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合法化及其规制(安乐死的合法化及其规制)

伴随自杀的去犯罪化,以及病人自主权(特别是临终病人善终权利)的确立,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凸显出来与自杀相比,因涉及第三人介入,安乐死的自愿性面临强迫风险例如,病人原本不愿安乐死,但被他人强迫自杀,这与自愿自杀存在本质区别围绕安乐死的法律争议,关注的不仅是维护生命的不可侵犯性,还涉及安乐死滥用的风险,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安乐死的合法化及其规制?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安乐死的合法化及其规制(安乐死的合法化及其规制)

安乐死的合法化及其规制

伴随自杀的去犯罪化,以及病人自主权(特别是临终病人善终权利)的确立,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凸显出来。与自杀相比,因涉及第三人介入,安乐死的自愿性面临强迫风险。例如,病人原本不愿安乐死,但被他人强迫自杀,这与自愿自杀存在本质区别。围绕安乐死的法律争议,关注的不仅是维护生命的不可侵犯性,还涉及安乐死滥用的风险。

有效规制强迫风险,是安乐死合法化的前提。荷兰率先推进安乐死合法化,除得益于宗教宽容理念外,更重要的是法律界认为,安乐死属于病人自治范畴,为避免立法禁止和实践默许的混乱状态,有必要对安乐死进行透明化的法律规制。在重大案件推动下,荷兰政府和皇家医疗协会公布了医生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医生遵循有关条件将免遭起诉。1990年,雷米林克委员会针对安乐死实践进行专项调查,结果并未显示存在滥用情形。2001年,荷兰议会通过了《依申请终止生命和协助自杀(审查程序)法》,开启了安乐死合法化的先声。此后,比利时、加拿大魁北克省、美国加利福尼亚等州、澳大利亚维多利亚省、新西兰和西班牙等国家和地区,陆续推进安乐死合法化。

相比之下,由于美国联邦法律禁止协助自杀,联邦最高法院不得不审慎甄别协助自杀与撤除延命医疗措施,但这种做法难以避免法律禁令与实践默许的困境。一项针对2000名医生的调查发现,约有18%的医生愿意违反法律,向病人开具致死的药物或者给病人注射致命药物。实际上,如果医生和病人对使用药物协助自杀的做法达成共识,由此导致的病人死亡并不会被执法机构知悉;即便执法机构知悉协助自杀的情形,检察官也较少启动追诉程序。鉴此,与其教条地反对自杀和协助自杀,不如秉承实事求是的态度,致力于避免自杀和协助自杀的滥用风险。

虽然同属普通法系国家,加拿大从病人自治角度出发,破除了自杀和协助自杀的法律禁令,形成了更加理性、包容的尊严死亡法律哲学。1972年,加拿大废除了禁止自杀的刑法规定,迈出了破除自杀禁令的关键一步。不过,对于协助自杀行为,加拿大《刑法》第241(b)条仍然将之规定为可指控犯罪。同时,加拿大《刑法》第1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意他人导致自己死亡的行为。随后,禁止协助自杀的法律规定遭到挑战,但在1993年Rodriguez v. British Columbia(Attorney General)案中,加拿大最高法院认为,禁止协助自杀的法律规定符合宪法。

随着病人自治的呼声日益高涨,加拿大最高法院在2015年Carter v. Canada (Attorney General)案中认定,刑法第241(b)条和第14条违反《加拿大宪章》第7条的规定;对于适格成年人明确同意终止生命,并因处于严重和不可救治的医疗状态(包括疾病或残疾),遭受无法忍受的痛苦的情形,刑法禁止医生协助死亡的有关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那些患有严重疾病,遭受无法忍受的痛苦的病人,可以寻求在医生协助下自杀。在加拿大最高法院看来,刑法禁止协助自杀的规定,剥夺了个体对身体完整和医疗措施的决定权,侵犯了生命、自由和安全权利,违反了基本公正原则。在废除自杀禁令40余年后,加拿大最终废除了协助自杀的法律禁令。加拿大以宪法权利为基础,确立了尊严死亡的正当性依据,这是法律和司法理念的巨大进步。

基于上述分析,从松解自杀禁令,到允许撤除延命医疗措施,再到允许医生协助终止生命,是尊严死亡法律制度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尽管发端于一般意义上的病人自治,但尊严死亡主要关注的是临终自治。从规范意义上讲,尊严死亡法律制度是在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等方面具有严格限定的制度安排。同时,在病人自主权的权利体系基础上,尊严死亡还包含一些特殊的权利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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