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孝之为母埋儿(二十四孝之为母埋儿)

【原文】汉郭巨,家贫。有子三岁,母尝减食与之。巨谓妻曰:"贫乏不能供母,子又分母之食,盍埋此子?儿可再有,母不可复得。"妻不敢违。巨遂掘坑三尺余,忽见黄金一釜,上云:"天赐孝子郭巨,官不得取,民不得夺。"

有诗为颂,诗曰:

郭巨思供亲,埋儿为母存。

黄金天所赐,光彩照寒门。

二十四孝之为母埋儿(二十四孝之为母埋儿)(1)

为母埋儿

【译解】 郭巨,晋代隆虑(今河南林县)人,一说河内温县(今河南温县西南)人,原本家道殷实。父亲死后,他把家产分作两份,给了两个弟弟,自己赡养母亲,对母极孝。后家境逐渐贫困,妻子生一男孩,郭巨担心养这个孩子,必然影响供养母亲,遂和妻子商议:“儿子可以再有,母亲死了不能复活,不如埋掉儿子,节省些粮食供养母亲。”当他们挖坑时,在地下三尺处忽见一坛黄金,上书:“天赐郭巨,官不得取,民不得夺”。夫妻得到黄金,回家孝敬母亲,并得以兼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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