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5大要素(一个良好的项目负责人)

做好工程管理,首先要学会管理项目负责人,选择一个有诚信、有经济实力的项目合作伙伴是非常重要的。毕竟一个良好的项目负责人,可以把工程项目的风险控制到最低。从裁判文书网中看到案件发生多集中在项目负责人上,至少有80%的风险来源是项目负责人可以控制的,剩下的20%分别来自材料供应商、发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当然,这里只是一个简单概率,没有什么科学,只是从案件发生原因关联来概况,具体数据可在裁判文书网中分析。

工程项目管理5大要素(一个良好的项目负责人)(1)

项目负责人

首先,我们先简单说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即是负责建设项目的管理者。项目负责人能联系项目的使用单位,提出项目的建设目的及相关功能要求,能参与设计方案的评审及设计单位的选择。项目负责人要参与项目监理单位的招标工作。由此可见,理论上项目负责人的管理职能和职务行为还是比较多的,除此之外还有就是项目建设前期垫资的主要出资者,也就是实际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投资均是项目负责人个人资产垫资建设,在完成一定工程量或完成某个建设阶段才按承包合同从建设单位拿到工程进度款。

其次,项目负责人不管是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还是施工单位,其因管理职能参与建设施工整个过程,代表公司或以公司名义参与各项协调会议和合同谈判等签订各种合同、会议纪要、政府文件等,这就很容易构成事实上委托关系。在上篇文章《明知伪造公章还担责?建设单位被项目负责人坑惨了》中所举的创格尔公司与石船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文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项目负责人伪造创格尔公司印章与石船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但基于王文魁是创格尔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的事实关系,加上在伪造公章前发生的王文魁作为创格尔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代表其在合同、政府文件等签字,构成事实上的委托关系即存在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因此构成表见代理而使创格尔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我们主要谈的是表见代理制度,这也是本文给大家着重介绍的工程管理风险点,也是其他行业公司应当引起重视的法律问题。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引用百度百科概念解释)。为方便理解,笔者简单地概括为:

一、我这个行为发生时,是无权代理人;

我在签订这个合同时,本身行为实际是没有代理权限,或者是不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的。

二、我的行为使第三人有理由或事实相信我能够代表公司作出这个行为是合法;

我没有真实的授权委托书、有真实的授权委托书但超过了授权范围或是超出职权范围作出这个行为,但是我有伪造公司印章或项目部印章加盖的授权委托书或是因为我的职务行为、前事实委托行为在合同上签字且有已履行的事实时,我就具备有权代理的外观表象,让第三人合理相信我是有权代表公司跟他签订合同。

三、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没有恶意串通、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下面我们看看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工程项目管理5大要素(一个良好的项目负责人)(2)

项目风险管理

而项目负责人因为职权范围,在项目落地前参加各种商务谈判和合同谈判签订的相关文件、合同等。很多公司未公开授权明示某某是公司项目负责人,但事实上却让其在以上文件上签字,有些文件也明确写明某某公司某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处签字,签字后公司都选择默认即不直接提出修改也未提出书面异议,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律都是偏向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因此,项目负责人的签字、项目部印章就足以构成表见代理行为,除此之外项目负责人伪造公司印章或者是项目部印章加上未授权时有代表行为事实的认定构成表见代理,所有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伪造公司印章是违法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是要负担刑事责任的,大家不要去触犯)

大法盲旺仔有话说(风险防控措施):

1、坚持“一事一授权”,避免构成事实委托具有有代理权的外观表象;

上篇文章已经对此加以分析和说明,想了解详情的读友们可以翻看一下,有意见欢迎大家讨论。

2、针对职务行为的限制,在合同或项目公布栏等多方面向合同相对人展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已明确规定对职务行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不代表我们毫无举措,可以在合同、项目公布栏、短信或函件等多种形式告知第三人某某职权范围、告知授权方式和范围等。虽然不能完全杜绝表见代理行为,但是根据民法典规定“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缩小公司损失范围。

3、未授权前,禁止以公司名义进行任何经济活动,加大公司内部印章管理,完善职务人员追责体系;

4、选择项目负责人、材料供应商合作前,应当做好法律尽职调查,选择诚信度高、经济实力强的人或单位进行合作,有能力把控项目负责人。

小编也是行业小白,刚入建筑行业,水不够深。小观点供大家思考、学习、讨论,有趣的小伙伴欢迎留言。另外,小编有中英文版《法律尽职调查清单》,感兴趣的小伙伴关注私信发送“领取《法律尽职调查清单》”,这是法律人都应该知道的,没有得到的私聊。同时,在建筑行业遇到什么法律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我18785024142(微信同号),我们有专业工程律师龙宏13985488082、王亚军律师:130078***48为您解答咨询,达成委托的说是小编推荐即可享受八折优惠,前提是要先联系我,期待您的来电。

工程项目管理5大要素(一个良好的项目负责人)(3)

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