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困难群众救助一个都不能少)

全市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困难群众救助一个都不能少)(1)

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不断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及时有效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近日,我市出台《2022年亳州市困难群众救助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2022年亳州市困难群众救助 —— 临时救助实施方案》《2022年亳州市困难群众救助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 《2022年亳州市困难群众救助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2022年亳州市困难群众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2022年亳州市困难群众救助——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方案》等困难群众救助一系列实施方案,对困难人群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救尽救。

全市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困难群众救助一个都不能少)(2)

城乡低保:

做到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我市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并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把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根据实施方案,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原则上,低保标准可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确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

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和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对低保家庭开展定期核查,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低保家庭的人口、收支、财产等变化情况,及时作出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

临时救助:

重大生活困难可“一事一议”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我市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

救助对象包括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资金救助、实物救助、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6倍。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救助对象,可通过“一事一议”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特困人员救助:

要主动帮助困难群众申请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主动帮助其申请。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鼓励适时提高补贴标准

我市坚持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坚持惠民便民精准管理,坚持政策衔接动态调整,进一步健全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增进残疾人福祉,推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高质量发展。

根据实施方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7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残疾人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提高补贴精准性。鼓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补贴标准。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材料进行初审,县(区)残联进行复审,县(区)民政局审定后,进行公示。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每月25日前打卡发放。

此外,我市民政部门还采取异地代收代办方式,实行“全程网办”,统一使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申请,简化补贴申请受理环节,实现“马上办、就近办、一地办”。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我市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1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5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适当提高供养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县(区)民政局对申报对象材料进行确认(审批)。

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

做好无法查明身份人员寻亲工作

根据实施方案,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都被纳入生活无着人员救助范围。

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我市相关部门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反家庭暴力庇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服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工作要求,全面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导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救助管理工作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和决策向地方党委报告。

要充分发挥领导协调机制作用,联合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

救助管理机构应按要求在全国救助寻亲网、今日头条发布寻亲公告,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比对、采用人像识别等,切实做好无法查明身份受助人员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工作。定期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员、受助返乡流浪乞讨人员及其家庭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建立完善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对特殊困难人员,要通过入户走访、电话回访等方式定期回访,报请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帮助返回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

--End--

来源:《亳州晚报》

编辑:奚婷 校审:海博 审核:邓传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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