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消防验收的建筑(合肥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验收技术导则)

申请消防验收的建筑(合肥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验收技术导则)(1)

合 肥 市 既 有 建 筑 改 造 消 防 验 收技 术 导 则 ( 试 行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1 年 10 月

主 编:姚 凯

副主编:李 祥 王荣村

编 委:侯学庆 洪 明

前 言

我国城市化建设经过几十年快速发展,目前已积累了庞大的存量建筑,城市已从规模扩张转向存量提质和规模优化并重的阶段。尤其是我市老城区可供开发的建设用地越来越少,与此同时,城市功能定位调整、产业升级或转移、人民生活需求的变化都对城市更新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盘活庞大“存量”,推动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已经成为发展的共识。

长期以来,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领域,针对既有建筑改造(包括整体改造、局部改造、内外部装修等)的消防技术标准适用问题,存在理解上和执行上的困惑,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均需按照新建工程进行要求,导致改造难度和代价巨大,大量建筑甚至无法实施改造,该问题已成为困扰既有建筑消防验收的难点、堵点、痛点,探索出台指导性强、公开透明的政策文件支撑既有建筑的消防验收工作势在必行,是推动实施城市更新,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为了探索破解该项难题,促进消防验收工作更好的服务于城市更新发展大局,2021 年7 月开始,由我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 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经验,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合肥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验收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本导则共分为 6 个章节。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既有建筑改造形式、既有建筑改造要求、验收条件和资料、既有建筑构造与灭火救援设施改造要求、既有建筑消防设施改造。本导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和对条文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

消 防 验 收 处 ( 阜 南 路 51 号 , 邮 政 编 码 230001 , 邮 箱 :sjsjxfc@163.com)

主要起草人员:张□阳□胡□伟□杨□慧□夏梁成□何□勇许□肄□张□超□张江明□惠稳善□吴建国

苏继会□汤□健□王耀彬□黄世山□吴常军王□慧 陈□姿□胡晶莉□阮仁权□陈□炜倪从容□姚□翰□欧国浩□杨孝鹏□陈明霞李玉臻□程□丰□靳自兵□刘永安

主要审查人员:徐□帅 魏超凡□邵□启

主编部门: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参编单位: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

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安徽省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桓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目 录

1 1 总 则.................................................................................................. 1 1

2 2 既有建筑改造形式..............................................................................2 2

3 3 既有建筑改造要求..............................................................................3 3

4 4 验收条件和资料..................................................................................4 4

4.1 验收基本条件..........................................................................4

4.2 验收质量保证及施工过程资料核查......................................5

5 5 既有建筑构造与灭火救援设施改造要求..........................................7 7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7

5.2 总平面布局..............................................................................7

5.3 防火分区..................................................................................7

5.4 建筑平面布置..........................................................................7

5.5 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7

5.6 建筑构造..................................................................................7

5.7 灭火救援设施..........................................................................9

5.8 建筑防爆................................................................................10

6 6 既有建筑消防设施改造.................................................................... 11

6.1 消防灭火系统........................................................................11

6.2 防排烟系统............................................................................15

6.3 消防电气改造........................................................................17

6.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8

6.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19

1 1 总 则

1 1. .1 1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明确既有建筑改造消防验收标准。

1 1. .2 2 本导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改造消防验收。本导则不适用于住宅室内改造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农家乐、救灾(应急防疫)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1 1. .3 3 既有建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动建筑物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

1 1. .4 4 依据本导则和有关标准不能解决的建筑改造工程,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项研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改造。

1 1. .5 5 使用人进行既有建筑改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1 1. .6 6 本导则未涉及到的其他消防设施系统,可参照相应的标准规范执行。

2 2 既有建筑改造形式

2 2. .1 1 既有建筑内部装修:指不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不改动主要结构、承重墙,不改变防火分区、疏散楼梯等,为满足使用需求,仅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

2 2. .2 2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整幢建筑地上、地上与地下局部或地上与地下全部同时进行的改造。

2 2. .3 3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部分楼层改造和部分楼层局部改造。

3 3 既有建筑改造要求

1 3.1 既有建筑内部装修,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2 3.2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因地制宜提高建筑主要构件的耐火性能、加强防火分隔、增加疏散设施、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3 3.3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后,应依据前期设计、规范和文件对所涉及的场地环境、消防安全、机电设备安全等内容进行的检查评定结果进行验收。

4 3.4 强化技术要求

各地主管部门要认真查阅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提交的建设工程资料,核对消防设计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内容,并作为抽查的依据。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 4 验收条件和资料

1 4.1 验收基本条件

4.1.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应在各参建单位已完成所有与消防使用功能相关的设计内容并由各方责任主体查验合格后方可申报:

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查验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责任主体组成联合小组开展查验工作。

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查验完成后应如实填写查验报告,由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1.2 消防验收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加盖审图章)、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特殊建设工程)等文件资料:

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应首先审查项目合法性文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合法性文件应包括项目规划许可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等)。

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验收的设计文件主要为项目竣工图,项目消防竣工图应加盖设计出图章、审图合格章、竣工图章。

