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病故的子女还有父母的继承权吗(独生子女不能继承全部财产)

再婚家庭的家庭关系较为复杂,涉及到的继承人众多,在继承时,极容易产生继承人纠纷,并且财产的分配常常违背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懂点继承法,做好生前财产规划,对于再婚家庭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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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继承法,我们从真实案例说起:

再婚后,继生子女同享继承权

案例来源中华遗嘱库

家庭背景:

1、李先生50岁,共有两段婚姻;第一任妻子于2005年去世,李先生与亡妻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26岁,已婚,小女儿22岁,未婚;

2、2010年与第二任妻子许女士结婚,婚后无子女;许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子,李先生与许女士结婚时继子尚未成年,双方存在抚养关系。

3、李先生资产情况:4处房产(婚前个人房产),大量现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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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于2017年因病去世,去世后,我们来分析一下李先生的法定继承人:

相关继承法条文参考:第九百零六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九百零七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九百零八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九百零九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需要进行区分:

1:继子女未成年且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双方互有继承权。形成抚养关系是指继子女年龄较小,随继父母生活,由继父母提供生活照料和生活费用的情形。2:继子女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双方之间都没有继承权。如继子女只是名义上的,但未随继父母生活,也未以继父母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况。3:继子女成年的,双方之间都没有继承权。

一般认为,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生子女,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那么,按照以上案例,李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包括:李先生两个女儿、继子、妻子,均属于第一继承人。

按照继承法第九佰零九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额分配遗产。也就是说,李先生两个女儿、一个继子、再婚妻子可以均分李先生遗产,包括4处房产及大量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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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这个再婚家庭中,遗产继承将会出现三个风险:

1、李先生的遗产,未成年继子获得与亲生女儿同等的继承权,是否符合李先生的遗愿?

2、大女儿在李先生去世时已经结婚,大女儿继承李先生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符合李先生遗愿?

3、内斗风险,继承人众多,且资产价值不菲,在分配中会产生很大矛盾,让继承过程开展困难。

遗产继承解决方案:

1、针对非现金资产,李先生可以订立一份真实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使财产按照个人意愿分配,减少家庭内斗带来的风险;

2、现金部分通过购置人寿保险来实现传承,受益金直接支付受益人,从而绕过继承权公证手续,实现无缝传承。李先生作为保单投、被保人,将身故收益金指定为家人享有。

再婚后,独生子女不能继承父母全部遗产

案例来源中华遗嘱库

家庭背景:

1、陈先生65岁,共有两段婚姻;第一任妻子已去世,陈先生与其育一名独生儿子陈俊;

2、2012年与第二任妻子刘阿姨结婚,婚后无子女;刘阿姨与前夫育有一名独生儿子,结婚时儿子已成年,刘阿姨儿子与陈先生不存在抚养关系,也不存在赡养关系。

3、陈先生与刘阿姨结婚前,与亡妻共同购买了一栋价值500万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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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陈先生因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办完爸爸的葬礼后,陈先生儿子陈俊想把父母名下的别墅通过继承的方式变更到自己名下,却遭遇继承难:工作人员明确表示需要刘阿姨放弃继承才可以。陈俊满脑子问号:这别墅明明是爸爸妈妈挣钱买的,自己是他们的独生子女,怎么就不能继承呢?刘阿姨一天都没住过这个别墅,怎么还享有继承权呢?

按照我国现行的《继承法》规定,陈先生的现任妻子刘阿姨属于第一继承人,与独生儿子拥有同等继承权(陈阿姨的独生儿子由于与陈先生没有抚养及赡养关系,故陈阿姨的独生儿子不属于继承人),那么陈先生与亡妻购买的别墅,按照继承法法定继承,继承的份额应该如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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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妻过世时,房屋的1/2作为亡妻的遗产,由陈先生和儿子陈俊平分,陈先生分得房屋1/4,加上原先拥有的1/2,陈先生拥有产权的3/4,儿子陈俊拥有产权的1/4。

陈先生去世时,他占别墅的四分之三产权作为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刘阿姨、儿子陈俊平分3/4产权,即刘阿姨通过继承获得别墅的3/8产权、陈俊通过继承获得别墅的3/8产权,加上陈俊原本拥有的产权1/4,陈俊合计拥有别墅产权5/8。

这就出现了再婚家庭,独生子女无法完全继承亲生父母房产的情况。

其实,再婚家庭的遗产继承,完全可以通过公证遗嘱来避免继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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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订立在再婚家庭中至关重要

上述两个再婚家庭的继承案例,其实大部分的顾虑与担忧,是可以在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提前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合法处分个人遗产,遗产尊重被继承人意愿进行财产传承。

根据新的继承法规定,遗嘱订立有六种形式:

第九百一十三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九百一十四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九百一十五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九百一十六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九百一十七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第九百一十八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若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立遗嘱人生前所立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多份遗嘱中若存在公证过的遗嘱,则公证遗嘱效力最优先。已公证的遗嘱只能以新的公证遗嘱变更或撤销,自书、代书、见证、录音、口头遗嘱形式均不能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继承尽管是现时最普遍的定向传承方式,但遗嘱继承,依然具有风险,例如遗嘱继承的财产,若被继承人存在债务,遗产将率先用于偿还债务,债务权>继承权;再例如有继承人表示对遗嘱的真实性存在质疑,则需要进行继承权公证,或需要到法院判决遗嘱真实有效性,导致继承过程相当漫长等。

人寿保险的传承功能,可能远超想象

其实在普通家庭中,资产的定向传承,除了订立遗嘱外,还有一个风险抵御性非常强的工具——人寿保险。

针对非现金资产,订立一份真实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使资产按照个人意愿分配,减少家庭内斗带来的风险;对于现金部分,可以通过购置人寿保险来实现传承,从而绕过继承权公证手续,实现无缝传承。

通过保险金进行的资产传承,与遗嘱继承是相互相成的,保险金继承可以抵御遗嘱继承产生的被继承人债务风险、经营风险,以及继承人内斗风险(前提是投保金必须是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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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资产传承抵御传承风险有相关法文保障:
  • 受益权>债务权
我国《保险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不得向保险公司进行代位求偿,也不能非法干涉理赔,受益金属于受益人财产,不受被保人债务影响,所谓的“父债子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受益权>债务权仅体现在被继承人的债务上,受益人的债务依然需要偿还!

  • 定向传承功能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寿保险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保险合同一旦订立,受益人由投被保人指定,受益人指定后,保险金将毫无疑问直接打入受益人账户,无需其他继承人同意签字,避免内斗风险。

  • 受益金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继承人婚姻共同财产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受益金属于被继承人指定传承给受益人个人的财产,将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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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再婚家庭越来越普通,而遗嘱的订立,可以让资产根据被继承人的遗愿,安排遗产,定纷止争,减少遗产继承纠纷的出现。而人寿保险,被誉为全球公认的财富保全最佳方案,与遗嘱继承相辅相成,在资产传承过程中,无需证明“你妈是你妈”、“你大爷是你大爷”,规避继承者们的争产风险,人寿保险无疑是现金传承的优质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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