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意见书底稿校对要求(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司法实践问题研究)

司法鉴定意见书底稿校对要求(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司法实践问题研究)(1)

近日笔者在处理一起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时,原告出具一份手写并加盖手印的留言证据,留言写明“我百年后房产归XX所有”,落款日期为2005年8月15日,原告拟以此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但该留言主人在世时并不识字且当时已82岁高龄,故笔者对此留言形成时间产生了怀疑,考虑对该文件形成时间提出鉴定申请。为此,我们要关注当前各级法院对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态度如何。笔者通过梳理现行文件形成时间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并在alpha数据库、北大法宝数据库中以“文件形成时间”“笔迹形成时间”“湖北省”为关键词进行案例检索,对这一司法实践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规范梳理

在进行案例研究之前,首先要明确法律法规对于司法鉴定及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规定。

01关于司法鉴定的一般性规定

文件形成时间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种,要符合法律法规对司法鉴定的一般性规定,包括鉴定的启动、鉴定机构的选择以及对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审查等。与鉴定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有:

(1)《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

(5)《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

(6)《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发〔2007〕5号)

(7)《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

(8)《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

02关于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规定

(1)《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号)

第十三条 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包括依据印章印文盖印时间鉴定标准判断检材印文的盖印时间;依据打印文件印制时间鉴定标准判断检材打印文件的打印时间;依据静电复印文件印制时间鉴定标准判断检材静电复印文件的复印时间;依据检材某要素的发明、生产时间或时间标记信息判断其文件要素的形成时间等。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法司〔2008〕12号)

该通知对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前提和样本进行了规范,具体如下:

①前提: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这意味着委托案件首先要符合关于鉴定的一般性规定,同时,鉴定机构也要具备文书鉴定的资质和能力。

②样本: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这意味着在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时,申请人应提供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相同的对比样本,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文件制作时间鉴定技术规范》(GB/T37233-2018)

①规范内容:规定了文件制作时间鉴定的通用术语和定义、打印文件印制时间鉴定、静电复印文件印制时间鉴定、印章印文盖印时间鉴定、朱墨时序鉴定、鉴定意见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②适用范围:适用于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文件鉴定中文件制作时间鉴定涉及的打印文件印制时间鉴定、静电复印文件印制时间鉴定、印章印文盖印时间鉴定、朱墨时序鉴定。

但这一技术规范并未对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做出具体的规定。

二、司法实践情况

笔者对最高人民法院及湖北省各级法院相关案例进行检索,通过整理归纳,发现法院对鉴定的启动及鉴定意见的采纳有如下实践处理意见:

01是否具有充分申请理由

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的证据形式之一,即针对专门性问题,鉴定人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借助科学的技术方法进行检测、分析或者鉴别后所出具的书面意见。鉴定意见依法被人民法院采纳后即成为事实认定的根据。但即使鉴定人有能力就专业问题给出鉴定意见,是否启动鉴定程序却是由法官决定的,申请人申请鉴定并不必然启动鉴定程序。对专业性问题是否需要进行鉴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以及鉴定意见是否作为证据予以采信等,均属于法院审查的范围,需要法官根据其对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审理的需要进行综合判断。

司法鉴定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专门性问题的辅助手段,其启动的前提是法官经审查认为专门性问题足以影响案件对关键事实的认定,即专门性问题若不予以补足,法官的内心确信无法成就,从而不能达到正确裁判的目的。故在法官已经查清事实、对证据的真实性已认定、形成内心确信的情况下,不必启动司法鉴定。对此,法律亦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鉴定事项亦需要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或有意义。

检索结果显示:如果鉴定事项与主张的待证事实认定无关或无影响[1]、鉴定无必要[2]、申请鉴定的依据不充分[3]、鉴定意见不能达到主张的证明目的[4]、两次选定鉴定机构均无资质后第三次提交申请[5],则法院会认为提起申请的理由不充分,作出不予鉴定的决定。

02是否提供适格对比样本

文件形成时间鉴定要求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中有“文书司法鉴定”的资质,还需要特定的技术条件,且申请人应提供适格样本,否则申请人需要承担不予准许鉴定、终止鉴定及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6]

如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要求申请人提供适格的文件形成时间检验比对样本,否则会终止鉴定。对比样本具体要求如下:

①提供标称时间段期间及怀疑时间段期间自然形成的鉴定比对样本各3-5份;

②鉴定样本纸张要求与检材纸张同类型A4打印复印纸张(所谓同类型纸张,即样本纸张与检材纸张在纸张的亮度、光泽度及厚度方面接近的纸张);

③样本打印文字要求与检材上的打印文字同类型激光打印机打印形成;

④样本上的书写文字要求与检材上的签名文字用同类型黑色中性笔书写;

⑤样本印文要求与检材上的印文同类型红色印油(印泥)印文;

⑥可不要求是同一台打印机、同一支笔、同一枚印章。

同时,该鉴定机构对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术语“同一时间”与“同一时期”进行了解释:“同一时间”是指一个小时内的时间;“同一时期”是指6个月内的时间;同一时间不包括同一时期,但同一时期包括同一时间,而且不排除同一时间的可能。[7]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检索到的(2011)民申字第1176号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要求对外委托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但当文件形成时间鉴定不涉及比对、且有套打等明显不符合落款时间的特征时,无对比样本也可以进行鉴定。

