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责权利(国有企业董事会26项职责)

董事会是企业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定战略”方面,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战略规划研究、编制、实施、评估的闭环管理体系;“作决策”方面,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决策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比如,企业经营计划、重大投融资事项、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改革方案等,并督导经理层高效执行;“防风险”方面,董事会应当推动完善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有效识别研判、推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责权利?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责权利(国有企业董事会26项职责)

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责权利

董事会是企业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定战略”方面,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战略规划研究、编制、实施、评估的闭环管理体系;“作决策”方面,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决策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比如,企业经营计划、重大投融资事项、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改革方案等,并督导经理层高效执行;“防风险”方面,董事会应当推动完善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有效识别研判、推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董事会审议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研判其合法合规性、与出资人要求的一致性、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契合性、风险与收益的综合平衡性等。

董事会26项职责

1.对国资委负责,执行国资委的决定,接受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公司和董事会的运作对国资委具有透明度。

2.按照国资委关于公司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的有关规定向国资委报告工作。

3.根据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批准公司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项目,确定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重大固定投资、对外投资项目的额度,批准额度以上的投资项目。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报国资委备案。

4.批准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并报国资委备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职务的管理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

10.外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制度健全、运作规范的董事会,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决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事项。

11.除应由国资委批准的有关方案外,批准一定金额以上的融资方案、资产处置方案以及对外捐赠或者赞助,具体金额由董事会决定。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或者不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决定公司内部有关重大改革重组事项,或者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包括:批准清理整合公司内部过多层级、过多数量子企业的方案,批准公司内部业务结构调整(包括非主业资产剥离、重组)方案,批准公司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对以公司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革的方案作出决议,对公司职工分流安置方投资计划,应当报国资委备案。

13.依据国资委有关规定,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企业工资总量预算与决算方案、企业年金方案等;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其中,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方案,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审议通过后董事会方可批准或者作出决议。

14.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审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决定聘用或者解聘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决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限,对公司风险管理的实施进行总体监控。

15.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问责制。

16.建立与监事会联系的工作机制,督导落实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17.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

公司子企业数量较多的,董事会可以选择其中的重要子企业,由董事会决定行使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也可仅对行使重要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决定。董事会选择重要子企业时,应当根据公司子企业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实现利润、职工人数等指标占公司相应指标的比例和子企业在公司战略中的重要性以及子企业在行业中所处地位等因素确定。

18.除上述职权外,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9.董事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可以把主业范围内一定金额的投资项目决定权,一定金额的公司资产转让、对外捐赠或者赞助的批准权,授予董事会设立的常务委员会等被授权人。董事会应当制定授权的管理制度,明确授权的范围和数量界限,规定授权人的职权、义务、责任和行使职权的具体程序。被授权人须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行使授权结果。

20.董事会行使职权应当与发挥公司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相结合,董事会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和选聘高层管理人员,应当事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21.董事会行使职权应当与职工民主管理相结合,支持公司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履行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2.董事会应当积极维护出资人和公司的利益,追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妥善处理出资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效调动高层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23.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实施有效的战略监控,准确把握公司发展方向与速度,防范投资、财务、金融产品、知识产权、安全、质量、环保、法律以及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风险。

24.董事会应当认真执行国资委关于高层管理人员选聘、考核、薪酬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范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在资金使用、用人、办事等方面权力的制度体系,并确保各项制度严格执行。

25.董事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公司企业文化的建设工作,督促和指导公司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26.董事会未有效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并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国资委对董事会实施改组。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1.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研究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和方法以及总经理继任计划;

(2)按照有关规定,向董事会提名总经理人选并进行考察,对总经理提出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和董事长提出的董事会秘书人选进行考察;

(3)经董事会授权,可以对子企业董事、监事和不设董事会的子企业总经理人选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推荐意见。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

负责拟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考核、评价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业绩,并依据考核结果,向董事会提出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兑现建议。

3.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指导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建设;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报酬的建议;

(3)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议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变动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4)向董事会提出任免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建议;

(5)督导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

(6)对企业审计体系的完整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督导;

(7)与监事会和公司内部、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

董事会未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可以由审计委员会对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结果。

董事会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其职责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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