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取证的四大原则(电子数据取证)

随着计算机犯罪及网络泄密案件的频繁发生,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势必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司法活动中。1984年,美国FB成立专门的计算机核查小组,成为电子数据取证的开始。2000年,美国成立了官方正式的取证实验室;除了官方部门外,美国许多研究机构和公司也开始进行电子数据取证的研究和实战,包括 Guidance software、 AccessData、 Logicube等世界知名电子数据取证公司。2001年,我国正式引入计算机取证概念,2012年至2014年,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证据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之一,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正式认可电孑数据证据。近几年来,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在网络攻击窃密、反欺诈调查、内部审计、泄密痕迹发现、恶意网站查处等案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美国司法学会(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N)定义电子数据是以一进制形式存储或传输的信息,可以在法庭上被依赖,可以在电脑硬盘、移动电话、个人数字助手、数码相机中的闪存卡等中找到。电子数据证据可用于起诉所有类型的犯罪,而不仅仅是电子犯罪。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査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9月发),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全屏词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Wiki百科中对电子数据的定义是以数字形式存储或传翰的任何证明性信息,法院案件的方可以在审判中使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

电子数据取证的四大原则(电子数据取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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