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直播公司有什么猫腻(网络主播与签订)

签约直播公司有什么猫腻(网络主播与签订)(1)

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创作的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最新成果的电视剧《底线》正在热播,开篇出现的“主播直播猝死案”直接展现了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发展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出现的新问题、新类型纠纷给司法审判带来的挑战。

新业态用工与传统的劳动关系有何不同?签的是“经纪合同”就可以全面否定劳动关系吗?如何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起《法眼看剧》。

新业态用工与传统的劳动关系

有哪些不同?

剧情回顾

签约直播公司有什么猫腻(网络主播与签订)(2)

骆优优母亲(手捧遗像):大家都听我说,这个是我的女儿,直播的时候累死的!

最高法立案庭于副庭长:到底怎么回事?

方远:是这样,于庭长。这是一个网络主播在工作期间突然猝死的案子,我们一直在调解当中,可是当事人跟平台双方的意愿差距比较大……

签约直播公司有什么猫腻(网络主播与签订)(3)

看剧有疑

剧中,榕州市星城区法院立案大厅一开门就冲进来一位母亲,声称自己的女儿骆优优作为咔吧咔吧公司的网络主播,直播时不幸猝死。骆优优的父母索赔100万,而咔吧咔吧公司声称双方没有劳动关系,只愿人道补偿6万元。新业态用工与传统的劳动关系有哪些不同?

签约直播公司有什么猫腻(网络主播与签订)(4)

法官说法

记者:近几年,网络主播猝死事件不止一起,有吃播走红的主播因长期暴饮暴食,导致体重高达300多斤,猝然离世。有被粉丝追捧的游戏主播,长期昼夜颠倒,在零点至九点直播,猝死时年仅20岁……可能在人们眼中,很多主播可以“想播就播”,不用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派按时干活,不用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比较自由,真是这样吗?这些新业态用工与传统的劳动关系有何区别?

北京海淀法院法官助理刘浪:新业态下,网络公司往往强调,自己只提供一个平台。比如直播用工中,部分主播可自行安排直播内容、工作时间、时长、地点,所获收益也主要取决于直播人气、礼物提成等,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再比如,部分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等通过平台获取消费者订单需求,自行决定是否接单以及工作地点和时长,均体现了与传统劳动方式的不同。

合同名称是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吗?

签约直播公司有什么猫腻(网络主播与签订)(5)

剧情回顾

法官叶芯:去劳动仲裁过了吗?

法官方远:去了。劳动仲裁部门认为骆优优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骆优优和公司的关系签的是经纪合同,所以说即便是在工作中意外去世,这个公司也不需要根据工伤赔付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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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剧有疑

剧中,劳动仲裁部门认定直播过程中猝死的主播骆优优不是被告公司的员工,主要依据是双方签订的是经纪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合同名称是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吗?如何维护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释法

记者:剧中,骆优优的父母之所以主张自己的女儿与咔吧咔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因为认为两者之间存在人身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但是骆优优与公司签的却是“经纪合同”。这份合同不仅让劳动仲裁部门没有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也让审理此案的法官,包括屏幕前的观众,一度认为咔吧咔吧公司不用支付相关费用。

北京海淀法院法官助理秦婧然:网络直播用工与传统劳动关系的很大不同就在于,部分网络主播与网络机构之间的关系较为松散,从属性较弱,往往不符合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是以“合作协议”“代理协议”“经纪合同”为名,在合同中约定双方为“友好合作,共同获益”,以此主张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这些都给审判实践中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提出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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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如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

刘浪: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三个情形时,劳动关系成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记者:剧中,更让人心痛和气愤的是,在骆优优去世之后,咔吧咔吧公司利用她的微博进行炒作,吸引关注,为公司谋利。在基层法院调研的最高法法官助理叶芯,假扮主播前往咔吧咔吧公司应聘,调查到了关键证据。

签约直播公司有什么猫腻(网络主播与签订)(8)

剧情回顾

公司管理人员:昨天晚上我们的直播业绩特别棒。

法官叶芯:这是什么?

公司部门经理:复盘会呀,这个是3:00至8:00的海外专场,数据新鲜出炉。

叶芯:通宵了,接着复盘啊?

经理:金钱永不眠,就是要通宵!就是要提升转化率!这样他们成功了,我们才能成功。

法官释法

记者:剧中,叶芯调查发现像骆优优一样的主播们并不是公司所称的“是自由的”,公司要求主播上班打卡、连播15小时不休息、通宵复盘数据等。网络主播与一些能提供平台资源的网络公司、机构之间的关系应该如何认定?

秦婧然:通常情况下,网络主播与平台方的法律关系有两类,一类就是像剧中骆优优这样的主播,他们受网络公司管理,由网络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调整。比如,网络主播在公司的直播间直播,所售产品、内容、时间由公司安排,劳动报酬由公司发放,即便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并非劳动合同,但并未改变双方之间人身、经济上的从属性,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签约直播公司有什么猫腻(网络主播与签订)(9)

秦婧然:在合伙分成模式中,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民商事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规范。比如,合同中未约定直播内容、时段、地点,公司对主播不进行管理、不支付劳动报酬,主播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直播,收入来自直播热度、粉丝打赏等。双方按照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一名主播可以同时与多家网络公司进行合作,网络公司对主播不作约束。那么,这种情况下主播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剧情回顾】

审判长方远:经合议庭评议,本院认为,骆优优在咔吧咔吧公司提供的场所工作,由该公司发放劳动报酬,受该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管理约束,双方之间并非相互独立平等的关系,而是存在管理从属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骆优优与咔吧咔吧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工亡待遇问题,骆优优在直播期间猝死,系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有权主张工亡待遇。咔吧咔吧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向骆辉国、陈淑丽支付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内,共计100万元。

签约直播公司有什么猫腻(网络主播与签订)(10)

记者:在“互联网 ”时代,劳动者应当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刘浪: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提高法律意识,充分了解行业发展情况、公司运营情况、公司文化特点等因素理性选择职业。签订合同前,务必确认合同性质,详细了解其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工作过程中要及时保存证据,以便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记者:今年9月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等多部门联合开展行政指导,要求平台企业进一步落实好政策要求,积极承担用工责任,切实保障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秦婧然:剧中方远法官在宣判后说:“人不是机器人有极限,可当公司所有的制度设计完全趋向于利益最大化的方向时,这将是对人和人性的扼杀。希望骆优优的悲剧在现实中不再出现,我们一起守住法律的‘底线’,守住劳动的‘尊严’。”

签约直播公司有什么猫腻(网络主播与签订)(11)

法眼看剧

本期《法眼看剧》提示,是不是劳动关系,不能只看合同抬头,要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支付报酬等因素。

文章原载于中国之声

供稿:海淀法院

编辑:姜欣雨 姚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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