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锦州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锦州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政府规章草案的公众参与度,提高政府规章草案质量, 锦州市司法局现将正在审查的由市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起草的《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在锦州市人民政府网站(www.jz.gov.cn)和锦州市司法局网站(sfj.jz.gov.cn)公示公告栏全文公布。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10月2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联系电话:3888280 传真:2168388

联系人:周刚 杨继红 杨坤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锦州市司法局立法一科、立法二科(地址:太和区市府西路溪林苑3-3号 邮政编码:121012)  

(三)在锦州市司法局网站直接进行反馈或发送至邮箱:lfc3888280@163.com

锦州市司法局

2020年9月28日

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改善城市景观风貌,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列队巡游、搭台促销等形式,设置用于发布广告的户外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广告彩旗、条幅等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经登记注册的用于表示本单位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等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松山新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备案工作,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工作;各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招牌设置的备案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招牌设置的具体监督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自然资源、市场监督、公安、交通、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技术规范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并与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经批准公布后,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在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开,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优秀近现代建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及其建设控制地带;

(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四)住宅建筑或者商住混合类建筑住宅部分的窗户、阳台的;

(五)行道树、绿化带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六)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设施安全的;

(七)损害或者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八)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九)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或者损害城市容貌及建筑物形象的;

(十)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十一)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利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跨越道路、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

(二)违反限高规定;

(三)与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者近似;

(四)与道路交通信号近似或者设置强光装饰;

(五)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利用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

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声音、亮度和使用时间,与所在区域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

第十四条 利用机动车车身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车头、车尾部 ( 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 ) 及车身两侧车窗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车身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其色彩应当与车体颜色协调。

利用公共交通候车亭、站牌等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指定的广告栏内设置。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与户外广告载体的所有权人签订户外广告设置载体使用合同,依法取得设置载体使用权。

第十六条 利用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和公交场站、候车亭等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载体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由市政府委托的单位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统一配置。

第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产生公共载体使用权的,由市政府委托的单位与买受人签订载体使用合同,一次性收取中标价款或者拍卖价款,收入上缴财政部门。

  公共载体每次使用权的有效期限根据载体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者拍卖公告中明确,并在载体使用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需要报送审批,小型户外广告设置需要报送备案。

设置人对户外广告设置报送审批或者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载体使用协议等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

第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持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材料向市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照设计图进行施工,并应当有施工监理。

第二十一条 电子显示装置和造价较高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有效期不超过6年;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有效期不超过3年。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需要延续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有效期的,应当在该批准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市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延续申请,并在该批准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续设置批准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设置小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事先持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向市行政审批部门报送备案。

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对备案的小型户外广告进行确认。对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说明理由,经整改达到要求的,予以备案。

第二十三条 因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前持下列材料向市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形式和范围的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置临时性小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事先持前款规定的材料向市行政审批部门报送备案。市行政审批部门按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进行确认。对符合要求的,当日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说明理由,经整改达到要求的,予以备案。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活动期限一致,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后3日内将其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位置、尺寸、材质、样式、颜色、效果图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设置审批、备案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应当保证一定的时间或者版面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利用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和公交场站、候车亭等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载体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应当保证不少于15%比例的时间或者版面用于公益广告。

根据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需要,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户外广告设置人征用户外广告设施,用于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有效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行政审批部门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手续,由此给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招牌设置

第二十七条 设置招牌,设置人应当事先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区行政审批部门报送备案: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

  (二)招牌设计图、效果图、地理位置图;

  (三)设置招牌的场地证明。

第二十八条 对设置人报送备案 的材料,区行政审批部门按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进行确认。对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说明理由,经整改达到要求的,予以备案。

第二十九条 招牌应当按照备案的位置、尺寸、材质、样式、颜色、效果图等设置,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设置备案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招牌应当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并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者核定的名称和标识相一致。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或者场所设置招牌:

  (一)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顶部;

  (二)坡屋顶或者具有特殊建筑风格的建(构)筑物顶部;

  (三)危房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四)超出本单位自有或者租赁场所以外的;

  (五)影响居民通风、采光的。

第五章 维护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的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户外广告和招牌经营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将设置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区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对未履行相应程序,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做到及时发现,依法处理;在巡查或者执法中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设置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对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核查、处理,并反馈;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受理举报或者投诉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长大于4米(含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二)小型户外广告,是指除大型户外广告之外的户外广告。

第三十九条 锦州滨海新区、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必要性

户外广告和招牌是城市管理和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承载城市文化、传达城市精神、提升城市活力、展示城市形象的作用。我市户外广告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迅猛,户外广告发展规模曾一度列为全省第四。但近几年来,我市的户外广告设置存在各自为政、商业广告过多、公益广告不足等问题,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形象。因此,有必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一部符合锦州实际、具有锦州特色的政府规章,推动和服务我市的户外广告与招牌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提升城市品味,为我市“三城联创”工作提供法治护航。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本《办法(草案)》的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了外省市的一些已经制定发布的户外广告管理法规,结合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实际起草。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六章四十条,分为总则、设置规划与技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招牌设置、维护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四、主要目的

一是要通过办法的制定,规范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各管理部门的管理程序,杜绝审批管理中的随意性。明确管理要为发展服务的宗旨,管理的目的是规范广告行为,促进户外广告的发展。

二是为广告经营者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保证广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广告经营者在广告设置上加大投入,以提高我市的广告设施水平。

宝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锦州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锦州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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