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收自支事业编制改革(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撤销)

事业单位使用的事业编制,按财政供养类型,分为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全额事业编制适用于基础教育、公益服务等没有收入来源,承担基础服务和公益服务、行政辅助支持类事业单位,这类编制类型也是事业编制使用发展的方向。事业单位剥离其承担的生产经营职能,实行管办分离、事企分开之后,不再设立承担生产经营职能的事业单位。没有了收入来源,单位经费、个人工资福利等全部由地方财政统一供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全部使用全额事业编制。

差额事业单位,主要是指基础卫生医疗、基础科研、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介等部分承担收费或生产经营职能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中,除乡镇卫生院由于其承担的农民、居民合作医疗服务工作,属于保留和加强的对象,同时因其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职能,也不适合全部由财政全额供给,因此会继续保留差额供给外,其他的差额事业单位,都存在剥离收费或者生产经营、中介服务职能,改制为企业,推向市场,自由竞争。高校、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明确取消编制,仅保留事业单位属性,根据实际情况定岗定编,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实行编制备案制管理,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性的竞争力。科研院所、各类职校、继续教育等参照改革。除高校、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外,差额事业单位剥离收费和生产经营职能后,正式职工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使用全额事业编制;合同制管理人员随企改制,或者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领取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创业。

自收自支事业编制改革(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撤销)(1)

全额、差额都是《机构编制管理条例》统一规定的事业编制类型。基于财政供给还有一种事业编制分类类型,即自收自支事业编制,是地方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自行核定的事业编制类型,由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由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地方财政统一供给。编制管理规范后,编制部门要求统一清理取消地方自定事业编制,包括自收自支类、自定自筹类事业编制。《机构编制法》出台后,不允许地方政府擅自设置、使用编制类型。因此,自收自支事业编制是撤销的对象,自收自支类事业机构也会随着生产经营职能改企,彻底推向市场和社会,不再存在于体制管辖范围内。原来的自收自支人员中,由组织人事部门委派的管理人员,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任职,退役军人有可能实行二次安置,其他合同制管理人员随企改制,或者推向社会,自主择业。

自收自支事业编制改革(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撤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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