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车间管理办法(工厂管理生产外协管理办法)

计件车间管理办法(工厂管理生产外协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委外加工管理,使之推行顺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直接用于生产的原物料、半成品的委外加工,依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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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外协加工规定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委外加工,是指本公司将生产工程的一部分委托其他公司(下称外协厂商)代为加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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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职责

(1) 供应部负责对采购(外协)供方的选点调查、评价选择和采购(外协)的洽谈签约,并处理采购(外协)业务中出现的质量、经济纠纷并按规定催促相关供方限期处置其相应的不合格品。

(2) 相关责任部门协助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资料和质控要求资料。

(3) 供应部物资管理人员负责外购采购(外协)物资的常规验收和退货处理。

(4) 质量部负责外购采购(外协)物资所需进行的检测项目的检验、试验和办理A、B类物资的相关不合格处理手续。

(5) 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负责重大采购(外协)业务的洽谈和采购文件及合格供方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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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在决定是否委外加工时,应考虑下列各因素:

(6) 本公司的生产能力不足时

(7) 须利用本公司所没有的设备、技术时。

(8) 特殊零件无法购得,又不能自行加工时。

(9) 委外加工品质更好时。

(10) 委外加工成本更低时。

(11) 认为比本公司自行加工更有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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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委外加工程序

1、需求提出

(1) 委外加工的决定、变更或中止,须由总调室将原因、目的、规格、计划数量、预算等,以书面方式呈部门主管核准后,转呈总经理裁示。

(2) 总经理核准后,转供应部联络洽询外协厂商或核定之外协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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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厂商开发与调查

(1) 供应部参照《供应商管理制度》规定,对外协商进行洽询工作。

(2) 由供应部、技术部、质量部、生产分厂组成厂商调查小组,参照《供应商管理制度》之规定,对外协商厂商进行调查评核。

(3) 当供货厂商提供的产品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或验证后,可以进行合格供方的评审工作。

(4) 调查评估合格之厂商列入合格厂商名列。(产品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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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询价、议价

(1) 针对合格外协厂商,供应部请外协厂商进行报价。

(2) 参照《采购方式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询价与比价。

(3) 同类型外协厂商应开发三家以上,以便询价、比价及紧急订单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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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外加工协议的签订

由供应部代表公司与外协厂商签订《委外加工协议》,协议应就下列事项作必要之约定:

(1) 委外加工产品及数量。

(2) 加工单价与总价。

(3) 交期。

(4) 品质要求及验收标准。

(5) 付款方式。

(6) 保密工作。

(7) 其他双方认为必须约束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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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委外加工资料

委外加工应提供外协厂商下列资料:

(1) 产品蓝图。

(2) 工艺流程图。

(3) 操作标准。

(4) 检验标准。

(5) 检验规范。

(6) 物料的规格、产品名称/编号、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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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合格供方的控制和监督。

(1) 公司的采购(外协)物资分为A、B、C叁类并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采购(外协)控制。

a) A类物资为产品的主要配套部件;

b) B类物资为主要外协零部件和自行选购的配套部件;

c) C类物资为一般外协零件和其他物资;

d) 各类产品的A类和B类物资由技术部、质量部在《A、B类物资明细表》(HH 06/02 QW)中加以规定。

(2) 各类物资的采购(外协)选点控制:

a) A类物资一般与用户共同选点选型并必须在《合格供方名单》所列供货厂商中采购(外协);

b) B类物资必须在《合格供方名单》所列供货厂商中采购(外协);

c) C类物资可以在市场采购(外协),但应优先在《合格供方名单》所列供货厂商中采购(外协);

d) A类和B类物资在特殊情况下,需在《合格供方名单》所列供货厂商以外的供方采购(外协)时,供应部经办人员应填报《A、B类物资特殊采购申请表》(HH06/03 QW)办理临时申报手续,经相关责任部门签字认可并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才能采购(外协)。质量部根据申报文件中的加严检验放行的规定,加大进货检验和试验的力度。

(3) 对供方的产品一般在交付时通过进货检验和试验方式进行监控。必要时,对重要的采购(外协)件和特殊工序、关键工序还应按相关采购文件或相关外出监控文件的规定,派专人到供方处进行验证和监控。

(4) 质量部建立和保存各供货方的进货检验质量记录及其相应的统计分析资料,作为重新评定合格供货方的重要资料之一。每年对合格供方重新复议评定并作如下处理:

a) 供货情况、质量业绩好者,继续作为合格供方;

b) 供货情况、质量业绩稍差而能限期纠正者也可以继续作为合格供方;

c) 供货情况、质量业绩差而纠正无效者则不能继续作为合格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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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外协产品检验

(1) 采购(外协)产品在交付时由供应部物资管理人员进行常规验收,查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应备资料是否正确齐全。需要时,质量部检验(验收)人员按照进货检验和试验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专项检验和试验。对于外协零件则按图进行全检

(2) 当采购(外协)产品需在供方处进行验证时或对其特殊工序、关键工序需在供方处派人监造时,应事先在相关采购文件中注明验证安排和监造要求及其放行的方式。届时由质量部派专人外出进行验证和监控。

(3) 当合同规定用户有权对供方产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验证时,公司派专人陪同进行验证。但用户的验证不能作为对供方产品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的证据,也不能排除其后用户的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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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外协厂家评鉴

参照《供应商管理制度》中关于供应商评鉴部分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外协厂商奖惩

参照《供应商管理制度》中对供应商奖惩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其他注意事项

1、外协厂商辅导

对外协厂商之辅导应较供应更为深入,将外协厂商视同公司制造部之一单位加以辅导,主要内容有:

(1) 质量管理组织的健全、规范与建立;

(2) 质量标准、质量方法、检测设备使用的训练;

(3) 观念培训、教导;

(4) 协助制程改善;

(5) 其他有益双方合作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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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利权

(1) 委外加工工程中,如包含有本公司保有的专利权时,仅对本公司的委外加工品同意其实施权利。

(2) 对外协厂商保有的专利权,包含于委外工程中,如与第三者发生的纷争而使本公司蒙受损失时,不论其属过失或故意,都应由外协厂商负责。

(3) 因委外加工而有新发明或新设计时,经协议后应以使双方均有利之方式,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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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密

(1) 本公司不可将外协厂商应保密的事项向第三者汇露,外协厂商亦不可将本公司应保密的事项向第三者泄露。

(2) 合作协议期满或合作解除后,亦不可违反(1)条之保密要求。

(3) 双方的责任者应将保密事项的重要性向相关人员传达,以确保保密工作之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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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供应部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此前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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