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新建小区规划(汕头总部园区拟定新规)

为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突出华侨试验区引领作用,科学规划、从容建设汕头总部经济园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委会拟定《汕头市总部经济园区建设方案》(下称《方案》),对我市总部经济园区的区域范围、管理形式、参与形式、土地管理、建设内容等各方面进行详细规定该方案现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汕头新建小区规划?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汕头新建小区规划(汕头总部园区拟定新规)

汕头新建小区规划

为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突出华侨试验区引领作用,科学规划、从容建设汕头总部经济园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委会拟定《汕头市总部经济园区建设方案》(下称《方案》),对我市总部经济园区的区域范围、管理形式、参与形式、土地管理、建设内容等各方面进行详细规定。该方案现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方案》明确了我市总部经济园区的区域范围,涵盖珠港新城部分区域、东海岸新城新津片区E组团部分区域以及F组团部分区域,合计总规划面积106.44公顷。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和经认定可享受总部经济用地政策的本地行业协会、在汕注册异地商会、外地潮籍商会(含境外潮籍商会)均可参与汕头市总部经济用地竞拍(总部经济政策明确无资格的除外)。

珠港新城

新津片区

《方案》要求,总部企业建设应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强化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其中,企业自建总部大楼享受总部用地不超过10亩,企业合建总部大楼享受总部用地不超过15亩,综合性总部大楼及配套设施享受总部用地不超过20亩。另外,新出让的总部用地,除由综合性总部大楼及配套设施外,其余总部用地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公寓,配套商务办公的商业设施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

珠港新城

综合性总部大楼及配套设施由市政府主导建设,建成后以优惠价格主要出售、出租给我市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使用。大楼建成后,入驻的企业购买或租赁的房产不得转租、转售和抵押,退出时华侨试验区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业有权以原出售价格(当市场价低于出售价时,以市场评估价计价)予以回购。

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应当约定建设项目进度及其履约保证,其履约保证按照土地出让价款20%的标准计算履约保证金。未按合同约定擅自延期开工或延长建设期限超3个月的(不可抗力除外),按相应比例扣除建设履约保证金。属于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罚办法执行。

此外,总部经济用地的总部企业、协会(商会)在宗地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在我市每年完成入库纳税额少于签署的产业发展协议约定金额的,未达标税额的差额必须由总部企业、协会(商会)指定企业用现金支付给管委会。

土地交付使用后,管委会还将建立监管机制。自用地交付使用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产前,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核查;自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产之日每两年进行一次核查,核查期不少于10年。发现总部经济用地单位有违约情况的,应当书面督促其改正,并按照约定依法处理,同时形成履约核查及处理情况报告报送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其门户网站和《汕头日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相关链接:汕头总部企业

截至2017年12月,我市已认定至少91家总部企业。根据相关规定,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上市公司、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央直管企业或其核心营运机构或具有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在汕设立满足要求的公司等均可以申请成为我市总部企业,享受《汕头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汕头市发展总部经济扶持奖励政策》等提出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据了解,从2011年12月份起新成立或迁入(不含市与区县、以及区县之间迁移企业,下同)并在汕头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认定当年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的5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总部企业经营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达到1500万元以上,且年环比增长达10%以上(含10%)的,每年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我市现有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款,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荣膺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企业。

(二)上市公司。

(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央直管企业或其核心营运机构或具有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同意其进行申报: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央直管企业在汕头注册设立(股份占50%及以上)、且具有粤东区域以上(含粤东区域)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

2.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央直管企业与汕头市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协议指定的汕头承担企业。

(四)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下同),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额(缴入市、区县级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额合计,以上税种不含免抵调库税额、代扣代缴代征税额,企业所得税不含企业出售其所持上市公司限售股缴纳的税款。下同)不低于800万元的制造业企业。

(五)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纳税额不低于800万元的非制造业企业(其中:房地产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亿元,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建筑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5亿元)。

(六)符合汕头市产业发展导向,且在国内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大,经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领军企业等。具体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若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上年度尚未审计则采用最近一个年度),且比前一年度增长15%以上,或者已经进入上市辅导期,并取得省级证券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

1.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或培育企业;

2.省级以上(含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省级以上(含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攻关专项承担单位;

3.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企业;

4.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认定的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示范企业;

5.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认定的装备制造业重点骨干企业或重点培育企业;

6.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

7.承担国家火炬计划或星火计划重点项目的企业。

(七)出资人在本市投资一家或以上独立法人企业,该出资人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时,其所有全资控股的企业缴入我市地方库的纳税额可以合并计算。该出资人所有全资控股企业应委托其中一家本市企业作为其申报总部企业认定及申请总部扶持资金的代表企业并应共同出具书面委托书,提供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由同一出资人全资控股的验资报告,并承诺其他企业不再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和申报总部企业扶持资金。

以上独立法人企业各自独立申请认定为我市总部企业并获得认定的,其享受的总部企业扶持资金也相应地单独考核计算。上述企业申报方式一经选定,五年内不得改变考核口径。

在我市新设立企业,达到上述条件第一至第六条款中任一款条件,或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注册地在我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我市(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新设立的制造业企业,其母公司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在汕头行政区域内投资新设并经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三)新设立的非制造业企业,其母公司净资产(母公司净资产的计算,按第一大股东母公司持股比例返算计算)不低于3亿元(金融服务类企业,其母公司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并承诺在汕头海湾新区中建设金融服务区域总部),在汕头行政区域内投资新设并经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房地产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亿元)。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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