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婚姻制度演变(我国古代婚姻的形式)

先几句介绍一下路易斯·亨利·摩尔根(1818年11月21日 - 1881年12月17日),出生于纽约州奥罗拉,是世界著名的民族学家、人类学家,从家乡的易洛魁人开始,推而广之,深入研究了原始社会人类的社会制度、姻亲制度、氏族制度。摩尔根指出,一定的婚姻形态,是同一定的血缘共同体形态相对应的:血亲婚姻对应于血缘公社;群婚和对偶婚对应于氏族;专偶婚对应于家庭。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演变(我国古代婚姻的形式)(1)

他的论述,也适合我国。以中国历史之悠久,地域之广阔,族源之复杂,各种婚姻形式都曾存在过。比如血亲婚姻,就反映在“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吕氏春秋恃君》);而氏族阶段的群婚与对偶婚更为普遍,所谓“娶妻避其同姓”(《国语晋语四》),就是氏族群婚的反映,“别男女”(《周易序卦传》)也含有氏族外婚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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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从西周以来整个中国封建社会史来说,专偶婚,即所谓“有男女然后有夫妇”,则是一种基本的、稳定的婚姻形式。中国古代社会文明发达之早,于此亦可见一斑。

专偶婚是指一个男子固定与一个女子发生同居关系,这种婚姻形式就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另外,为了弥补妻无子、为了满足贵族的贪欲,或者还有其它方面的原因,在一个主妻以外,又有一定数量的女子,作为一夫一妻制的合法补充,这就是一夫多妻制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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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专偶婚姻具体地又可分为一夫一妻与一夫多妻制两种婚姻形式。在古代贵族阶层,上自天子、诸侯,下至卿大夫、士,普遍实行一夫多妻制,或者称一夫一妻多妾制。“多妻”与“一妻多妾”名虽不同,但实质却一样,都是指男子不满足于一个女子,而同时与多个女子发生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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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对“多妻”、“多妾”的数量没有统一严格的规定,只有一个大致的意向。比如,“天子娶十二女”,“诸侯一娶九女”等等。这些规定与实际情况究竟有多大程度的契合,很难考定,这里只是说,作为天子,他的正式配偶可以有十二人,诸侯可以有九人,至于他们到底实际占有多少女子,则各不相同。像秦始皇后宫有千人,唐明则有“佳丽三千人”,尽管并不能一一顾及,但这些女子在名分上则全属皇帝所有,旁人不得染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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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据《战国策齐策》,齐王却只有“七孺子”,不够“九人”之数,反之,到汉代,诸侯娶女至百数(《盐铁论散不足)。卿大夫以及后世相当于卿大夫一级的官僚阶层,“多妻”、“多妾”的数量同样没有定准。礼制上有说“大夫一妻二妾”,实际上必远远超出此数。汉代卿大夫“娶女十数”(《盐铁论散不足》);东汉以后稍有限制,但数量也不少,只要看唐朝律令的规定:“亲王,孺人二人,媵十人;二品,媵八人;国公及三品,媵六人;四品,媵四人;五品,媵三人”(《唐书百官志》),就可知道大概。“士”一级亦存在一夫多妻的现象。《白虎通》说“士一妻一妾,不备侄娣”,《仪礼丧服传》有士妾为其父母服,妾为女君(正妻)服,士为庶母(父之妾)服,等等,是先秦时代士一夫多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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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以后,法律对实行一夫多妻者的身份,不再有什么限制,只要财力许可,官方既不加于涉,主妻亦不能阻挠,阻挠即属“妬嫉”,为“七出”之一。但总的说来,由于一夫多妻制的家庭需要有较雄厚的经济力量方能维持,故这种婚姻形式,只能存在于官僚、地主、世家、豪族及富商大贾阶层。

一夫一妻制是全国绝大多数庶人普遍通行的婚姻形式。这种一夫一妻制,比较严格地遵循了一个男人只和一个女人终身同居的原则。这主要是因为经济地位低下,没有能力纳妾,也没有能力维持一个庞大家庭的生活费用。

《韩非子》中记载,齐桓公微服访民,见有一孤老,此老告诉恒公说:“臣有子三人,家贫无以妻之”,因为穷,儿子连妻都未娶上,可见纳妾更无从谈起(《外储说右下)。但只要经济条件许可,庶人也会买妾。《韩非子》亦记载了这种存在于庶人中的趋势:“卫人有夫妻祷者,而祝日:“使我无故得百束布’,其夫曰:“何少也?’对日:‘益是,子将以买妾。”后世许多妻妾成群的人,其家世并不显赫,或者原为世家大族,一旦败落,嫁妻卖妾,家徒四壁,社会舆论并不奇怪,即说明实行一﹣夫一妻与否是和经济条件紧密相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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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以后,国家为了增加人口,广开兵源,对庶人纳妾实行开放政策,如明律,“庶人于年四十以上无子者,许选娶一妾”,虽然对年龄还有所限制,但对身份已无要求;清代更趋放任,纳妾遂成为一种极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当然,即使在这时,在贫困线上挣扎的广大劳动人民,仍然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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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这两种最基本、最稳定的婚姻形式,中国古代在某些时候和某个阶层内还存在过一妻多夫制婚姻。少数民族自然不必去说它,仅以汉族为例。比如汉宣帝时,河北就有三男共娶一女之事(《初学记》卷二《搜神记》卷六)。

南北朝时期,宋孝武帝刘骏的长女山阴公主,相貌沉鱼落雁,性格却放荡淫恣,公然表示男可多妻,女亦自可多夫,颇以自己“唯驸马一人,事不均平”为憾,于是“置面首左右三十人”(《宋书前废帝纪》)。唐代武后、韦后于此更甚。直至近代,东北、西北的落后农村中仍有所谓“拉帮套”和“搭伙”的现象。所有这些,都是一妻多夫制婚姻形式的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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