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发检测检出毒品)

(毛发检测检出毒品)(1)

我国对吸毒人员严格管控,常用的检测手段是尿检、血检或者毛发检测等,有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

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几天后,再进行尿检或者血检,由于毒品在人体内快速代谢和快速降解的缘故,无论是现场检测还是实验室检测,往往检测不出毒品,故毒品在尿液中的追溯期一般不超过三天,在血液中的追溯期一般不超过24小时。

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后,毒品进入人体,会随着血液循环到达毛发毛囊周围丰富的毛细血管,透过血液进入到毛囊中,毒品原体及其代谢物会被毛发中的胶质蛋白固定,并稳定保留在毛发中。记录吸毒信息的头发长出头皮后,毒品及其代谢物会随着头发的匀速生长从发根端向发梢端迁移,故毒品在毛发中的追溯期可以达到6个月,甚至数年,只要头发足够长。

(毛发检测检出毒品)(2)

一般人认为,依法对涉毒人员毛发检测,其毛发内检出毒品成分,表明自毛发提取之日起6个月内,涉毒人员吸食过该毒品。警方依据相关规定对涉毒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等等。

那么,上述理解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呢?

公安部2018年发布的《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九条规定:“毛发样本中O6-单乙酰吗啡、吗啡、甲基苯丙胺、苯丙胺、3,4-亚甲二氧基苯丙胺(MDA)、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去甲氯胺酮、甲卡西酮的检测含量阈值为0.2纳克/毫克;可卡因的检测含量阈值为0.5纳克/毫克;苯甲酰爱康宁和四氢大麻酚的检测含量阈值为0.05纳克/毫克。实际检测含量值在阈值以上的,认定检测结果为阳性”;第十条规定:“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以内摄入过毒品”。

依据上述规范,笔者认为:

1、如果涉毒人员毛发中的毒品实际检测含量在该毒品阈值以上,则认定检测结果为阳性;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涉毒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内摄入过该毒品;

2、如果涉毒人员毛发中毒品实际检测含量低于该毒品阈值的,应当认定检测结果为阴性或者检不出毒品成分;

3、即使涉毒人员毛发中检出毒品成分,如果不能证明毒品实际检测含量在该毒品阈值以上,则不能认定检测结果为阳性,从而不能认定涉毒人员在毛发提取日前6个月内摄入过毒品;

4、涉毒人员毛发中检出毒品成分,不等同于检测结果为阳性,不能据此认定涉毒人员在毛发提取日前6个月内摄入过毒品。

所以笔者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毛发检测结果仅仅为检出了毒品成分,则不足以认定检测结果为阳性,不足以认定毛发提取之日前6个月内涉毒人员吸食过毒品。要认定涉毒人员6个月内吸食过毒品,还应当有该毒品的毛发毒品实际检测含量和该毒品的阈值。

举个例子,因为2021年8月份吸食“上头”电子烟,行为人被行政拘留十日,警方有关证据是行为人承认吸毒的口供和毛发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结果是从行为人毛发中检出了ADB-BUTINACA成分。由于没有ADB-BUTINACA实际检测含量和ADB-BUTINACA阈值,根据《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九条和第十条,不足以认定行为人毛发检测结果为阳性,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在毛发提取日前6个月内吸食过ADB-BUTINAC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案只有行为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吸毒,警方不能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警方做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撤销。

(毛发检测检出毒品)(3)

最后,为什么《涉毒人员毛发检测样本规范》规定毛发毒品实际检测含量和毒品阈值呢?

所谓阈值,又名临界值,极限值,是指一个效应能够产生的最低值或者最高值。过了这个阈值,就会发生变化。《涉毒人员毛发检测样本规范》规定的毒品阈值是相当低的,比如甲基苯丙胺的检测含量阈值为0.2纳克/毫克,换算成比例关系为0.0000002(千万分之二)。

对某种毒品定性或者定量分析,均要适用标准,有的标准中规定了定性极限值和定量极限值。虽然检出了某种毒品成分,但由于含量低于定性极限值,受该标准限制,检测结果仅能表述为没有检出该毒品成分;同样道理,含量低于定量极限值,受该标准限制,检测结果仅能表述为该毒品含量低于定量极限值。

基于以上分析,《涉毒人员毛发检测样本规范》规定毛发毒品实际检测含量和毒品阈值是具有科学性的。

作为法律人,我们没有能力对规范背后的化学理论、检测理论分析论证,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完全可以利用规范提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见和建议。

综上所述,认定涉毒人员是否吸毒,不仅需要毛发定性分析检测报告,还需要毛发定量分析检测报告;对于毛发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记载毒品实际检测含量和该毒品检测含量阈值,我们可以要求补充鉴定,否则,就不应当认定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支持警方认定行为人吸毒。

作者:王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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