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实务1(执行那些事之四)

31、轮候查封中,执行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顺序是什么?,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执行工作实务1?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执行工作实务1(执行那些事之四)

执行工作实务1

31、轮候查封中,执行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顺序是什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32、对关联公司的财产如何执行?

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果公司在人格上丧失独立性,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逃避债务的掩体和工具,则应当否认其独立的法人人格,责令股东为其债务或者关联公司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关联公司相互之间的人格混同,是指两个或多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或特征高度混同的一种公司存在状态,亦可从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等角度入手论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千意见》第20条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33、对违法执行行为的救济有哪些?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内市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中请复议。

34、提交执行申请书后,法院仍未执行该怎么办?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35、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如何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6、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是什么?

适用普通程序,不得使用简易程序,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后,可以要求中止执行,也可以要求法院在判决中确认其权利;案外人异议之诉期间,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债权人可以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债权人因恶意串通的案外人异议或案外人异议之诉受损,可以要求赔偿。

37、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有欺诈、胁迫情形,应该怎么办?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认为和解协议可撤销或者无效的,可以向执行法院起诉确认该协议效力,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38、对于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有哪些情形?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9、在执行过程中,什么情况下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与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问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40、在执行过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计算方式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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