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级见义勇为有啥奖励吗(安徽提高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省、市、县三级奖励分别不低于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两倍、一倍……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提高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程序和时限,增加见义勇为人员免责和补偿条款,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广东省级见义勇为有啥奖励吗?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广东省级见义勇为有啥奖励吗(安徽提高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

广东省级见义勇为有啥奖励吗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省、市、县三级奖励分别不低于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两倍、一倍……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提高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程序和时限,增加见义勇为人员免责和补偿条款。

立法保护、保障见义勇为行为

制定《条例》,是推进我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需要。自2011年7月1日以来,《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已施行10年,提升了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对传承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气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和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该条例实施10多年来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如见义勇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清,见义勇为确认的标准、程序、时限等需进一步规范,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的有关规定与现实脱节,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优待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等等。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精神,《条例》将见义勇为界定为: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和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条例》明确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机构。我省实行机构改革后,不再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原综治方面有关工作现由设立在政法委员会的协调平安建设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鉴于此,《条例》把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具体工作的实施主体明确为协调平安建设的日常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平安建设工作机构”)。《条例》相应明确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以及乡镇街道等在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方面的职责。

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程序和时限

《条例》在总结我省见义勇为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见义勇为行为申报、确认的流程和每一环节的时限,以增强可操作性。

参照《民法典》“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规定,将申报、举荐见义勇为特殊情况下的时限规定为三年。考虑到见义勇为行为的复杂多样性,为切实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参照民法典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对确有特殊原因逾期举荐、申报的,作出“由县(市、区)平安建设工作机构报请省级平安建设工作机构决定是否受理”的规定。

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期限,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对待。正常申请、举荐的“在三十日内提出是否确认的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六十日”;需要以有关部门的处理、鉴定结论作为确认依据的,“处理、鉴定时间不计入确认期限”。明确了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公示期限和未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告知期限。

提高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

为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鼓励更多群众加入到见义勇为行列中,《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进行了明确。省、市、县三级奖励分别不低于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两倍、一倍,改原来的固定标准为动态标准,解决了原来奖励标准偏低、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问题。

《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特别奖金。同时考虑到全省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把具体奖励标准的确定权授予作出奖励决定的人民政府,有利于鼓励各地政府从实际出发开展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工作,有助于弘扬正气、呵护善举。

增加见义勇为人员免责和补偿条款

《条例》明确了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保障和抚恤优待,对“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见义勇为人员事迹和精神,侮辱、诽谤见义勇为人员”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文精神,《条例》增加了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免除民事责任、受益人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 依据《烈士褒扬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分别从符合视同工伤情形、符合《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情形明确了不同的抚恤待遇。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等三种情形规定了遗属应享受的抚恤待遇;对既未被认定为因公牺牲也未被认定为视同工伤情形的,增加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的兜底性条款。

《条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精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对见义勇为人员因医疗救治产生费用的支付方式进行了细化规定。此外,根据现行政策,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在最低生活保障、就业、教育、住房、经营等方面的优待规定做了相应调整。

奖励和保障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条例》明确了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工作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和见义勇为行为的保障力度,《条例》对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专项资金规定了“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此外,还明确了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职责,规定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捐赠和提供志愿服务,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号召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见义勇为事业,营造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为加强对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资金的监管,《条例》还对见义勇为基金会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作了规定。

穆玥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叶晓

编辑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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