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柱骨折脱位是否伴有脊髓损伤(因摔伤导致胸椎压缩性骨折)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9日,原告宋某成(男,生于1966年3月16日)因摔伤致背部疼痛到被告x区人医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腰椎骨折,L2/3、L3/4、L4/5、L5/S1椎间盘膨出。经术前诊断胸椎骨折T12压缩性骨折,被告于同年3月12日对原告行胸椎骨折T12压缩性骨折经皮椎体成形术。同年5月8日,原告办理出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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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医嘱:1、休息叁月,患者左下肢康复期可能需半年至一年或更长时间;2、院外继续治疗,长期口服甲钴胺,加强左下肢康复锻炼;3、我科随访。用去医疗费52,069.66元,其中统筹支付24,949.55元,原告自行支付27,120.11元。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原告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3月11日在被告处就医扣除非基本用药、甲类用药、乙类用药等费用后,应由原告自行负担2,194.03元。

二、医患协议

同年4月28日,原、被告达成协议:1、同意作司法鉴定,明确医患双方责任;2、同意x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为此次司法鉴定第三方;3、同意此次鉴定用人民币9200元双方按责任划分比例承担。原告宋某成在该协议尾部患方处签名,被告在医方处加盖公章。

三、后续治疗

同年5月24日至同年6月7日,原告到x市x区x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坐骨神经痛。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防外感;2、门诊随访,如有不适,立即就诊;3、中医调护:调饮食、畅情志、慎起居、避风寒;4、出院带药:缬沙坦胶囊80mg每天一次,中药汤剂7剂。原告支付了医疗费42,30.89元,其中统筹支付3,857.72元,原告自行支付373.17元。

2021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22日,原告自行到x中医医院门诊治疗,用去治疗费1,340元。2021年4月至2021年7月,原告自行到x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门诊治疗,用去治疗费4,610.68元。

2021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8日,原告到x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4天,出院医嘱:1、建议到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加强监护,避免摔倒及坠床;2、规律监测血压,继续口服药物;3、康复科、心身医学科门诊随诊。用去住院费6,375.82元,扣除报销后自行支付4,791.55元。

2021年9月,原告到x大学x医院门诊治疗,用去治疗费218.24元。并到x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门诊检查,用去检查费1,54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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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方观点

1、原告之伤经鉴定被告的参与度90-96%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描述为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而不应该描述为具体的承担责任比例,医方同意承担70%的责任;

2、对原告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有异议,对原告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无异议;

3、原告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3月11日期间在被告处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4,381.12元,扣除非基本用药、甲类用药、乙类用药等费用后,应由原告自行负担2,194.03元,该费用为原告自身损伤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应由原告自行负担;

4、原告自身患有腰椎、高血压等疾病,与被告的诊疗行为的后果无关,该费用亦应扣除。

五、鉴定意见

1、x市x区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宋某成的诊疗行为存在明确的过错,该过错行为是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力,建议医院的责任参与度为90%-96%为宜;2、被鉴定人宋某成胸12椎体破损并椎管占位评定为九级伤残,左下肢瘫评定为十级伤残。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宋某成因摔伤致胸背部疼于2021年3月9日到被告处就医,被告对原告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3月11日检查诊疗行为并无不妥,被告于同年3月12日在局部麻醉下行“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皮椎体成术”,在穿刺过程中存在穿刺定位失误,穿刺致医源性的胸12椎体破损和脊髓损伤,从而左小腿及左足瘫。

对鉴定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合理损失共计263,404元。本院结合原告的自身受伤情况及被告过错,依法确定由被告承担95%的责任,即由被告x区人医向原告赔偿250,233元(保留整数),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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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区人民医院向原告宋某成赔偿因医疗损害造成的损失250,2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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