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4种形态内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4种形态内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1)

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部署。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要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要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做到“三个区分开来”。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于推进海关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对于加强准军事化海关纪律部队建设,确保海关队伍更加坚强有力,对于落实政治建关、改革强关、依法把关、科技兴关、从严治关要求,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海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四种形态”适用情形和方式进行介绍。

“第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和方式

“第一种形态”主要讲的是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和严格要求。通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让其真正“红红脸、出出汗”,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适用情形

对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群众有一般性议论、社会不良传言,造成一定影响的;对遵守廉洁自律准则、执行“六大纪律”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或者虽不构成违纪但需要提醒纠正的,或者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纪律处分的;对有信访举报,但反映的问题属于一般性问题,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以及虽未发现违规违纪事实,但尚不能完全排除存在问题可能的;存在问题、不构成违纪或违纪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可不追究党纪责任的;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经综合考量,需要由第二种形态转化,可免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意识较弱的,职责范围内问题反映较多,队伍出现违纪违规问题,但情节轻微,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纪律处分的,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反映领导作风、工作作风等一般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提醒和批评的情形,一般适用“第一种形态”。

具体方式

包括: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等2种情形,以及经纪律审查后仅给予提醒谈话、约谈、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等12项组织措施,共计14项。

“第二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和方式

“第二种形态”讲的是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规,对违犯党纪的行为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对党员的五种纪律处分中警告和严重警告是党纪轻处分,属于“第二种形态”;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是党纪重处分,属于“第三种形态”。组织调整属于职务调整范畴,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运用“第二种形态”,从实践来看,受到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的是“大多数”。

适用情形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在具体运用时,对于反映的问题内容具体、可查性强,但涉嫌违纪情节较轻的行为,一般适用第二种形态;经综合考量,有从轻减轻情节,需要由第三种形态转化为第二种形态处理的,应当运用“第二种形态”。

具体方式

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2项党纪轻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4项政纪(务)轻处分,以及取消荣誉称号、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罢免)当选资格、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免职、引答辞职、责令辞职、安排提前退休、降低退休待遇、其他组织调整类措施等14项组织措施,共计20项。

“第三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和方式

“第三种形态”是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党员的处理方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于构成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第三种形态”是阻止党员滑向违法犯罪的至关重要的一道防线。

适用情形

在具体运用时,对于违纪情节较重的行为,特别是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经综合考量,有从重加重情节,需要由第二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处理的;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经综合考量,有从轻减轻情节,需要由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处理的;公安机关对因涉嫌黄、赌、毒、酒驾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后移送的。

具体方式

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3项党纪重处分,撤职、开除等2项政纪(务)重处分,降职、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劝退)、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等7项组织措施,共计12项。

“第四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和方式

“第四种形态”是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进行立案审查,体现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要聚焦“关键少数”,对于严重违反“六项纪律”涉嫌违法的,要加大纪律审查的力度,特别是重点审查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三种情况同时具备的是审查的重中之重。

适用情形

在具体运用时,对那些纪律处分已达不到惩戒目的党员,必须坚决追究法律责任的,比如对经立案审查,有严重违纪事实且涉嫌违法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移送的。

具体方式

根据上述情形,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相得益彰,是一个完整的监督执纪问责体系。第一种形态是党内监督基础工作,在具体实践中,要真正使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切实把纪律和监督挺在前面,使多数人不犯或少犯错误;第二、第三种形态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综合运用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方式,分类处置、层层防治,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严重违纪违法,防止严重违纪违法发展成犯罪行为;第四种形态体现了我们党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要果断稳妥用好第四种形态,严惩犯罪之人,使得第三种、第二种、第一种形态都有威摄力,让党员干部真正把党的纪律、国家的法律、组织的监督提醒当回事。

文/ 曹瑞军 蒋晓玲

监督执纪4种形态内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2)

供稿:乌鲁木齐海关党委第七派驻纪检组

实习编辑:高子岳

审校:高扬

出品:中国海关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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