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种子质量标准规定(假种子横行乡村)

眼下

正是农忙时节

各地农民朋友抢抓农时

开展春耕春种春管

种子也迎来了热销的高峰期

近年来

各地加大种业执法力度

但记者在多地调查时仍发现

A种子包装袋装B种子的

套牌种子等仿冒现象泛滥

“白皮袋”种子、

套自家种子违规销售等行为

屡见不鲜

严重扰乱种业市场秩序

挫伤种业原始创新积极性

危及种业安全和国家粮食安全

假种子是怎么“溜”进市场的?

今天(3月1日)起施行的新种子法

都做出了哪些修改?

选购种子时需要注意什么?

我国种子质量标准规定(假种子横行乡村)(1)

全链条监管存隐忧

基层种业管理部门干部告诉记者,假种子横行乡村的背后,凸显执法监管有难题,特别是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存隐忧。

调查取证难

不法分子利用交通工具流窜作案,流动性强,无固定地点、无发票、无联系方式。交易通常采用点对点的销售方式或熟人介绍,直接把种子送到农户家中,现金交易,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跨界监管难

不法分子瞅着监管薄弱地带“钻空子”,在跨省、跨市等交界地带销售假种子,尤其在偏远农村“打一枪换个地方”,往往难以被发现查处。

认定执行难

不同部门对假种子的鉴定方式和过程不一样,困扰基层监管执法人员。当前,基层行政部门和办案单位对我国种子法第49条的理解和执行标准上有差异。公安部门对此类案件中的假种子鉴定需要认定种子的真实性,鉴定结果是对案件定性的必要条件,即对种子进行真实性、质量、造成损失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而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认为根据我国种子法第49条规定,没有标签的种子即为假种子,无需对种子抽样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新修订的种子法未对此条进行修改

我国种子质量标准规定(假种子横行乡村)(2)

那么,如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当务之急是统一鉴定标准,加强执法联动,形成有力震慑。国家应强化顶层设计,协调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明确对相关法律条款的理解和执行标准,统一鉴定标准,从严从快对假劣种子案件进行查处。

同时,基层干部呼吁,公安部门加强案件会商、鉴定检测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协调,明确办案尺度,统一证据标准,形成打击惩处合力。

各级部门应按照全链条监管思维监管执法。上级部门应督促地方配齐配强监管力量,盯紧监管薄弱区域,对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重拳出击。

新种子法来啦!

种业科技自强自立、种源自主可控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而建立激励和保护原始创新的种业法律制度是“打好种业翻身仗”的关键。

2000年12月1日,种子法正式出台实施。在2004年、2013年、2015年,种子法进行了三次修改。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种子法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种子法的第四次修订,全面强化了品种权的保护力度,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推向新高度。那么,新种子法做出了哪些修改?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这次新修订的种子法借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文本,引入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新种子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引入,既表达了国家保护原始育种创新,遏制“剽窃育种”的决心,也为植物新品种的后续改良和推广应用建立了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这一制度对从源头上解决我国种业品种遗传基础窄、种子同质化严重问题,激励原始育种创新,保障粮食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李菊丹

有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支持,原始品种权人就可以放心了,所有人包括用换马甲方式的使用方式或者什么样的生物技术,这样的育种方式进行改造的行为都将是对这个品种的使用,原始品种权人都能从中获利。

我国种子质量标准规定(假种子横行乡村)(3)

加大保护力度是此次种子法修改的另外一个重头戏

新法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多行使权利的机会,同时让侵权者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

新种子法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了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的储存。

为了提高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威慑力,新种子法还加大了侵权赔偿力度,将惩罚性赔偿数额倍数的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由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修改后的种子法保留了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权利

新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依照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享有的其他权利。

种子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只是规定了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销售超出自繁自用数量的种子,大量销售超出自繁自用数量的种子是一种侵害品种权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不仅仅是粮食、蔬菜和果树等可食用的植物,观赏类植物也在其中。为进一步鼓励育种创新,此次新种子法在第九条增加了新内容,“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

我国种子质量标准规定(假种子横行乡村)(4)

种质资源是带有遗传密码的物质载体,对培育新品种有着重要价值。根据2021年初数据,我国粮食种子自主选育的品种种植面积占到95%以上,做到了“中国粮主要用中国种”。猪牛羊等畜禽和部分特色水产种源立足国内有保障,现在畜禽、水产的核心种源自给率分别达到75%和85%。但同时,农业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强,特别是在育种的理论和关键核心技术方面,我国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种业创新的主体企业竞争力不强,存在小、散、低、重等问题。

继1962年出台《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后,时隔60年,中央再次对种业发展作出重要部署。2021年7月9日,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提出了种业振兴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一揽子安排,为打好种业翻身仗、推动我国由种业大国向种业强国迈进提供了路线图、任务书。

选购种子四大忌

不难看出,我国对于种业的保护一直在努力。但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农户无法辨别种子真假,极易受骗,在购买种子时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一忌盲从:有些农民在种植什么作物上,喜欢随大流,在选购种子上也是如此,不顾自己的土壤、水肥、管理等条件因素,与左邻右舍选购同样的种子,其种植结果当然大不一样。只有根据自己的土地条件,因地制宜选购种子,才能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二忌趋“小”:有些用种者片面地认为“籽粒小的杂交种纯度好”,在选购杂交种时就以籽粒小为标准,给某些不法种子商贩带来可乘之机,专门筛选一些小粒商品玉米掺在种子里出售,坑农害农案件时有发生。这里提醒广大用种者,杂交种因组合不同,生产的种子有小粒的,也有大粒的,不要以为只有小粒种子纯度好,更不要轻易购买小商小贩出售的杂交种,应到县以上种子公司专营店选购杂交种。

三忌趋“新”:目前,各科研育种单位培育的农作物新品种不少,但真正大面积应用于生产的不多。广大用种者在选购新品种时,一定要认准是经过省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品种,为了慎重起见,先要少量试种新品种,然后再大面积种植。

四忌趋“外”:不少用种者在选购种子上容易步入“当地品种不如外地品种”的误区,结果出现轻信广告,经济损失严重的问题。用种者应在当地种子管理部门公布的区划品种范围里选购适宜自己条件的种子。

除了上述的四大忌,农民朋友要想买到称心如意的种子,还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 到有种子经营资格的单位去买种子。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并且必须按照《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作物种类和地点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切忌到证、照不全的单位或个人手里购买种子。
  • 要选购经过精选、加工、包装的种子。这些种子一般质量较高,信誉较好。有的包装种子还进行了包衣处理,种粒上涂有一层由肥、药、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混合组成的包衣,可提高种子发芽率,促进苗齐、苗壮,并可杀灭苗期的病虫害,成活率高,使用方便。
  • 选购包装规范的种子。经过包装的种子,包装袋上(或固定在包装袋上)按要求印有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种子数量、警示标志等标注内容。购买种子时如果看不到这些标注内容,说明这些种子至少在包装上是不规范的,请不要购买。
  • 记得索要品种栽培说明书,做到良种良法相结合。因为优良品种往往要求一些特殊的栽培方法,如果不得法,就会造成人为减产。
  • 买种时切记索要售种发票,保存种子包装,以便发现种子有质量问题时凭据索赔。

民以食为天,粮以种为先

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一个世界

一个品种可以造福一个民族

法治正为培育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

一路护航

来源|农视网、半月谈、新华社、央视网、潇湘晨报、龙粮网、澎湃新闻、中国农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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