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出轨离婚可以要精神赔偿(因对方出轨而提离婚)

女方出轨离婚可以要精神赔偿(因对方出轨而提离婚)(1)

据民政部2018年8月2日发布的《2017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7 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37.4 万对,比上年增长5.2%,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370.4 万对,法院判决、调解离婚66.9 万对。离婚率为3.2‰,比上年增加0.2 个千分点。

离婚率的不断攀升,是因为国人对于离异观念产生了转折性的变化,这种转变让婚姻生活中原来潜在的各种问题显现,也为当事人使用离异的方式解决婚姻问题提供了更为宽容的社会氛围和积极的个人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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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诱因很多,据不权威统计,排行第一的就是婚内出轨,中国50.16%的离婚是由于第三者插足。在诉讼离婚时,大多都会主张出轨一方存有过错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多分财产。那在法律实践中是如何认定这一问题的呢?

律师意见

首先,需要明确一下“出轨”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三者定义上的区别,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构成重婚。其中的“持续、稳定”是关键。通俗来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就是指“包二奶”和“包二爷”现象,诸如通奸、嫖娼以及其他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等应视为是出轨。所以,出轨并不等同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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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存在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的任一种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出轨的情形并非是获得离婚后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法院对于无过错方向婚内出轨一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是不予支持的。

第二,法律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给其中一方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二是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除此之外,法律并无规定其他可以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的情形。换言之,非出轨一方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并无法律依据。

不过,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一般在婚姻诉讼案件中,只要有证据被认定为存在出轨情形的,部分法官会基于出轨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认定出轨方对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负有主要责任,在夫妻双方未能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时,判决无过错方适当多分割部分共同财产,比例大致为60%。但这只是一种可能的结果,不应对此寄予过大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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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因一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并非是无过错方提起离婚诉讼后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也并非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给过错方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但实践中分割财产时无过错方还是可能被倾斜性地多分一定比例的财产。

律师建议

依据法律规定,出轨一方无需因出轨的过错行为支付离婚损害赔偿、也不会导致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但并不是说就意味着夫妻之间可以不互尽忠诚义务,不约束自身行为。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出轨行为的,仍应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固定下证据,以便到了婚姻的尽头非要离婚时,手中可以有更多的筹码。

固定下夫妻一方出轨的证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更大;同时,在双方协商分割共同财产时也可以此过错为由要求对方让步;协商不成的,法院进行分割时,也可能会基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倾斜性地多分一定比例的财产。

但并不鼓励聘请私家侦探以跟踪、偷拍、偷录的方式固定对方出轨的证据,因为偷拍、偷录的证据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是无效,而且有可能被认定为侵犯他人隐私,反而得不偿失。再者,偷拍的照片即使被认定为有效,也并不足以就被认定一方有存在出轨行为,还需要其他证据一同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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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现一方出轨的,可以采取录音的方式与出轨方就出轨一事做一个深入沟通,一方面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挽救婚姻,另一方面也可以固定下出轨的证据。如有可能,可要求对方写下诸如“保证书”、“悔过书”等承认错误的保证,这也是很不错且最为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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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想说的是:出轨虽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绝对是应该遭受道德的谴责。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相关案例

案例改编自(2010)浙温民终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

杨某甲原系军人,2003年4月,杨某甲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07年5月杨某甲从部队转业回到温州工作。不久,杨某甲怀疑陈某与其妹夫有不正当关系,后又发现陈某于2008年8月8日凌晨一点到杨某甲妹夫在苍南龙港所开的金辉宾馆8603号房间与杨某甲妹夫相约,双方为此时有发生纠纷和争吵,夫妻关系日趋恶化,并有分居各自生活。

2008年6月陈某曾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8月29日双方经该院主持调解自愿和好。事后,夫妻关系并未好转,双方仍纠纷争吵不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之后,杨某甲又向该院起诉离婚。

经该院审理,作出如下认定:由于双方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又不珍惜夫妻感情,且陈某婚后与他人确有存在不正常关系,双方曾多次发生纠纷和争吵,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有一定过错,准予离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基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该院依法确定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为60%和40%,即原告分得60%,被告分得40%。对于原告申请该院要求被告赔偿因过错造成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万元,因被告的行为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故依法不予支持。

后双方均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审理,对于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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