3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变更的应有合法的变更流程,设计变更不应降低消防工程相关性能要求,如需变更建设工程消防相关性能要求的应由原设计、审图单位重新出具消防设计、审图意见。

4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消防验收时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4.1.3 同一单位工程应统一组织消防验收。

2 4.2 验收质量保证及施工过程资料核查

4.2.1 消防工程管理文件

1 工程竣工图纸(建筑)涉及消防设施的各专业设计图纸;

2 图纸会审记录;

3 消防设计技术性审查意见书;

4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5 消防设计变更文件一览表;

6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7 建筑消防查验报告。

4.2.2 消防工程原材料、设备进场质量保证资料

1 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型式检测报告、产品说明书;

2 消防强制(自愿)认证产品强制认证证书;

3 消防工程使用的通用材料的消防性能型式检验报告;

4 按照规定要求需要进场复试的材料复试报告;

5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署的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记录表。

4.2.3 消防工程过程质量控制资料

1 各分部、子分部中检验批验收记录;

2 压力试验(强度、严密性)、冲洗试验记录;

3 各专业隐蔽验收记录;

4 各专业系统调试记录;

5 消防系统联动调试记录。

4.2.4 影像资料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1号)、《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和《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验收主体现场举牌见证,(举牌内容注明工序内容、技术要求、施工部位、参加人员、日期等信息)

1 消防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

2 压力试验(强度、严密性)、管道冲洗;

3 室外管网隐蔽;

4 室内隐蔽工程(包括吊顶内部)

5 系统调试(联调);

6 防火涂料施工过程。

4.2.5 消防验收资料核查否决项

1 工程竣工图纸与现场严重不符且影响消防验收的;

2 建筑消防查验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弄虚作假或不满足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5 5 既有建筑构造与灭火救援设施改造要求

1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既有建筑改造的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应满足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2 5.2 总平面布局

既有建筑改造的总平面布局应满足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3 5.3 防火分区

既有建筑改造的防火分区应满足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5.4 筑平面布置

既有建筑改造的平面布置应满足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5 5.5 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

5.5.1 既有建筑改造的安全疏散设施数量、位置、疏散宽度、疏散距离、疏散门开启方向及设置形式等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5.5.2 既有建筑改造中避难层、避难间以及避难走道等形式的设置应满足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6 5.6 建筑构造

5.6.1 既有建筑改造中防火墙、防火隔墙的设置,防火墙、防火隔墙上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措施均应满足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5.6.2 既有建筑改造外墙上下层开口部位窗槛墙的设置、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应满足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5.6.3 既有建筑改造上的玻璃幕墙在每层楼板、隔墙处的防火封堵措施应满足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5.6.4 既有建筑改造各类竖井和缝隙的封堵应建筑物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加强建筑物的防火分隔,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1 既有建筑改造中保留使用的电梯井、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的设置、构造措施应满足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穿越以上井道的构造及封堵措施应满足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2 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变形缝等的各种管道、管线种类应符合规范要求,管线、管道穿越以上构件的构造措施及建筑缝隙的封堵应满足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5.6.5 既有建筑改造中改造范围内的各类疏散楼梯和平台净宽度、楼梯的防护措施、梯段的倾斜角度、踏步及扶手的构造措施及楼梯各部位燃烧性能、疏散楼梯周边各类门、窗、洞口的设置应满足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5.6.6 既有建筑改造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面积,开向前室的门、窗、洞口设置应满足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5.6.7 既有建筑改造中疏散门的设置应满足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5.6.8 既有建筑改造中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防火隔间、避难走道的设置应满足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5.6.9 既有建筑改造内电梯门的耐火性能,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的型号、规格、耐火性能等均应满足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5.6.10 既有建筑改造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护层厚度、防火隔离带的位置、宽度等均应满足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5.6.11 既有建筑改造外装饰材料、外墙装饰构件、广告牌设置位置的墙体燃烧性能等应满足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5.6.12 既有建筑改造室内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及构造做法应满足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7 5.7 灭火救援设施

5.7.1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回车场地的设置应满足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5.7.2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救援窗的设置应满足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5.7.3 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电梯设置应满足改造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8 5.8 建筑防爆

既有建筑改造中的防爆设施应满足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6 6 既有建筑消防设施改造

1 6.1 消防灭火系统

6.1.1 基本要求

1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给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2 建筑功能、消防系统和设备不变的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和室内装修改造,在不降低原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使用性能水平时,可延用原建筑的消防设施。

3 既有建筑改造应明确消防设施设备选型,满足正常使用功能。

4 既有建筑改造灭火器的设置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5 本导则未涵盖的其它消防灭火系统和消防设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6.1.2 消防水源

1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水源的选用形式及其供水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2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水池的储水量和补水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当消防水池容量增加确有困难时,可利用符合标准规定利用条件的市政消火栓出流量,扣减室外消防用水量。

3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水池的储水量包括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应设供消防车取水用的取水口,其尺寸和位置应满足消防车取水要求。

