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十四岁男孩学校死亡事件(湖南2名高中生为一夜暴富)

曾几何时,未成年还是含苞待放的鲜花,但是现在一部分的鲜花变了质,长成了一朵朵食人花。

提起未成年犯罪,人们首先都会想到“残忍”二字,也确实是这样,在诸多未成年犯罪案例当中,他们的作案手法确实让人触目惊心。

刘启智、付振立一个18岁,一个14岁,然而两个人在9天内流窜湖南、广东、云南疯狂作案,残忍劫杀了7人,就连孕妇的胎儿都不放过,残忍程度令人发指,刘启智,1994年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高中学历。他跟付振立就读同一所民办中学,刘启智、付振立两人的家庭并不是特别的富裕,不过他们就读的中学一年的学杂费就高达上万元,足以见得,两人的父母在他们身上都寄予厚望,同样也是娇生惯养。

湖南十四岁男孩学校死亡事件(湖南2名高中生为一夜暴富)(1)

父母的过度溺爱,让两人变得恃宠若娇,在学校他们成为了刺头一样的存在,年龄大一些的刘启智早早就混迹社会,泡网吧,因为把钱都拿去上网,忍饥挨饿已经是常事。

2012年,14岁的付振立因为读不下去书,天天逃课上网,最终选择了辍学,父母不忍心付振立这么小就出去打工,又交了一大笔学费,给他报读了学校里面的暑假补习班,但是在学校待了几个月,因为和老师爆发了不少的矛盾,付振立就离开了学校,回到家中后偷偷拿了800元,混迹网吧,通过网络付振立认识了18岁的李启智,两人通过网络交谈,付振立愈发觉得这个人“不错”,在谈起赚钱难时,两人决定“一夜暴富,经警方查明,最先提出“干一票”的人竟然是14岁的付振立,在聊天时,他还说:“做大事的人连人都不敢杀,还做什么大事,你刘启智要是没钱,还得跟叫化子一样。”

两人一拍即合,决定实施作案。

2012年8月20日,付振立找到了无钱吃饭、天天挨饿的刘启智,而他们第一起作案就选在了武冈市湾头桥镇朝阳村张某家,他们本就是两个孩子,容易让人放下戒备心,谁知道这两人就是恶魔。

两人毫不犹疑杀害了张某夫妇,抢走了1000余元现金,手机一部,价值165元白沙牌香烟三条,还将骑走了一台摩托车逃离了现场。

刘启智和付振立就像是脱了缰的野马,疯狂地犯下杀戮罪,他们离开了武冈市,前往了广东东莞市,他们在东莞租住了一间房,8月25日又将房东夫妇杀害,随后逃往云南,两人之所以逃向云南,是因为两人觉得云南是边境,方便逃亡,而在逃亡途中,付振立竟然还不忘用手机上网,向朋友炫耀自己的作案经过,普通人都难以承受这种情况,他到底是抱着什么心态,8月27日,抵达云南开始寻找目标,29日杀害唐某、30日挟持怀孕的吴某,抢到200元后,将吴某和胎儿一块杀害,两人正准备离开时,听到吴某两岁女儿在哭闹,两人又残忍的将小女孩杀害,2012年9月6日、7日,两人被抓捕归案,当世人看到行凶者是两个孩子时,心头更是一阵发寒。

此案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两人犯罪情节极其严重,手段残忍,犯下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经审理判刘启智死刑,考虑到付振立未满18岁,依法减轻处罚,判无期徒刑,一大一小的两个恶魔终于受到了法律制裁,判决下来之后,刘启智忏悔了,哭诉着害怕死亡,但是在他行凶的那一刻,有没有想过会有这种结果呢,面对日益渐增的未成年犯罪,法律也在慢慢改变。

湖南十四岁男孩学校死亡事件(湖南2名高中生为一夜暴富)(2)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020年12月26日,又一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法院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2021年6月1日夜开始实施,这些法律法规的出现也形成了一条未成年“警戒线”。

湖南十四岁男孩学校死亡事件(湖南2名高中生为一夜暴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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