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推定的弊端(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是刑法的重大原则,是社会文明的一大标志,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有罪推定的弊端?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有罪推定的弊端(无罪推定原则)

有罪推定的弊端

无罪推定是刑法的重大原则,是社会文明的一大标志。

一个人是否有罪,他只是嫌疑,在没有取得有罪证据之前,应该始终是自由的。

一个人具备了实施犯罪的危险性、危害性,或者当场实施犯罪,有关机关就得启用侦查措施,就得限制他人身自由的幅度。要么使用拘留、逮捕等措施,完全限制人身自由,要么通过留置查看、监视居住、人保物保等方式,一定范围内限制人生自由。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更好的获取证据,以防止证据毁灭隐藏,为侦破案件带来不利、带来困难。

一个人假定他是无罪的,只有受到举报控告,有关机关主观上才能有所怀疑,适时介入,通过现场收集证据,经过外围调查核查,在掌握物证、人证的基础上,分析得出构成犯罪的初步结论。这种结论的靠山,就是形成证据链条的犯罪证明体系,只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明体系,人证物证俱全,有关机关的侦查工作才算完成,才具备交付审判的基本条件。

审判是控诉一方与辩护一方的当堂法律博弈。有关机关以侦查证据为依据,当堂呈现,提出有罪的控诉意见。辩护一方对控诉方提供的证据,逐一查看,逐一质证,提出不同意见,为被指控的嫌疑人做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双方的控诉、辩解意见,都要出自于法律规定的合理逻辑,才能为审判定罪量刑提供可参考可吸收的依据。

正是通过当堂庭审的实质化,控辨双方一番法律博弈、证据博弈,最终通过判决来确定一个人有罪还是无罪。所以,一个生效的法律判决,才是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命运之书。此前的一切针对措施,都是在寻求找到有罪的证据,为当堂呈供和指控做准备工作。绝非几页公诉书就能预示一个人要受到刑罚。以人为本的文明社会,决定一个人受到刑罚追究,必须得趟过法律这条河流、趟过证据这条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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