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乘客隐私被泄露(网约车泄露约车人隐私最高可罚1万元)

  中国江西网/宜春头条客户端讯 记者曾志翔报道:近日,《宜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2月施行,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网约车乘客隐私被泄露?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网约车乘客隐私被泄露(网约车泄露约车人隐私最高可罚1万元)

网约车乘客隐私被泄露

  中国江西网/宜春头条客户端讯 记者曾志翔报道:近日,《宜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2月施行。

  《细则》共七章四十八条,涵盖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等方面相关规定。《细则》第二十七条指出,网约车驾驶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规范,文明行车,不得巡游揽客或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设有巡游出租汽车营业站的站点候客。

  此外,在乘客与网约车驾驶员权责方面,《细则》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

  第三十三条指出,网约车乘客应当文明乘车,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二)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车、停车;(三)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应当有人员陪同或者监护;(四)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支付乘车费用;(五)不得损坏车内设施、设备。乘客违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终止服务。

  第三十四条指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并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有关部门举报:(一)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二)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三)不提供税务发票的;(四)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者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五)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的。

  第四十五条指出,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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