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贵族与奴隶生下子女制度(罗马时期奴隶在没有结婚权的情况下)

#历史开讲#

按照罗马法规定,奴隶是没有结婚权的,但是奴隶在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同居现象,即非正式婚姻,而且很多家内奴隶被释后也可以拥有正式婚姻,甚至主人释放家内奴隶,本人与之结成正式婚姻。

共和国晚期至帝国早期,大量奴隶涌入罗马,随着奴隶数量的剧增,奴隶之间更有条件结成稳固的同居关系,奴隶主出于提高奴隶劳动的积极性,也乐意促成奴隶间的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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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加图曾在《农业志》中提到,可以给奴隶监工一个固定配偶,此外他允许城中的男性家内奴隶付钱与女奴发生关系。另一方面,那些从事脑力劳动且与主人关系密切的家内奴隶待遇较好,他们会在主人的授意下与其他家内奴隶结合,结成事实婚姻。

这一时期,大量出现男主人与女奴同居,以及女主人和男奴同居的现象,甚至主人释放家内奴隶,并与之结婚,例如,贺拉斯就曾公开讨论过男主人与女奴的结合,并指责这种行为是世风日下。

尤文纳尔也曾在作品中提到一位罗马贵妇与粗野的角斗士私奔,讽刺当时社会上的贵妇经常与俊美的男奴结合。这些主人和奴隶结合,以及奴隶间的结合共同构成了罗马奴隶的事实婚姻或正式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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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婚对象的不同,家内奴隶的“婚姻”可分成同一主人奴隶之间的婚姻和不同主人奴隶之间的婚姻,前者是指同一奴隶主拥有的家内奴隶经主人允许结成同居关系,其目的是为了繁殖更多奴隶,为奴隶主谋利。

例如,为了激励女奴生育,科路美拉会释放生下3个孩子的女奴。“帕皮安法”中规定:“女释奴生下3个孩子就可以彻底摆脱与前主人的庇护关系”。有的奴隶主为了增加“繁殖率”,甚至专门组织了奴隶繁殖场。

但这种同一主人奴隶之间的婚姻非常不稳定,往往随着主人转卖奴隶或其他原因便拆散了奴隶夫妻。这一情况一直持续到帝国初期,随着“罗马和平”的出现和对外战争的减少,家生奴隶成为罗马奴隶的重要来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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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促成自己家内奴隶结合更为普遍,奴隶夫妻间此时也往往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加上家内奴隶与主人的关系亲密,甚至可以做“朋友”,于是买卖和转让奴隶时,拆散奴隶家庭的做法便显得极为不人道。

因此,帝国时期,伴随着奴隶待遇得到改善,罗马政府颁布了各种法律限制奴隶主迫害奴隶,其中就包括禁止转让奴隶时拆散奴隶家庭。

与同一主人奴隶之间的婚姻相比,不同主人奴隶之间的婚姻较为复杂,结成事实婚姻的奴隶分别属于不同的奴隶主,这种家内奴隶婚姻形式出现于帝国初期,伴随着奴隶地位的改善,很多家内释奴取得一定身份和地位,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婚姻“自由”,隶属于不同奴隶主的奴隶之间也开始自由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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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其子女的归属问题,罗马法遵循“随母”原则,即孩子的地位跟随其母亲,原则上奴隶所生子女要归女奴的主人所有,但法律同时也规定,男奴的主人若能够与女奴的主人事先达成协议,那么奴隶子女也可归男奴主人所有。

另外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家内奴隶花钱为自己买一个伴侣,罗马的家内奴隶中,男性人数要远高于女性,约占总数的60%,大部分家内奴隶若想与其他女奴同居,则需要购买一个女奴。

一些家内奴隶经常能得到主人给予的授产,于是许多男性家内奴隶用这笔钱购买女奴来作为自己的同居对象,这种购买行为在男性家内奴隶被释前后皆很普遍。这些男性家内奴隶所购买的女奴,按照罗马法,其所有权应该属于他的主人,即便购买女奴时,家内奴隶已经被释,买来的女奴妻子要和被释奴丈夫一样,与丈夫的主人结成庇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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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时期,尽管家内奴隶的“婚姻”状况有了一定改善,甚至可以“自由”结合,但这种“婚姻”的本质目的依旧是为奴隶主谋利,例如,一些奴隶主促成一对奴隶结合后,往往故意释放其中一方,然后以转卖其配偶相挟,向其勒索高额赎金。

不同主人奴隶之间的婚姻中,男、女奴隶主人之间的协议内容也大多与如何分配赎金有关。由此可见,无论是何种婚姻形式,奴隶之间的“婚姻”都是罗马奴隶主榨取奴隶价值,谋取利益的一种手段。

