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撞骑自行车人赔两万(车门开启瞬间正好撞上骑车人)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3月13日讯(记者 杨昱 通讯员 廖莎 向彬彬)您下车前,会先看看车后路况再打开车门吗?一个好习惯,或许能避免一场悲剧,拯救一条鲜活的生命 ,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汽车撞骑自行车人赔两万?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汽车撞骑自行车人赔两万(车门开启瞬间正好撞上骑车人)

汽车撞骑自行车人赔两万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3月13日讯(记者 杨昱 通讯员 廖莎 向彬彬)您下车前,会先看看车后路况再打开车门吗?一个好习惯,或许能避免一场悲剧,拯救一条鲜活的生命。

今日,记者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获悉,长沙一女乘客在下出租车时,刚打开车门,一台电动车就撞了上去。电动车主不治身亡,出租车司机被判刑,就连这位女乘客也得承担11.2万元的赔偿责任。

回顾:车门开启瞬间,正好撞上骑车人

悲剧发生在2018年3月29日23时许,一辆出租车临时停靠在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路东往西 “中天广场”门前,正当乘客郑某某开启车右后门之际,一辆疾驰的电动车刚好撞上车门,电动车主任某随之倒在血泊之中。

事发后,郑某某喊来朋友,将受伤的任某送到附近医院。可是,任某在医院治疗数日后,最终还是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鉴定,在此次事故当中,出租车司机夏某承担主要责任,乘客郑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死者任某不承担责任。

因将车辆停在路中,造成任某死亡,出租车司机夏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肇事出租车的所有人为长沙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曾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后经协商,长沙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和司机夏某向死者家属先行赔偿了68万元。

赔付完毕后,长沙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认为,是乘客郑某某下车时,没有注意到后方的安全隐患,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理应要作出相应的赔偿。遂将女乘客和出租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追偿其先行赔偿的68万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超出保险外的损失,乘客承担20%

2018年10月31日,该起民事纠纷在长沙芙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选择在哪里上车是我的权利,但是在哪里停车是司机的事,我既然选择搭他的车,就相当于买了一份保险,他也应该有义务提醒我下车注意安全。”庭审中,郑某某表示,死者任某在事发时喝了酒,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超出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之外的损失,应由出租车公司和郑某某按事故责任大小分别予以赔偿。夏某违规停车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负主要责任;乘客郑某某未尽谨慎安全义务负次要责任。法院酌情确定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出租车公司承担80%的责任,郑某某承担20%的责任。

至于死者任某是否喝酒,因无直接证据,法院不予以采纳。据此,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郑某某支付出租车公司11.2万元。对此,郑某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长沙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教训很深刻,值得每一个人注意

在日常生活中,“任性”开车门案例时有发生,一些乘客也因此付出惨重代价。

“不管是驾驶员还是乘车人,都有义务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这值得每个交通活动参与者从中汲取教训。”办案法官表示,在本案中,如果出租车司机依照“按顺行方向停靠,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的交通法规来停车,完全可避免悲剧的发生。同时,在交通法规中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乘客正是违反了这一规定,如果她下车前能观察下车后情况,那这起事故也是能避免的。

本案中,交警认定郑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那为何出租车司机判刑,而郑某某却只是民事赔偿?对此,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钟文科律师认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个重要的要件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在这个案件中,女乘客虽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打开车门,与出租车司机违规停车下客的行为共同导致事故发生,但两相比较而言,该行为明显只属于轻微过失,并不具有刑事谴责性。相反,出租车司机作为专业驾驶员却严重违规停车致使事故发生,明显属于重大过失,因而具有刑事谴责性。综上所述,本案中虽然对乘客郑某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其民事责任是逃不掉的。

[责编:吴岱霞]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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