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制度知识(制度篇一.1探讨会计法规)

我是梧桐院长,又和大家来聊会计法规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法律形式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核心目的就是为了“真实”二字,不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法》全篇共五十二条,院长主要就对关键条款和大家探讨。

会计法律制度知识(制度篇一.1探讨会计法规)(1)

1. 责任人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此处的单位负责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登记的代表人,所以不要为了利益随便登记为他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简单理解就是单位一把手,因为企业内有各种职位抬头。这规定也是为了回到实质负责人问题。

2. 财务负责人的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3. 不能做的事

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会计法律制度知识(制度篇一.1探讨会计法规)(2)

生活不容易~~~

4. 应该要做的事

更正的方式: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需更正的,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不相容岗位分离: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报告应签章:

财报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交接手续: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5. 法律责任:

通用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蓄意为之:

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授意、指使、强令则是五千-五万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规定而不改:

如:其他如设置账簿设置,记账本位币问题,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等。责令限期改正而不改。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打击报复: 财会真是不容易~~~还是别打击报复了。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会计法律制度知识(制度篇一.1探讨会计法规)(3)

院长下篇会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做个探讨。

公众号“财智小院”亦会同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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