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花百万遭遇婚托(花费近2万屡次相亲不成)

婚介花百万遭遇婚托(花费近2万屡次相亲不成)(1)

今天(4月3日),记者获悉,为了尽快解决终身大事,36岁的袁先生花费近2万元与市区一家婚介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然而,婚介公司介绍的女性,要么看不上袁先生,要么袁先生不满意对方。袁先生认为婚介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介绍对象人数不够且不符合自己要求。相亲屡次失败之后,袁先生一怒之下状告婚介公司,要求婚介公司退还收取的婚介费并赔偿精神损失和误工费等。经扬州市两级法院审理,认定婚介公司未尽牵线搭桥义务,应退还部分婚介费13000元。

婚介花百万遭遇婚托(花费近2万屡次相亲不成)(2)

袁先生到了适婚年龄,一直没有合适对象。2019年1月,袁先生与某婚介公司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婚介公司需提供以下服务内容:为袁先生建立专属爱情档案,筛选面试、深入沟通、推荐匹配对象,提供咨询、婚恋指导,安排约见或交换联系方式,后期跟踪服务。

袁先生在登记表上填写了择偶要求,特别是对职业、身高等都有较高要求。“我对于职业这点还蛮看重的,对方必须有稳定的职业。”签约后,他向婚介公司缴纳19999元的婚介费,约定服务期限为一年,婚介公司一年服务期内安排相亲人数至少12人。

婚介公司先后为袁先生介绍了4名女性见面认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4人都没有与袁先生走到一起。“其中一人的职业还是造假的,婚介公司明显欺骗了我。”相亲过程中,袁先生发现对方的工作单位与婚介公司工作人员描述的大相径庭。转眼一年过去了,袁先生征婚未果,且婚介公司前后只介绍了4位相亲对象。令袁先生苦恼的是,婚介公司这边未介绍成功,另一边熟人介绍的一段恋情也告吹,婚姻大事一时没有着落。

袁先生以婚介公司违反合同条款、存在欺诈行为、安排的女性不能满足其征婚要求为由,多次要求婚介公司返还服务费。婚介公司称:“我们帮你预约相亲,你自称谈到女友了,我们就不继续介绍了。按照合同约定,公司也不用退款。”

“根本没按照合同履行,原先答应介绍12个人选的。”在袁先生看来,婚介公司起初声称有符合其要求的女性,但几次均未能推荐符合其择偶要求的对象,而且服务期内安排相亲见面的次数和人数太少。考虑到对方服务不到位,袁先生遂将婚介公司起诉至邗江法院。

据了解,本案争议焦点为婚介公司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所附服务条款中约定:“记录并存档为甲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文本资料,并定期与甲方确认服务进程与结果。”根据该约定,被告公司完成的约定服务内容应体现在原告确认的存档的文本资料中,而被告公司并未能提供相关文本资料证明其全面履行了服务合同,法院只能根据合同中的费用分配所对应的义务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婚介花百万遭遇婚托(花费近2万屡次相亲不成)(3)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自认的约见人数与被告公司提供的会员详细信息中记载一致。被告公司称之后未为原告约见对象,是因为原告已与他人确定恋爱关系。原告称其与他人2019年2月谈恋爱至同年4月分手,因被告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合同履行期内与他人形成稳定的恋爱关系(交往超过六个月)或结婚、订婚,被告公司终止为原告介绍对象的行为,应认定为未完全履行推荐匹配对象及安排约见的义务。被告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履行了其他服务内容,被告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不予认定被告公司履行了为原告建立专属爱情档案、婚恋指导、后期跟踪的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返还16000多元。一审宣判后,婚介公司不服,向扬州中院提起上诉。最终,扬州中院经调解结案,双方同意被告公司退还原告服务费13000元。

法官分析,本案中婚介公司未履行推荐匹配对象及安排约见、建立专属爱情档案、婚恋指导、后期跟踪等占约定服务范畴的八成左右,所以,婚介公司应当向袁先生退大部分服务费。“该案给消费者提个醒,与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约定具体的服务内容和期限,服务期内也要跟踪记录,以便日后不时之需。”(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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