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管理条例(深圳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深圳市住房管理条例(深圳深化住房制度改革)(1)

深化住房制度改革,4月29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司法局发布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深圳市住房管理条例(深圳深化住房制度改革)(2)

这三份政府规章,在住房建设筹集、三种住房申请条件、设定收入财产限额、住房分配方式、住房封闭流转机制、住房分配管理监督以及新旧政策衔接等方面进行了内容阐释。

深圳市住房管理条例(深圳深化住房制度改革)(3)

今天,小编来为大家找亮点。

亮点1:采用多种分配方式,充分照顾特殊困难群体

公租房采取轮候分配和定向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实行按批次分配。对于已在轮候库的公租房申请家庭和安居型商品房申请家庭,可继续采用轮候分配方式。

同时,为充分体现对特殊困难群体的照顾,在安居型商品房的分配过程中,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等可享受增加抽签次数、配置两个摇号号码、适当加分等优先政策。

亮点2:住房类型更加丰富 新增人才住房体系

此前,保障性住房类型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安居型商品房,一类是公租房。按照原先的分配方式,人才与低收入家庭、户籍“夹心层”一起,统一纳入到公租房和安居型商品房来申请轮候的管理模式。

而在此次公布的《人才住房办法》中,将人才住房单独分离出来,建立了公租房、安居房和人才房三个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

这样一来,住房类型更加清晰,住房保障和市场体系更加完善,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收入阶段、不同发展阶段的居民都有了解决住房的渠道。

深圳市住房管理条例(深圳深化住房制度改革)(4)

亮点3:公共租赁住房覆盖范围、供应对象有所调整

此前,公租房主要面向户籍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供应。

而此次发布的《公租房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将面向新市民中的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等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行业人员,以及先进制造业职工供应,实现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精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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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4:申请家庭须符合收入财产限额要求

设定收入财产限额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发布的《公租房办法》《安居型商品房办法》中分别规定了公租房和安居型商品房的申请家庭须符合收入财产限额要求。收入财产限额的具体标准由市发改部门另行制定、公布,并实施动态调整。

目前,市民政部门已经成立了核对机构,由专业的团队,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同时,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和大数据核查等手段,努力实现收入财产核对工作的准确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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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5:封闭年限15年 增值收益与在深工作年限挂钩

《安居型商品房办法》及《人才住房办法》分别对出售的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封闭流转的情形、流转价格、取得完全产权的条件、应缴增值收益计算规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例如,出售的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封闭,不得上市流转,因另购市场商品住房等法定事由或自身原因需要转让的,应当面向其他符合申购条件的对象转让,或由原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按规定回购;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累计在深缴纳社保满15年,或者年满60周岁且购房满10年的,经批准并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后,可以取得所购住房的完全产权,同时将应缴增值收益与在深服务年限挂钩,优待扎根深圳作贡献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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