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婚介所可以退费吗(母亲花7万还是找不到女婿)

为了帮女儿找到满意的另一半,2020年洪女士在福州某婚介公司签订了一份2万元的婚介服务合同,有效期是半年洪女士认为更贵的套餐应该会有更好的资源,于是升级购买了7万元的套餐但一直到2021年5月合同到期,婚介机构都没有安排符合洪女士要求的男生见面我们不禁疑问,洪女士是否可以要求婚介所退款?天价婚介都是谁在买单?下面,小编将就此从法律的角度展开探讨,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个人婚介所可以退费吗?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个人婚介所可以退费吗(母亲花7万还是找不到女婿)

个人婚介所可以退费吗

为了帮女儿找到满意的另一半,2020年洪女士在福州某婚介公司签订了一份2万元的婚介服务合同,有效期是半年。洪女士认为更贵的套餐应该会有更好的资源,于是升级购买了7万元的套餐。但一直到2021年5月合同到期,婚介机构都没有安排符合洪女士要求的男生见面。我们不禁疑问,洪女士是否可以要求婚介所退款?天价婚介都是谁在买单?下面,小编将就此从法律的角度展开探讨。

一、婚介服务合同是什么类型的合同?

关于婚介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在学界也尚无定论。婚介服务合同在表现上和中介合同(《合同法》中称为“居间合同”,《民法典》改为“中介合同”)十分相似。婚介机构提供的婚介服务与房地产中介公司提供的购房或租房的中介服务相类似,也即我们通俗来说的“花钱买服务”。但是,婚介服务合同并不属于中介合同。

我国《民法典》第961条对中介合同有明确的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也就是说,中介行为的目的是要促成一项合同的签订,根本目的是为了达成一项更为重要的合同,而婚介服务合同的合同目的是促进恋爱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形成,但恋爱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形成却不能说是合同行为。因此,婚姻服务合同不是中介合同。

但是,有偿婚姻介绍属于合同行为,这并无争议。因为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民法典》合同编中有关合同订立和生效的条件:双方非常清楚订立合同的目的,也清楚合同的内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但这种合同在目前的《民法典》合同编中却无法找到对应的类型,有观点认为,婚介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一种兼具居间和委托性质的混合合同。目前,由于我国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婚介服务中,任意解除及服务费用返还等纠纷与日俱增。对此,对此,可以依据“类推适用说”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小编赞同该观点。

二、要求婚介机构退款的法律依据?

目前,市场上形色各样的婚介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良莠不齐,加之择偶是一件主观意愿较强的事情,因此,在婚介服务过程中,征婚人中途要求婚介机构退费的不在少数。根据双方是否想要解除合同,要求婚介机构退款的情形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解除婚介服务合同,这往往表现为要求婚介机构全额退款。首先,婚介服务合同双方享有约定解除权,如果婚介服务合同中事先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那么婚介服务合同可以被解除。

此外,双方还可以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其次,如果双方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或者没有在婚介服务合同中事先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征婚方即委托方还可以参照《民法典》第933条行使任意解除权。按照此观点,一旦征婚者履行了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费用提前支付的义务,婚介服务合同就具有了委托合同的性质,征婚者应该适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所享有的任意解除权,征婚者行使任意解除权具有合法的依据。赋予征婚者任意解除权,有利于保障征婚者的自由,提升婚介服务的效率。

合同解除后,根据《民法典》第566条,婚介服务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的,根据其履行情况及婚介服务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也就是说,根据婚介机构履约情况,委托人可请求婚介公司退款。

第二,不解除婚介服务合同,委托人仍然有让婚介机构继续提供服务的意愿,但认为婚介机构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这往往表现为要求婚介机构继续提供介绍优质对象等服务,同时要求婚介机构部分退款。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只有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会触发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因此,当婚介服务机构只是怠于履行合同尚不足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委托人可以要求婚介机构承担违约责任,进行赔偿,进而督促其更好地履行婚介服务合同中写明的“红娘、介绍优质对象”等服务。

三、天价婚介由谁买单?

生活压力大、生活节奏加快,现在的年轻人在婚恋问题上表现得越来越“有心无力”。有需求就有市场,婚介机构的火爆足以证明婚恋市场的潜力。但现实是,动辄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的“天价婚介服务”,真的能够为当事人带来满意的婚介服务吗?不可否认,有成功的案例。但更多的是,因不满意婚介机构提供的“红娘服务”而丛生的合同纠纷。已经支付了天价婚介费的当事人,可能因“不懂法”“怕惹事”选择吃哑巴亏,自己为自己的消费买单;也可能将婚介机构告到法院,期待法院给出一份公正的判决。但由于婚介服务合同中的服务款项纷繁复杂,而且只要签了婚介服务合同,在服务期限内,婚介机构多少都会提供相关服务,现有案例鲜有真正能实现全额退款的;哪怕选择“私了”的委托人,也往往无法“全身而退”,例如福州的洪女士支付的7万元,最终也只返还了5万元。

婚介服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类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一方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不可要求予以强制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在婚介服务合同的解除权分配上,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赋予征婚方即委托方对婚介服务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一个很好的思路。但值得注意的是,该类合同虽然可以单方提前解除,但是如果任何一方或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仍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此外,《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的出台也否定了“包到成功”的婚介服务形式的合法性。因此,征婚人一方不能苛求婚介机构提供“包自己满意”的婚介服务;婚介机构一方也不能以“包到成功”为商业噱头进行宣传。

小编诚恳地提醒大家:“恋爱婚姻是大事,婚介服务莫冲动!”如果真的有寻找婚介服务的需求,也请寻找口碑良好的婚介机构,并且在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时,对退费条款约定明确。

责任编辑:朱鸿嘉

文字编辑:王滢

参考文献:

1. 陈鸿与上海百合佳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5民初86632号。

2. 王晓琦、觅之音婚介服务(滨州市)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参见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602民初4986号。

3. 谭诗祺:“婚介服务合同,不满意服务的,可解除退费吗?”,载华律网,http://lawyers.66law.cn/s2911541271180_i913255.aspx,2022年4月4日访问。

4.张春普、张亮亮:《对婚介服务合同含义、性质及其法律适用的探究》,载《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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