家内奴隶与主人的“婚姻”可分为两种模式,即男主人和女奴的“婚姻”,以及女主人与男奴的“婚姻”。前者“婚姻”出现较早,起源于早期男奴隶主对女奴的性剥削。

共和国早期,西庇阿·阿非利加努斯非常宠爱一位家内女奴,在他死后,他的妻子埃米利亚非但没有报复,反而给了这个女孩自由。但更多情况下,即便女主人心有怨念,也畏于当时强烈的父权不敢多言,她们会将怒气撒在女奴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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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早期,很少有男主人释放女奴后与之正式结婚的情况,在罗马传统观念中,男子与一名卑微的女奴结婚有伤家族颜面,且出于利益考虑,女奴提供不了政治、经济利益,因而共和国早期男主人与女奴的关系大多只是存在性行为,或女奴作为男主人的奴妾,并没有稳定的同居关系。

共和国晚期至帝国早期,伴随着罗马家庭中父权的减弱,以及奴隶待遇的提升,男主人与家内女奴同居,甚至释放家内女奴并与之结成正式婚姻的现象逐渐增多。这一时期,在法律层面,女释奴与前主人所结成的庇护关系中,其义务受到法律的规范,例如,男主人不能对其女释奴的私人财产进行任意剥削,因此拥有个人财产的女释奴具备了一定独立人格。

又例如,公元4年,“埃利亚法”规定,主人只可以对有辱骂、人身攻击等行为和违反释放协定的释奴进行起诉,而不能再滥用私刑。可见随着对女释奴保护的相关法律完善,家内奴隶的条件待遇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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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总体来看,女奴依旧处于主人的剥削之下,纯粹出于感情原因,男主人与女奴结合的情况依旧十分少见,不过相对于共和国早期,个别女奴能够通过与男主人同居获得更好的物质待遇,甚至被释后成为男主人的合法妻子。与之相对的,女主人和男奴的婚姻则感情色彩较为浓厚,共和国晚期至帝国早期,罗马女性地位明显提高,一些罗马女性在经济上获得一定程度的独立。

例如,共和晚期,针对嫁资制,罗马颁布法律使妻子有权要求返还嫁妆。此外罗马妇女拥有了更多自由,能与男人们一起出现在公开场合,女孩甚至可以与男孩一样接受教育。这些都促使罗马传统家庭的父权被削弱,一些罗马女性开始凭个人喜好寻找自己的伴侣,由此出现了很多女主人和男奴同居,甚至释放男性家内奴隶并与之结婚的现象。

另一个较重要的原因是,拥有大规模奴隶的奴隶主在古罗马只是少数,大多都是拥有几名奴隶的小奴隶主,他们并不是特别富裕,很多失去丈夫、父亲的女主人往往会和他们的男性家内奴隶相依为命,这也促使了女主人与男奴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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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男主人与女奴的结合,罗马人大多对于女性与比自已身份低下的男性通婚持排斥态度。这一时期,与下层自由男性相比,许多从事脑力劳动的男性家内奴隶受到下层自由女性的青睐,他们甚至有较高的生活水平和经济实力,因此往往有很多下层自由人女伴。

但是,在古罗马社会,一个人社会地位的重要性要远高于其经济状况,古罗马的经济是牢牢嵌合于社会关系之中的,一个人经济地位的提高,并不能直接改变其社会地位。家内奴隶与下层女自由人结合,对贫困公民的婚姻造成了一定冲击,公民是罗马生活中的重要因素,罗马社会道德观、荣誉观的主要塑造者,要比经济状况优越的奴隶或释奴享有更高的社会地位。

因此,罗马国家会优先考虑公民的婚姻稳定,当社会出现自由人女性与奴隶结合,破坏或不利于公民婚姻的现象,就要予以打击和禁止。例如,为了防止自由女性和男奴的结合,公元52年,克劳迪时期元老院发布决议,若一个自由女性在男奴主人反对的情况下而执意与男奴结合,那么她自己和其后代将一并成为该奴隶主的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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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塞维鲁皇帝曾接到一名叫瓦莱利的法官来信,信中他咨询皇帝,一位女子要与她父亲释放的家内奴隶结婚,但他不知道这样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的话,这位释奴是否要受到惩罚?皇帝则回复称,该法官应该按照社会习俗对这位释奴予以宣判,并表示应该起诉那些娶了自己主人女儿、孙女或其他女眷的家内释奴。

此处塞维鲁皇帝提到了罗马习俗,由此可见,虽然官方不断打压女主人和奴隶结合,但侧面也反映出,女奴隶主和自己的家内奴隶或释奴结合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并引起了统治者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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