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怎么看待同性恋(如何看待同性恋的合法性)

法律怎么看待同性恋(如何看待同性恋的合法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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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方面讨论合法性:

1、符合自然法则:人类首先不是雌雄同体的生物,自己就能产子;自然给定的繁殖系统是单性的,需要异性结合才能繁衍。因此,同性恋在自然法则中是会被自然选择淘汰,也就是说同性变不符合自然法则。

2、符合人类社会法则:如果人类法则是以违反自然法则为前提的,我想就不会有人类法则存在。因为人类早已经灭绝了,不需要再谈什么人类法则。人类今天之所以还在谈论,因为人类没有违背自然法则才得以繁衍。但是,人类社会为何又要规定同性恋是否可以结婚呢?那么,我们要问的是同性恋现象是什么,因为现象即本质,或许我们可以追问它存在的原因。

有人赞同同性恋,这种赞同并不是站在自然法则的观念上而言的,因为每个人都清楚我们上面谈论的问题,所以不可能傻到谈一个灭绝了的不存在的话题。换言之,赞同的人是站在人类社会中的人权主义思想上的,你也可以称之为同情心或者爱。

我想说的是,既然自然法则没有给予人类同性的机制,人类的同性恋应该产生于人类形成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以后的事情。在自然过程中,同性恋会被自然选择淘汰,也就不存在这样的异端个体,我们称之为病人。这种病的病因很多,而反对同性恋者无非是不愿意看到这种病人的存在,也就是对于这种现象不承认是一种病。是否担忧引出反社会情绪就不得而之了。

那么,我们就需要讨论人们应该用什么样的情感来面对同性恋患者。我们这里称之为病人是按照现代社会中精神病分类方式而言:少数人与大家不一样,就被称为精神病人;也就是说,如果大多数人都是同性恋,那么,我们就是病人。

用何种情感看待同性恋,都不应该存在问题;只要不去影响这个群体的生活,如何看待事物是每一个人看世界的方式,也是每一个人的自由。今天,我们是一个自然主义者,可能会厌恶这个同性恋群体,这种情感无可厚非,因为我们的社会并不是一个完美的存在,人类的自然属性并没有被剥离,依然是依赖自然给予的能力而存在的,违背这个自然原则有反感为什么不能被接受?

今天,我们也是一个自由的社会,这种自由当然是指现代意义下康德所讲的基于法制下的自由思想。而这种自由是否承认同性恋,康德没有说,但违背自然法则的事物他们也不会拿出来谈论,因为没有意义。人类社会现阶段已然不再有繁衍的要求,马尔萨斯说,人类的生殖潜力大于现实生存量,也就是说,布满这个地球的都是人类,其它生物不断灭绝,地球已然无力供养这个种族,人类繁衍已然是一个可怕的恶梦。

当我们在尊重每一个生命的时候,意味着自然的优胜劣汰法则被打破。我们可以说我们有一个高尚的情操,但也可以说我们用文明掩盖了人类的虚伪与愚蠢。同样,我们尊重同性恋时,是否带有这样的虚伪的情感,为了符合人类文明下的自由人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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