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流主要来自什么层面(必须要求资金流也一致吗)

在实务中,我们经常听到企业财务谈到“三流一致”,有些甚至要求“四流一致”或者“五流一致”,那么“三流一致”到底指的是那三流?资金流是不是必须要求一致呢?本文从一个近期服务过的咨询案例出发,为大家分析三流一致的内涵,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资金流主要来自什么层面?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资金流主要来自什么层面(必须要求资金流也一致吗)

资金流主要来自什么层面

在实务中,我们经常听到企业财务谈到“三流一致”,有些甚至要求“四流一致”或者“五流一致”,那么“三流一致”到底指的是那三流?资金流是不是必须要求一致呢?本文从一个近期服务过的咨询案例出发,为大家分析三流一致的内涵。

一、 案例

河南省某市A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营业务是芝麻收购、加工、内外销,2013年与河北省B粮食收购企业达成口头约定(未签订正式合同),由A企业负责向农民收购芝麻(未签订收购合同),在收购完成后向农民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由于农产品收购过程需要现金交易,A企业资金紧张无力支付,B企业通过武装押运大量现金完成了现场支付,并向A企业按照10元/吨支付了服务费。2017年该市税务稽查局稽查发现A企业进项税远远大于销项税,经核查发现企业2014-2016年累计由B企业支付农产品收购款约1亿元未在账面体现,稽查局以“三流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为由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中由于A企业与农户未签订书面收购合同,不存在合同流,A企业在收购完成后向农户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农户将货物(芝麻)交付给了A企业,B企业代为支付了收购货款,出现了税务稽查局提出的“三流”不一致情况。

那么,实践中的“三流”政策依据是什么?最早有关三流的文件是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具体规定是这样的,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由此引出了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据流“三流”的说法,但是这个文件是针对购进获取和劳务支付的运输费用的,并且发文在1995年,距今已经20多年,支付方式早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三流”到底包不包括资金流?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中对一个住宿费发票进项税抵扣中的“三流一致”的答复值得关注。

第二个问题是说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从上述答复中可以看到,纳税人购进的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做出限制性规定,换句话说,“三流一致”是不包括资金流的,正确的三流应该是:合同流、票据流和货物劳务流。

三、解决思路

上述案例之所以发展到立案的地步,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交易模式混乱,A企业在该笔业务中实质起到的是居间服务的作用,整个业务模式应该是A、B、农户三方签订收购合同,A公司提供居间服务,B公司直接向农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支付收购款,A公司就收取的10元/吨服务费向B公司开具发票。而在本案例中A公司最大的错误是自己直接向农户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确认了成本、进项,将居间服务业务变成了购销业务,而又没有正确处理由B公司代为支付的货币资金,从而导致被税务稽查立案。

解决思路:1、向主管税务稽查局如实解释业务开展过程,包括资金流向,提供现有的证据资料,比如运费发票、出入库单据、收购发票、收据等等,争取税务稽查机关谅解;

2、已经由A公司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应该按照购销业务处理,根据运输及结算单据金额出具委托付款书,向B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补做账务处理,补缴税金及滞纳金;

3、尚未发生的业务,A公司应与B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协议,由B公司向农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支付收购款,A公司按约定收取服务费,向B公司开具服务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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