03鉴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属于鉴定的一种类型,应当符合鉴定的一般程序,如:提供材料原件[8]、缴纳鉴定费[9]、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10]、协商一致选定鉴定机构[11]、鉴定人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出庭作证[12]等,否则,申请人需要承担不予鉴定及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相关案件中,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已形成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意见时,在不违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会认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13]

04鉴定技术条件限制

鉴定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只有专业且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受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鉴定方法等客观因素和司法鉴定人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等主观因素的影响,鉴定意见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差异性和不确定性。加之检材与样本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的不同,手写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有更大的不确定性。故人民法院会以技术限制[14]、所委托的鉴定机构无鉴定条件[15]、无相关行业标准因而鉴定结论不具有科学性[16]、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均缺乏统一认识和主流观点、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均无明文规定[17]、落款时间与鉴定目标时间间隔过短且在误差范围之内[18]等理由作出不予鉴定的决定,或虽启动鉴定程序但因技术限制鉴定机构未能出具明确鉴定意见。在(2018)最高法民申3373号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即使提供样本,由于检出率不高,鉴定结果科学性与可信度较低,以及一、二审时主债务人对于案涉借款发放的事实并未提出异议等情形,对于原告的鉴定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当。”

总结

通过前述实践案例分析可知,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启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第一,有充分的申请理由和依据,即鉴定意见有无将直接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官内心确信的形成;第二,提供文件原件,仅提供复印件法院可能不予准许鉴定;第三,需提供符合目标鉴定机构要求的对比样本,避免因缺乏对比样本而不予准许或终止鉴定;第四,在指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鉴定申请

在鉴定程序启动后,应注意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按时缴纳鉴定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要及时提出异议申请或要求鉴定人出庭。在选定的鉴定机构不能出具有效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应及时协商更换鉴定机构。以此,确保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被法庭采纳。

但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在中国法律服务网对湖北省的鉴定机构进行检索,在130个鉴定机构中,湖北省内有文书鉴定资质的目前只有9个[19],通过案例检索发现,部分有文书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会以“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技术方法不够”等理由拒绝接受委托,或以“有一定范围误差,无法对具体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为由,较少出具明确鉴定意见。考虑到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本身费用不低且鉴定技术要求较高、成功率较低,因此,如果文书本身瑕疵特别明显,无需鉴定即可予以排除,或综合其他证据可对事实进行认定,则此鉴定的意义并不大。


[1]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2370号、(2019)最高法民再63号、(2020)鄂01民终4316号、(2019)鄂01民终11095号、(2018)鄂06民终2305号、(2021)鄂05民申6号、(2017)鄂01民终6579号、(2017)鄂01民终4993号、(2017)鄂06民终199号、(2015)鄂恩施中民初字第00050号、(2016)鄂28民终193号、(2017)鄂01民终2362号、(2019)鄂05民终2544号、(2015)鄂恩施中民初字第00050号、(2019)鄂2802民初5022号、(2016)鄂0606民初2870号、(2014)鄂建始民初字第01017号、(2020)鄂0106民初2508号、(2018)鄂1024民初334号。

[2]参考案例:(2020)鄂民终525号、(2016)鄂民终1218号、(2018)鄂06民终3740号、(2017)鄂03民终2537号、(2018)鄂05民终1798号、(2017)鄂0606民初5610号。

[3]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2641号、(2020)鄂01民终8872号、(2019)鄂01民终12486号、(2019)鄂10民终1397号。

[4]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4284号、(2018)鄂01民终2460号。

[5]参考案例:(2014)民申字第1907号。

[6]参考案例:(2015)民申字第122号、(2018)最高法民申3373号、(2018)鄂民终1259号、(2020)鄂01民终617号、(2020)鄂01民终6888号、(2018)鄂03刑终348号、(2019)鄂06民终3692号、(2019)鄂1002民初1157号、(2016)鄂1124民初842号、(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376号、(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683号、(2018)鄂0322刑初19号、(2017)鄂01民终7137号、(2018)鄂0102民初3819号。

[7]参考案例:(2018)鄂01民终3846号。

[8]参考案例:(2018)鄂05民终29号、(2018)鄂01民初572号、(2020)鄂1223民初456号。

[9]参考案例:(2020)鄂01民终617号。

[10]参考案例:(2018)鄂03民终2586号、(2017)鄂02民终94号、(2014)鄂建始民初字第01017号、(2020)鄂0107民初624号、(2019)鄂0107民初2128号、(2016)鄂0106民初2653号之一、(2017)鄂0528民初1206号。

[11]参考案例:(2014)民提字第74号。

[12]参考案例:(2013)鄂江岸民再字第00001号、(2016)鄂2827民初46号。

[13]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再310号、(2016)最高法民申664号、(2013)民一终字第172号。

[14]参考案例:(2018)鄂02民终29号、(2016)鄂05民终2238号、(2017)鄂0203民初364号、(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176号。

[15]参考案例:(2016)鄂民终11号、(2017)鄂03民终2439号、(2014)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099号、(2018)鄂01民终8309号。

[16]参考案例:(2020)鄂28民终1729号。

[17]参考案例:(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564号。

[18]参考案例:(2018)鄂96民终644号。

[19]湖北省内具有文件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分别是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湖北东湖司法鉴定所、湖北诚信司法鉴定所、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湖北两江司法鉴定所、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

文:沈大力、樊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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