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号必须不欠费吗(停机5年未销号欠费7000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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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初因欠费被停机的经历,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可湖北襄阳的黄女士,却在停机5年后,被电信方告知她欠费高达7700元。此事一经报道,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相关话题登上热搜榜,阅读量达2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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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网友表示自己有类似经历

电信运营商就是个“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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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网友有点“方”了:

难道不是到期就自动注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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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网友支持电信方

认为是黄女士不履行与电信的合约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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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高达7700元的手机欠费从何而来?

停机后运营商是否还有权继续扣费?

电信主张的“滞纳金”又有何依据?

法妹儿梳理了移动、联通和电信

三大运营商的相关规定

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律师

为大家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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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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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底,黄女士来到电信营业厅准备办理一个中国电信的电话号码。营业员在查询她的个人信息资料时,发现她名下已有一个电信号码,且欠费高达7700元。黄女士这才想起自己在2014年办理过电信的一项资费套餐。据黄女士介绍,2014年她在襄州区租房时,向当地的电信代办点申请过宽带套餐,当时还获赠了一张电话卡和一部手机,但使用了该套餐三四个月后,她就没有再续费使用了。

黄女士质疑,为何电信未对自己欠费做任何提醒,就只管收费。电信回应称,黄女士没有留下其他联系方式,他们无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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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双方还在协商中。

回应:合约机协议约定两年使用期

黄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她从移动和联通方面了解到,一般个人的电话号码在欠费停机超过3个月后就会自动销号。为什么到了自己这儿,号码欠费已经长达五年还在计费?

“黄女士当时参加了电信的合约机活动,协议约定是两年,但她实际只使用了三个月就自己放弃了,也没有到营业厅来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所以系统一直在进行收费。”

中国电信航空路营业厅值班经理称,黄女士办理的是为期两年的乐享3G套餐,每月收费189元。两年共计收费4536元,剩下的3000多元则是欠费产生的滞纳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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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显示,合约机泛指通讯运营商(如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大运营商)与手机生产商合作定制的合法手机类型。用户使用该手机必须和指定运营商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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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报记者调查发现,三大运营商均长期推出各种合约机活动,参加此类活动,必须与运营商签订为期两年的协议。

记者拨通移动人工客服电话,询问合约机相关问题,客服表示用户参与合约机活动确有两年的协议期,在此期间用户不能换号。

“如果欠费不交,系统会扣费至两年协议期结束。如果中途违约取消套餐或换号,则需要支付违约金,赔偿我们在活动中提供的手机价值金额。”

中国电信襄阳分公司办公室主任今天也回应称,黄女士当时拿的价值1895元的手机为合约机,如每月不按时交费,就会一直计费。现在希望黄女士至少将手机钱交上,如果黄女士不交费,将走诉讼途径解决。

记者随后又走访联通和电信营业厅,通过询问工作人员,发现三家运营商关于合约机活动的协议基本一致。虽然形式上略有差别,但实际上都和用户绑定了为期两年的号码使用期,用户中途不得取消套餐或换号,否则需支付违约金。且两年内每月用户都需要缴纳一定的金额,名为套餐费或最低消费。此外,记者得知,现在办理此类型的套餐,还要求绑定银行卡,每月费用将直接从银行卡划拨。

所以,从协议内容来看,电信方扣费的行为似乎是正当的。但如果从法律层面分析,是否会有不一样的答案呢?

观点:运营商有权扣费但或失公平性

用户与运营商签订的优惠购机合同,约定两年后用户才享有解除绑定等权利。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易小兰认为,双方实际上成立了附解除条件的买卖合同关系,即消费者与运营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得随意解除,必须满足“使用两年时间”的条件,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个人号码所涉合同则不涉及上述问题,消费者可随时与运营商解除买卖合同关系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易小兰认为,黄女士参与的合约机活动和一般个人号码存在着显著区别。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表示,若如运营方所说,黄女士确实办理了为期两年的乐享3G套餐,那么双方就达成了两年的服务合同:

“在黄女士单方欠费的情况下,运营方有权计算至约定期限结束。剩余已产生的费用视为黄女士已使用,是否提醒用户要看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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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认为必须绑定两年的条款有失合理性,因为这使得作为平等主体的消费者陷于显失公平的境地。

易小兰表示,就市场调研情况统计,三大运营商在与用户签订的合同均为运营商拟定的格式条款合同,就市场及用户角度而言,该合同丧失公平性。用户作为使用方,运营商提供可选择的服务类型受限,且有套餐捆绑,并非用户真实意愿表达。

所以,易小兰认为,运营商有权扣费还有一个重要前提条件——用户是在完全知晓运营方提供的套餐服务、内容、合同条款且自愿的情况下与运营方签署合同。

“如此,用户便不能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停止支付相关套餐费,否则运营方有权计费至合同约定期限结束。”

易小兰补充,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且具有特定的行业垄断地位的运营商,应当尽到提示义务,避免消费者因不懂法律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关系,从而产生不公平、不合理的后果,承担不合理的各种费用及违约金。

看法:“滞纳金”费用过高

黄女士所欠7700元,其实只有4563元是两年套餐费,其余3000余元是电信方所称“滞纳金”。

“‘滞纳金’实为黄女士未按照约定支付套餐费所生产的违约金。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金不能超过其损失的30%,因而运营方所称的‘滞纳金’显属过高,应当调低。”王英占表示。

易小兰认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违约金的支付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本案中黄女士的过错程度、产生的实际损失等客观情况,结合公平及诚实信用等原则,高达3000余元的违约金明显属于不合理的范畴。”

此外,王英占还认为电信方索要滞纳金可能已过诉讼时效。

“若当时合同上有付款期限,运营商应在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要求黄女士支付套餐费,否则已超过当时的诉讼时效规定,法律将不再支持;若没有付款期限,运营商仍可索要。

王英占表示,作为合同双方,都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消费者的黄女士应主动缴费,运营商也更应积极、忠实地履行合同义务,避免自身损失的扩大。

法妹儿提醒:

手机欠费要及时交纳

否则会影响个人征信

还可能被运营商追缴违约金

切莫因小失大!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赵紫荆

部分综合自澎湃新闻

编辑 李丽莎

审核 开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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