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什么意思(热点点评汽车召回的法律解读)

对广大汽车消费者而言,“汽车召回”是一个既陌生又熟悉的词语。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发布6起召回公告,其中,北汽新能源一口气就召回了31963辆纯电动汽车。大众汽车公司向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提交的一份文件显示,大众汽车公司近期因安全气囊问题,已在美国召回超过15万辆奥迪汽车。汽车召回往往伴随着车辆的“缺陷”,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警觉与担忧。本期将介绍汽车召回的法律解读。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什么意思(热点点评汽车召回的法律解读)(1)

一、什么是汽车召回

汽车作为现代高复杂度精密行业的科技产品,在设计、生产过程中往往会实施一些试验性的新技术、新材料;在步骤繁多的组装、配置过程中,也可能存在不可避免的疏忽。而由于汽车关乎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与社会公共秩序,不同于一般的消费品,因此,汽车召回制度得以建立。

汽车产品召回(AutomobileRecall),就是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以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退货等具体措施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

二、召回的前提:缺陷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条例》从法规名称上即表明了召回的前提———产品必须存在缺陷。《召回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 “本条例所称缺陷, 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什么意思(热点点评汽车召回的法律解读)(2)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客观指标,实务中相关指标很可能与社会发展存在滞后性,因此可能与消费者的常识性判断有所出入。换言之,对汽车产品而言,消费者常识中认为的“大问题”、“大毛病”,很可能并未违反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而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缺陷”。

三、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

根据认证和召回方式,汽车召回可分为自主型、强制型和自主强制结合型。

自主型汽车召回是指企业自行按照国家提出的标准进行研发和生产,企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国家在市场进行质量的抽查,如果发现有缺陷汽车产品的存在,就进入汽车召回管理的相关程序,其鼓励主动召回,消除缺陷影响,代表国家为美国。

强制型汽车召回是指国家生产厂商提出产品的各项标准,并到国家相关机构进行认证,合格后保证产品标准和生产一致性后,可以投入大规模生产和使用,国家对社会承担责任,保证汽车安全使用,欧洲大部分国家和日本采用强制型认证方式。

中国在参考美国和日本等国家的模式后,使用企业自行发现缺陷提出召回和根据国家指令进行召回二者结合的自主和强制结合型的召回方式。《召回条例》第16条明确规定: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应当重新备案。生产者应当在确认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在公众参与方面还存在不足。《召回条例》第6条只规定了消费者有权投诉存在缺陷, 但未规定有权申请行政机构进行召回, 也没有允许公众获得交通管理局的调查记录, 同样没有规定通过听证程序的公众参与, 更没有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汽车召回。我国的汽车召回总体上仍然是行政机关维护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的方式,并非消费者寻求私力救济的维权途径。

四、汽车召回与“三包”

与汽车召回类似,汽车产品的“三包”(即《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修、换、退货)同样能够起到维护消费者利益、规范汽车行业的作用,但二者存在诸多差别:

性质不同:汽车召回的目的是为了消除缺陷汽车安全隐患给全社会带来的不安全因素,维护公众安全;汽车三包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产品责任担保期内,当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时,由厂家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解决,减少消费者的损失。

法律依据不同:汽车召回是根据《产品质量法》对可能涉及对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缺陷汽车产品,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汽车三包对经营者来讲在法律关系上属特殊的违约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对在三包期内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国家制定有关“三包规定”,由销售商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承担产品担保责任。

对象不同:召回主要针对系统性、同一性与安全有关的缺陷,这个缺陷必须是在一批车辆上都存在,而且是与安全相关的。“三包规定”是解决由于随机因素导致的偶然性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对于由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种随机因素导致产品出现的偶然性产品质量问题,一般不会造成大面积人身的伤害和财产损失。在三包期内,只要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无论该问题是否与安全有关,只要不是因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销售商就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

范围不同:“三包规定”主要针对家用车辆。汽车召回则包括家用和各种运营的道路车辆,只要存在缺陷,都一视同仁。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首先从M1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

解决方式不同:汽车召回的主要方式是:汽车制造商发现缺陷后,首先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制造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实施召回。汽车三包的解决方式是:由汽车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问题的汽车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在具体方式上,往往先由行政机关认可的机构进行调解。

五、汽车召回不免除销售者的告知义务

汽车召回是汽车生产厂家的义务,但生产者在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同时,也应当及时通报销售者,以便及时公告汽车召回情况。因为销售者(包括总经销商与各级4s店)与汽车消费者有最直接的联系,实践中消费者也往往通过销售者获知汽车召回的信息。虽并无法律明确规定汽车销售者同样负有通报义务,但司法判例认为销售者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准用忠实勤勉义务,主动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什么意思(热点点评汽车召回的法律解读)(3)

司法实践中,重庆一中院(2016)渝01民终4441号判决中指出,首先,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将公司法上的忠实勤勉义务衍射到买卖合同纠纷中,销售者应当将产品的重大瑕疵,对消费者选择、判断有重大影响的重要信息及时主动向消费者披露。其次,在现代互联网带来的信息大爆炸时代,信息发布者与信息接收者之间极易造成信息不对称。本案汽车生产者虽然在公众网站公告召回相关信息,但消费者并不一定能够从网络信息海洋中知悉这一信息,且消费者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作为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销售商,应当及时掌握汽车召回信息并及时告知消费者,这也是消费者知情权对销售者的要求。

因此,汽车生产厂家在汽车召回后发布通报和公告,不能免除销售者的就相关信息对于消费者的告知义务,否则可能会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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