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隐患分类标准(国家安监总局规范执法检查)

安全事故隐患分类标准(国家安监总局规范执法检查)(1)

本报北京11月16日讯 记者蔡岩红 记者今日获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明确了40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通知指出,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两个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强化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国家安监总局将20种情况纳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等。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也规定了20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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