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追逃一般在哪里(我的脸我做主天津人脸识别第一案之外)

近日,“天津人脸识别第一案胜诉”的消息登上热搜,某小区业主顾先生因拒绝物业将人脸识别作为小区唯一通行方式诉诸法院,一审败诉后二审胜诉。近年来,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在生活中的广泛应用,与之有关的法律纠纷也已经屡见不鲜,在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人脸识别追逃一般在哪里(我的脸我做主天津人脸识别第一案之外)(1)

天津人脸识别第一案:

业主拒绝“刷脸”回家

一审: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0日,据媒体报道,天津一小区使用人脸识别作为小区唯一出入方式被判违法。原告顾先生租住在天津诚基经贸中心。2021年3月他搬入时,被告知小区只能刷脸进入,没有其他进入方式。想要入住,顾先生必须向物业公司提供自己的人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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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诚基经贸中心的人脸识别门禁

2021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脸识别的司法解释正式实施,要求物业公司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的通行验证方式。据此,顾先生起诉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为他提供其他通行验证方式,同时删除他此前提供的人脸信息。法院认为,诚基中心使用顾先生人脸信息,“确为疫情防控的必要措施和需要”,此外法院还认为,顾先生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物业侵犯了他的隐私权。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顾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2年5月1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他的诉求。二审法院认为,物业应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删除顾先生的人脸信息,并为其提供其他验证方式,并承担顾先生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

杭州男子状告杭州野生动物园胜诉

一审: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杭州中院对郭兵诉野生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审公开宣判。2019年4月27日,原告郭兵购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双人年卡时,留存相关个人身份信息,并录入指纹和拍照。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要求郭兵进行人脸激活,双方协商未果,遂引发纠纷。2020年11月20日,杭州市富阳区法院一审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删除郭兵办理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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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均表示不服,分别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11日,杭州中院立案受理该案,并于同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2021年4月9日下午,杭州中院就此案件依法公开宣判。杭州中院认为,鉴于其指纹识别闸机停止使用,原约定入园方式无法实现,亦应删除郭兵的指纹识别信息。二审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兵的指纹识别信息。

该案件被称为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并入选了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卫球表示,这起案件是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典范。人脸识别的执法和司法案件未来可能还会出现,人脸识别的个人信息保护甚至公共安全保护任重道远。

不刷脸不让进小区

苏州某物业公司在法院指导下改正

审理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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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0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公布了一起苏州某小区业主起诉物业公司使用人脸识别作为唯一出入小区方式的案件。原告张某系苏州市吴中区某大厦业主,2021年6月底,物业公司告示业主小区门禁系统已改为人脸识别,限期要求业主至物业办理人脸和身份信息录入,否则将无法出入小区。张某认为存在隐私风险,故不同意人脸识别验证方式,每次只能跟随其他业主通行,给其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张某一再要求和投诉未果,于2021年7月29日起诉至吴中法院。

法官根据人脸识别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进行了释法析理,明确向物业公司指出,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物业公司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立即专门在人脸识别系统上增设了刷卡功能。

8月18日,吴中法院再次组织双方至现场完成了刷卡通行测试,同时物业公司当场将门禁卡交付给张某。双方握手言和,张某也当场撤诉。

上海某小区住户安装带人脸识别功能门铃

法院支持邻居拆除诉求

审理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0日,上海市青浦法院官方公众号公布了一起上海某小区住户安装可视门铃装置被状告侵害邻居隐私的案件。原、被告系同一小区前后楼栋的邻居,在小区已有安防监控设施的基础上,被告在其入户门上安装一款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自动拍摄视频并存储的可视门铃。原告认为,被告可通过可视门铃、长期监控原告住宅,侵犯其隐私。被告认为,可视门铃感应距离仅3米,拍摄到的原告家模糊不清,不构成隐私,不同意将可视门铃拆除或移位。后原告诉至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安装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因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因被告的行为造成实际精神及物质损害,故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可视门铃的诉讼请求,而对其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未予支持。

人脸识别装置在全国各小区遍地开花

如何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

现在,人脸识别装置在全国各个小区遍地开花,“刷脸”进出小区似乎已经成为很多地方的默认方式。然而,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

2021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为法院正确审理涉人脸识别技术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规范人脸识别的应用,才能让科技更好服务生活。《人民日报》曾评论道:个人信息,特别是敏感个人信息,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强化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符合人民群众期待,也是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

不少专家指出,在立法方面我们还可以加强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甚至为此单独立法。我们也期待司法机关进一步通过司法裁判,保护好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也希望能有更多的人在隐私被侵犯时大胆站出来,捍卫自身隐私权,“我的脸,我做主!”

潇湘晨报记者周盾 实习生刘至

来源: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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