者肢体残缺不全而杀死,不予治罪。如新生儿身体完好,没有生长异物,只是因为孩子太多,不愿其活下来,就不加养育而把他杀死,应作杀子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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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饮食、慎起居

宋朝朱瑞章在《卫生家宝产科备要》卷三指出:“妊娠脏气皆拥,关节不利,切不宜多睡,食粘硬难化之物,亦不须乱服汤药。”在卷六指出:“妊娠之后,或触冒风冷,或饮食不节,或居处失宜,或劳动过当,少有不和,则令胎动不安,重者遂致伤堕。”元朝名医朱震亨 《格致余论·慈幼论》:“儿之在胎,与母同体,得热则俱热,得寒则俱寒矣,病则俱病,安则俱安。母之饮食起居,尤当慎密。”

《景岳全书》卷三十九专设“饮食篇”,指出:“饮食之类,则人之脏气各有所宜,似不必过为拘泥。惟酒多者为不宜……故凡欲择期布种者,必宜先有所慎。与其多饮不如少饮,与其少饮犹不如不饮,此亦胎元之一大机也。”

明朝名医万全认为风热寒湿、酸甜苦辣、七情六欲,都会伤及孕妇的某一脏器。他在《万氏育婴家秘·胎养以保其真》中说:“儿在母腹中藉母五脏之气以为养也,苟一脏受伤,则一脏之气失养而不足矣。如风则伤肝,热则伤心与肺,湿则伤脾,寒则伤肾,此天之四气所伤也。酸多则伤肝,苦多则伤心,甘多则伤脾,辛多则伤肺,咸多则伤肾,此地之无味所伤也。怒则伤肝,喜则伤心,思则伤脾,忧则伤肺,恐则伤肾,此人之七情所伤也。是以风寒暑湿则避之,五味之食则节之,七情之感则绝之,皆胎养之道也。”

他同时指出孕妇无疾不可服药:“妊娠有疾,不可妄投药饵,必在医者审度病势之轻重、药性之上下,处以中庸,不必多品,视其病势已衰,药宜便止,则病去于母,而子亦无损矣。”西晋张华《博物志》卷十杂说:“妇人妊娠不欲令见

丑恶物,异类鸟兽,食当避其异常味。不欲令见熊罴虎豹。御及鸟射射雉。食牛心、白犬肉、鲤鱼头。席不正不坐,割不正不食,听诵诗书讽咏之音,不听淫声,不视邪色,以此产子,必贤明端正寿考。所谓父母胎教之法。故古者妇人妊娠必慎所感,感于善则善,恶则恶矣。”

万全在《万氏育婴家秘·胎养以保其真》胎养以保其真篇中先引《娠子论》:“子在腹中,随母听闻。自妊娠之后,则须行坐端严,性情和悦,常处静室,多听美言,令人讲读诗书,陈说礼乐。耳不闻非言,目不视恶事。如此,则生男女福寿敦厚,忠效贤明。不然,则生男女多鄙贱不寿而愚顽。此所谓因外象而内感也。昔太妊怀文王,耳不听恶声,目不视恶色,口不出恶言,世传胎教之道。”再引《气质生成章》:“调喜怒,节嗜欲,作劳不妄,而气血从之,皆所以保摄妊娠,使诸邪不得干焉。苟为不然,方禀受之时一失调养,则内不足以为守中,外不足以为强身。气形弗充而疾病因之。”

成书清朝的《增广大生要旨》在卷二中指出:“凡妇人受孕之后常令乐意忘忧,运动气血养胎元,早当绝去嗜欲节调饮食,内远七情外避六淫,心宜静而不宜躁,体宜动而不宜逸,味宜平而不宜热,食宜暖而不宜寒。毋久立、毋久坐、毋久卧,又宜却去一切肥甘煎炙油腻辛辣咸酸……先正胎教宜遵行之。”在胎前节养六条首列“除恼怒。凡受胎后切不可打骂人,盖气调则胎安,气逆则胎病。恼怒则否塞不顺,肝气上冲则呕吐衄血,脾肺受伤,肝气下注,则血崩带下滑胎小产欲生。好子者必须先养其气,气得其养,则生子性情温和,有孝友之心,无乖戾之习。所谓和气致祥,无不由胎教得之也。”

清朝医家曾懿《女学篇》“胎产”言:“大凡妊妇之卫生,宜运动肢体,调和饮食,居室宜面东南,日光和煦,空气流通,时或散步园林,或遐眺山川,呼吸空气,以娱心目,或纵观经史,以益神智,其影响皆能邮及胎儿,儿秉母气,自必聪慧,不止有益于产母也。”孕妇的喜、怒、悲、思皆可以使血气失合而影响胎儿,所以孕妇宜心境平和,心情舒畅,遇事乐观。喜怒无甚而经常恼怒,则气血不顺,必然影响胎儿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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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丰富文化内涵的胎教思想

系周朝古史官所记①:“古者胎教之道,王后腹之七月而就蒌室,太史持铜而御户左,太宰持斗而御户右,太卜持蓍龟而御堂下,诸官皆以其职御于门内。比及三月者,王后所求声音非礼乐,则太史瑟而称不习;所求滋味者非正味,则太宰倚斗而不敢煎调,而言曰不敢以待王太子……。”王后“所求声音非礼乐”,即掺有不利于胎儿的不和谐之声音,太师不予吹奏;“所求滋味者非正味”,即含有不利于胎儿的不合适之食物,太宰不予烹饪。为了优生优育,太师、太宰所采取的态度和行动,以现在的眼光来看有其一定科学道理。

《古代女传》系西汉刘向依据先秦典籍和民间传说编纂而成。在该书卷一“母仪”中专列周室三母以述胎教事宜:“太任者,文王之母……及其有娠,目不视恶色,耳不听淫声,口不出敖言,能以胎教……古者妇人妊子,寝不侧,坐不边,立不跸,不食邪味,割不正不食,席不正不坐,目不视于邪色,耳不听于淫声。夜则令瞽诵诗,道正事。如此,则生子形容端正,才德必过人矣。故妊子之时,必慎所感。感于善则善,感于恶则恶。人生而肖万物者,皆其母感于物,故形音肖之。文王母可谓知肖化矣。”

妇女怀胎之后为了达到“生子形容端正,才德必过人”之目的,“目不视恶色,耳不听淫声,口不出敖言”,“必慎所感,感于善则善,感于恶则恶。”《颜氏家训》与《小学集注》也有相似论述。从中我们可以窥见周朝胎教之道虽然具有浓厚的礼教色彩,但却阐明了孕妇非但要注意饮食起居之调理,更要重视修身修性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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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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