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主被抓管理都跑了(群主不作为也会犯罪)

导读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由于不作为的复杂性,同时也一直是行为理论上争论的焦点问题“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刑法格言决定了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意义,不作为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促使行为理论不断完善与作为犯罪相比,不作为犯罪本身有许多特征,其以作为义务为存在之前提,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亦是争论的焦点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负有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群主被抓管理都跑了?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群主被抓管理都跑了(群主不作为也会犯罪)

群主被抓管理都跑了

导读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由于不作为的复杂性,同时也一直是行为理论上争论的焦点问题。“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刑法格言决定了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意义,不作为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促使行为理论不断完善。与作为犯罪相比,不作为犯罪本身有许多特征,其以作为义务为存在之前提,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亦是争论的焦点。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负有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

案件回放

案例1:放任QQ群成员传播淫秽物品,群主也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

2013年5月14日,关某创建了名为“xx情感交流中心”的QQ群,其中关某为该QQ群的群主和管理员,杨某为该QQ群的管理员。该QQ群创建后,主要以传播淫秽信息为主要内容,王某加入该QQ群后,向群内上传了大量淫秽色情图片和视频,系主要传播者,该QQ群成员最多时达到90余人。经鉴定,王某向该QQ群内传播的图片3个和视频19个为淫秽物品。

关某利用互联网建立“xx情感交流中心”QQ群,是该QQ群的建立者和管理员。该QQ群主要用于在群成员间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群成员达94人。王某明知该QQ群主要用于在群成员间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仍将大量淫秽视频和图片向群内传播,是主要传播者。杨某作为该QQ群的管理员,虽然未向QQ群内上传淫秽信息,但其对关某、王某的行为应予制止而未制止,三人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作为群主和管理员的关某及杨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2:群主上传淫秽物品,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

2015年5月30日林某某建立某QQ群,邱某某、李某甲任群管理员,该群有成员379人,上传有大量的淫秽视频供人下载观看。其中林某某上传44个视频、邱某某上传百余个视频、李某乙上传视频41个视频。林某某、邱某某、李某甲非但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放任他人在群中传播淫秽信息。截止到2016年3月3日群成员上传视频至QQ群共享中有×××3个,经白城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为淫秽物品。

林某某、邱某某、李某甲在任QQ群(该群有成员397人)“大安夜生活”群主、管理员期间,利用该群组传播淫秽视频,并放任他人上传淫秽视频,其中林某某上传淫秽视频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四条 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律师总结

“如果QQ、微信群中主要交流的内容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或者是赌博行为,且达到法定的定罪标准,而作为群主却疏忽管理,放任群成员肆意妄为,将会构成刑法上意义上的间接故意,因此群主将构成不作为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原理,群成员实施的犯罪行为,作为群主不及时制止,还有可能被评价为相关犯罪的帮助犯。例如,如果在微信群中有组织赌博、介绍卖淫等情况,而作为群主没有及时采取提醒或者移除,很有可能被认为故意建群帮助实施犯罪行为,同样是可能涉嫌相关犯罪。

律师提示

不论作为QQ群主也好、微信群主也罢,都有一定的管理群的权力,既然做了群主,自然而然就会有相应的义务,或者说是风险,隐藏在“职责”的背后。在作为群主的过程中,若是有相关群成员在群内发送涉黄、涉赌、涉及恐怖活动等等信息,应当积极制止,甚至将其移除,不能任其“为非作歹”,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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