4 既有建筑改造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消防储水量、补水设施、水位显示和增压稳压设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既有建筑改造应对屋顶消防水箱容积进行复核,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应不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消防水箱容积。

6.1.3 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1 既有建筑改造室外消火栓给水管网的布置形式及其供能力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2 既有建筑改造室外消火栓设置数量、压力和标识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 供水压力和流量、保护距离满足要求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数量。

4 建筑功能不变的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和室内装修改造,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可沿用原建筑的消防设施。

6.1.4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1 既有建筑改造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2 既有建筑改造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的数量、管径、消防竖管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消火栓平面布置合理,应设置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

3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水泵的流量、扬程、数量以及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4 既有建筑改造室内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出水压力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5 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且使用功能未改变的既有建筑进行局部改造或装修改造时,可根据建筑布局改变,利用原有消火栓系统调整室内消火栓位置,但不得影响未改造区域消火栓系统的正常使用,消火栓充实水柱长度允许执行原标准。

6 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

7 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水泵接合器设置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便于消防车使用。

6.1.5 消防水泵房

1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消防水泵房应设有排水设施。

2 功能未改变的建筑改造和室内装修改造,原建筑消防水泵房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的或泵房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的,改造确有困难时,消防水池和泵房位置可沿用原消防设计。

3 既有建筑改造时,当消防水泵房在改造范围内,消防泵控制方式应执行现行标准;当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不在改造范围内,消防泵可沿用现有的控制启动方式。

6.1.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既有建筑改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位消防水箱储水量及压力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3 喷头设置场所、规格、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4 喷头安装间距以及与楼板、墙、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的设置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便于检查及排水操作。

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泵接合器设置位置及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安装位置便于消防车使用。

7 建筑局部改造增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并应满足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相关规定。

6.1.7 气体灭火系统

1 既有建筑改造中增设的气体灭火系统及联动设备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2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设置位置、划分、用途、环境温度、

通风及可燃物种类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3 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泄压阀等设置情况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4 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5 灭火剂的选型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6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各防护区灭火控制系统的有关信息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

2 6.2 防排烟系统

6.2.1 基本要求

1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消防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设施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应齐全。

3 涉及建筑构造原因(如:核心筒、消防电梯、风机房、防排烟风道等)无法实现的可部分沿用原有建筑消防设施系统。

4 既有建筑改造当独立设置防排烟机房确有困难时,风机可放置于室外,但应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

6.2.2 防烟系统

原建筑防烟系统设置的场所、功能未改变时,可执行原有标准;新增的防烟系统执行现行标准。

6.2.3 排烟系统

1 建筑仅内部装修可执行原标准。

2 功能未改变的既有建筑改造:原排烟竖井排烟量符合现行标准的,局部改造时排烟可接入原排烟竖井,原排烟竖井可适用原标准;原竖向排烟系统排烟量不能满足改造要求的,应按现行标准采用其他排烟方式;新增排烟系统需执行现行标准。

3 功能改变的既有建筑改造:排烟系统需执行现行标准。

6.2.4 新增防排烟系统控制应执行现行标准。

6.2.5 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穿越防火分区处;穿越通风、空调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等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 70℃的防火阀。

2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 2.0m 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3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 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5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3 6.3 消防电气改造

6.3.1 既有建筑电气改造工程的验收应在对既有建筑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现场检查、评定的基础上,根据改造后建筑物的用电负荷情况和使用要求进行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验收。

6.3.2 消防电源受功能变化影响,部分建筑负荷等级发生变化时,电源及供配电系统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当申请备用市政电源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蓄电池组等作为应急电源,电源改造执行现行标准。

6.3.3 消防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 改造消防配电线路为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3 消防配电设备均应加设“消防设备”明显标识。

4 改造场所为人员密集场所,所有消防类强弱电导线均应选用低烟无卤无毒耐火型,材质燃烧级别不低于 B1 型;其它场所的导线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 B2 级的电线、电缆。消防联动总线及联动控制线应选择耐火铜芯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 的规定。

5 改造场所消防与非消防配电系统应根据系统保护开关的整定值,导线截面校验接地灵敏度,以防因电缆供电半径过长,末端设备电气故障时,开关拒动引起电气火灾事故。

6.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原系统,当原建筑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且改造区域需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采用区域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场所。

2 改扩建工程火灾报警系统设置按现行规范进行验收。

6.4.2 改造前,应对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估。

6.4.3 消防联动控制改造区域的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电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等消防设备的联动功能需满足规范要求。

6.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6.5.1 原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电源设置及控制型式应按改造功能要求进行设置,并满足以下规定:

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按消防应急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控制方式可分为集中控制型系统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6.5.2 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 A 型灯具;

2 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 A 型灯具;

3 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 B 型灯具。

6.5.3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 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 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 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 0.5h。

6.5.4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 1.0lx;

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 3.0lx ;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 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 10.0lx。

6.5.5 局部改造在不改变原防火分区的情况下,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可按原标准验收。

6.5.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灯具设置,控制器及通信等施工按照国家规范及标准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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