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简历写会计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曾任职申报会计师单位)

沃文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曾任职申报会计师单位

——审计业务独立性

【发行人概述】

四川沃文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文特”或“发行人”)于2022年7月26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沃文特主营业务为从事体外诊断仪器、试剂和耗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非自产体外诊断产品的代理业务。

【反馈回复】

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于2018年11月入职,入职前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长期任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发行人本次申报的会计师。

说明财务负责人任职情况对申报会计师审计业务独立性的影响及依据。

回复:

(一)财务负责人任职及申报会计师承接审计业务的基本情况

公司财务负责人刘欣于2009年7月入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审计工作,并于2018年10月离职,离职前任高级项目经理;2018年11月刘欣加入公司前身柯尼特有限并担任财务负责人,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担任公司财务总监,2021年11月至今担任公司财务中心总经理。

2019年12月至今,天健会计师接受公司委托为其提供年度审计、股份改制审计以及 IPO申报审计等相关服务。

(二)对申报会计师业务独立性的影响及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之“第十三章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九条 如果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曾经是审计项目团队的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可能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第一百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或审计项目团队前任成员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上述人员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不再保持重要交往。

……

第一百零一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加入某一实体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而该实体随后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则可能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

第一百零二条 如果审计项目团队某一成员参与审计业务,当知道自己在未来某一时间将要或有可能加入审计客户时,将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在与审计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刘欣的任职情况不影响天健会计师审计业务独立性,具体依据如下:

(1)刘欣在天健会计师就职期间任高级项目经理,并非合伙人;

(2)刘欣在2019年12月天健会计师承接发行人审计业务前已经离职,刘欣不属于发行人IPO审计项目团队成员;

(3)刘欣从天健会计师离职后,与天健会计师之间不再保持重要交往。

基于上述事实,刘欣虽然为发行人高管,但其职于天健会计师期间未担任合伙人,亦不属于发行人IPO审计项目团队成员,且其离职后与天健会计师不在保持重要交往。刘欣任职情况不属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中提及的会影响会计师审计业务独立性的情形。

同时,天健会计师根据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规定采取了以下相关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再向其提供任何报酬或福利;

(2)不允许离职人员参与天健的经营活动和专业活动;

(3)对所有参与本次申报审计的项目组审计人员的密切关系及可能受到潜在的外在压力进行事前审查,合理安排项目组人员结构和工作职责,保持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情况符合审计准则关于独立性的要求,不影响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律证分析】

沃文特案例中,发行人财务负责人2018年10月从天健离职,离职前任高级项目经理;2018年11月起历任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中心总经理。自2019年12月起,天健会计师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其提供年审、股改审计以及 IPO申报审计等相关服务。审核机构关注到申报会计师审计业务独立性问题。

中介机构认为该财务负责人虽然为发行人高管,但其职于天健期间未担任合伙人,亦不属于发行人IPO审计项目团队成员,且其离职后与天健会计师不在保持重要交往。故不属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中提及的会影响会计师审计业务独立性的情形。

天健采取的防范措施包括: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再向其提供任何报酬或福利;不允许离职人员参与天健的经营活动和专业活动;对所有参与本次申报审计的项目组审计人员的密切关系及可能受到潜在的外在压力进行事前审查,合理安排项目组人员结构和工作职责,保持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

中介机构的核查手段除了常规的访谈外,还现场陪同财务负责人及其配偶打印了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查阅并核对是否与天健、本次申报审计项目组成员存在资金往来。

笔者检索了同类案例,发现本川智能(300964)、瑞松科技(688090)、锦盛新材(300849)、塞力医疗(603716)均存在类似情形。在本川智能案例中,孔和兵于2013年5月入职致同从事普通审计员工作,并于2016年5月请辞,其曾于 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作为致同普通员工参与过本川智能审计工作。孔和兵已于 2016年5月19日自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离职,并于 2016年5月23日入职本川智能财务部,担任财务经理,2019年5月经公司董事会选聘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申报会计师为消除可能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采取的防范措施除了包括:不被允许参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和专业活动、不再向其提供任何报酬或福利外,甚至更换了本川智能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原项目组的团队成员参与本次申报的审计工作,并指派了新的现场负责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组成员参与本次申报审计工作。

中介机构的核查程序除了访谈、取得离职资料、项目人员工时统计记录外,还查阅了财总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核对是否与致同、原项目组成员、申报审计项目组成员存在资金往来。

对比《豪江智能:董秘曾在发行人律师单位任职》一文,同样是中介机构跳槽至发行人,明显能看出,对于会计师审计业务独立性要求比律师要严格很多。

【参考法规文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21.07.01修订)

第九十九条 如果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曾经是审计项目团队的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可能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第一百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或审计项目团队前任成员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上述人员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不再保持重要交往。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与该类人员仍保持重要交往,除非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否则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一)该人员无权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报酬或福利,除非该报酬或福利是按照预先确定的固定金额支付的;

(二)应付该人员的金额(如有)对会计师事务所不重要;

(三)该人员未继续参与,并且在外界看来未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或职业活动。

即使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仍可能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第一百零一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加入某一实体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而该实体随后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则可能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该人员在审计客户中担任的职位;

(二)该人员将与审计项目团队交往的程度;

(三)该人员离开审计项目团队或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职位的时间长短;

(四)该人员以前在审计项目团队、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角色,例如,该人员是否负责与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保持定期联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举例来说,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一)修改审计计划;

(二)向审计项目团队分派与该人员相比经验更加丰富的人员;

(三)由适当复核人员复核前任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第一百零二条 如果审计项目团队某一成员参与审计业务,当知道自己在未来某一时间将要或有可能加入审计客户时,将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在与审计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在接到报告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举例来说,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一)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团队,可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

(二)由适当复核人员复核该成员在审计项目团队中作出的重大判断,可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上市公司高管简历写会计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曾任职申报会计师单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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