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常见问题 解惑

知识产权法律常见问题 解惑(1)

知识产权法律常见问题 解惑(2)

一问

企业因为新冠肺炎的疫情延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怎么办?

申请人或权利人可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五零号公告来办理恢复手续。

1、填写恢复权利请求书

对于专利相关权利的恢复,应在其“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一项勾选“不可抗拒的事由”,并说明理由;理由可以是当事人被隔离、受感染、所在地交通管制或者场所被封闭等。

2.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可以是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发布的公告等,或者当事人因疫情被隔离、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证明。

针对多件申请以相同理由提交恢复权利请求的,可以仅提交一份证明材料,将该证明材料随其中一个案件提交,其他案件仅需在恢复权利请求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请号。该证明材料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可以仅在恢复权利请求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的备案编号

3. 办理相关手续

请求恢复权利时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二问

新冠肺炎的疫情期间哪些商标业务可适用“期限中止”?

当事人办理商标业务补正、审查意见书回文、商标规费缴纳、同日申请提供使用证据和协商回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使用证据,办理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复审、撤销复审的申请、答辩、补充证据, 以及请求无效宣告的答辩、补充证据等商标业务,因疫情导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内提出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

三问

专利证书不下发纸质版了吗?需要纸质版证书怎么办?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电子专利证书和专利电子申请通知书电子印章相关事项的公告(第349号)》指出,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20年3月3日(含当日)之后的专利电子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通过专利电子申请系统颁发电子专利证书,不再颁发纸质专利证书。

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通过专利电子申请网站(http://cponline.cnipa.gov.cn)提出请求,获取一份纸质专利证书。

四问

疫情期间不能出门,我想申请发明专利怎么办?

申请专利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也可以自行申请,委托代理机构的,需要把自己的技术方案完整、清楚地表达出来, 联系代理机构线上处理,申请人自行申请的,撰写好完善的申请文件通过电子申请系统提交即可。

五问

疫情期间如何办理费减备案业务、专利优先审查?

1、近期办理费减备案业务的,可在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申请后,将证明文件材料扫描上传至邮箱:jndbcfj2020@163.com,或邮寄至济南代办处(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2层注明“费减备案”);

2、近期办理优先审查业务的,可将相关文件材料扫描上传至邮箱(扫描仪设置为24位彩色、分辨率为200dpi、图片格式为jpg或tiff):jndbcyxsc2020@163.com(优先审查)必要时可以将材料寄至济南代办处(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20号2层注明“优先审查”)。

3.疫情防控期间,通过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缴纳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费用的,票据可选择邮寄方式,济南代办处将通过挂号信的形式寄送缴费票据;选择银行或邮局汇款缴纳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费用的,按照相关要求,请汇款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帐号:7111710182600166032;邮局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可代替地址邮编),各专利缴费人以银行汇付、邮局汇付方式缴费的务必登录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http://fee.cnipa.gov.cn)进行缴费信息的补充,地址邮编: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00088),缴费票据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寄送,咨询电话:010-62356655。

六问

我是一名企业在职员工,疫情隔离期间我做了一个设计,应该以谁的名义来申请专利?

这个在专利法中,是有相关规定的。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由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在职人员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不一定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如果有合同,按照合同执行。没有合同需要根据你发明创造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七问

我做了一个设备,已经卖出去了,还能申请专利么?

根据专利法二十条二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从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一个专利申请,想要获得专利权,是需要保证新颖性的,所以一个已经出售的设备,属于使用公开。因此,建议专利申请应该在产品销售之前进行,这样才会对你的产品做到最好的保护。

八问

我在展会上展示了我的产品,我的产品还能申请专利么?

展会公开,也是公开的一种情况。但是专利法针对这种情况有专门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但是也要注意,上述展会也是有限制的,不是所有的展会都行。但是,一定要保留好参加展会的相关材料,以便于申请的时候提供相关证据。

九问

必须要先做出实物来才能申请专利么?

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的。

申请专利一般不需要实物产品,对于以机械、电气结构组合而成的产品,只要能将自己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的解释(必要时结合附图),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专利申请文件的描述做出产品来,就可以申请专利了,无需亲自生产出实物来。

但是对于一些需要实验数据支撑的方案,如各类化学品,因为其所取得的有益效果需要实验数据支撑,而要获得实验数据,必然需要做出一些实物来,所以这类产品在申请专利之前,是需要先生产出少量实物来的。

十问

在别人的专利产品基础上做的改进,我能申请专利么?

完全可以。

首先,我国的专利制度是先申请制,谁先申请专利,专利就是谁的。

其次,发明创造是无止境的,世界上大部分的发明创造是属于改进型发明创造,即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做的改进,而这里的“现有技术”并不限于自己的产品,全世界所有的“现有技术”均可以作为你发明创造的起点,别人的专利产品,从其专利被公开的那一刻或者其上市销售的那一刻起,它就已经属于“现有技术”,所以你完全可以在其基础上做改进,并申请为自己的专利。

来源:烟台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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